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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President Decree Hwa-Zong-Yi-Zi No. 10400077051 Laying down the Organization Act of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Made 2015-07-0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Act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Sea
Keywords
management/conservation, institution, policy/planning, marine area, harbour, high seas, inspection, maritime zone,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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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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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51令制定公布全文11條;施 行日期,行政院107年4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0700385551號令發布,自107年4 月28日施行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巡防業務,特設海巡署 (以下簡稱本署)。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權益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海事安全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 檢查。 四、海域至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 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 五、公海上對中華民國船舶或依國際協定得登檢之外國船舶 之登臨、檢查及犯罪調查。 六、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七、海域及海岸之安全調查。 八、海岸管制區之安全維護。 九、海巡人員教育訓練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海岸巡防事項。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由海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其中一人 兼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 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轄區之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 二、偵防分署:執行海域、海岸犯罪及安全調查事項。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 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 察或軍職人員及民國八十九年隨業務移撥之關務人員派充 之。 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 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應任務需要,所需人員得以兵役人 員充任之。 前項兵役人員,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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