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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Phase II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Promotion Program (2021–2025)

Made 202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第二期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2021–2025).
Language
Chinese
Kind
policy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Energy, Environment, Food and nutrition, Land and soil, Sea, Water
Keywords
climate change, biodiversity, education, emissions, financing, governance, green economy, innovation, policy/planning, public l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hazards, recycling/reuse, waste management, emissions pricing, food security, land tenure, soil conservation/soil improvemen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renewable energy, ecosystem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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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 111 年 1 月 10 日院臺綠能字第 1100035051 號函核定 第二期(110年至114年) 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 (核定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10年 目錄 壹、前言 貳、階段管制目標 參、機關權責分工 肆、推動策略 伍、預期效益 陸、執行管考 I 壹、前言 行政院於106年2月23日核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 明確擘劃我國推動溫室氣體減緩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總方針。為依 循行動綱領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政策,達成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以下簡稱溫管法)之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溫管法第9條第1項規定,擬訂溫室氣體 減量推動方案,啟動國家整體及跨部門的因應行動,期能建構中央 地方、公私夥伴及全民參與的運作機制,落實國家溫室氣體減緩政 策,以5年為一期進行滾動式檢討並積極推動落實。 貳、階段管制目標 一、第一期之執行成果 國家目標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係以總溫室氣體排放量扣除碳匯 量後之淨排放量呈現,其中總溫室氣體係指7種溫室氣體,包括 二氧化碳(CO 2 )、甲烷(CH 4 )、氧化亞氮(N2 O)、六氟化硫(SF 6 )、 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三氟化氮(NF 3 )等,後續 將依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統計結果,檢視階段管制目標最終達 成情形。階段管制目標以五年為一階段,包括國家及部門別階段 管制目標,第一期階段管制目標執行期105年至109年。藉由六大 部門共同努力,我國107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275.039 百萬公噸二 氧化碳當量(下稱 MtCO 2 e),相較於106年276.906 MtCO 2 e,已 呈 現 下 降 走 勢 。 108 年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0.509 公 斤 二 氧 化 碳 當 量 (kgCO 2 e/度)相較於106年0.554公斤二氧化碳當量(kgCO 2 e/度) 已有顯著降低,逐步展現減量成效。 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則自110年至114年止,設定我國114年 (西元2025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241.011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MtCO 2 e),即較基準年94年(西元2005年)減量10%,並依政府 宣示於139年(西元2050年)淨零排放之長期減量目標,務實檢 討中程減碳路徑規劃,減量責任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住商、 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如附圖)。 2 附圖、我國六大部門排放現況及減碳路徑規劃 二、第二期設定目標及亮點 觀察近期能源供需概況及因 COVID-19疫情帶動居家辦公、 遠距教學等相關應用,另因全球暖化所致極端氣象頻繁,109年 發生56年來首次豐水期沒有颱風過境,導致國內水情吃緊,嚴重 衝擊農業、產業及民生發展,顯見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仍面臨嚴 峻挑戰,各部門仍須關注後續發展情勢,持續嚴陣以待,預為因 應,故依「第二期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草案」完成修訂階段管 制目標、推動策略及相關政策配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程序,並參酌各界意見,擬訂「第二期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草 案」,除延續第1期推動方案政策措施外,各部門新增修訂亮點 如下: (一) 能源部門:規範及落實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低壓智慧電表布建數量300萬具。 (二) 製造部門:強化產業減量責任,訂定減碳目標,推動產業 低碳轉型。 (三) 住商部門:評估近零耗能建築可行性,研議評估工具及推 動制度;增修「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條文,納 入中央空調系統(EAC 指標)設計基準;鏈結地方政府、 企業與公協會等機關團體,共同推動服務業溫室氣體自主 減量行動。 3

  2. (四) 運輸部門:新增119年新能源機車占新售車比率35%,兼顧 傳統汽機車產業轉型,並建置基礎電網設施及健全充(換) 電場站;提升無縫轉乘便利性,形塑人本運輸使用環境。 (五) 農業部門: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強化能資源使用效率及自 然環境碳匯能力;「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在不影響農 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前提下,推動農業綠能。 (六) 綠色金融:持續完備促進綠色金融生態系,辦理金融業者 綠色金融業務成效評鑑。 三、114年溫室氣體排放量 (一) 國家溫室氣體淨排放量:降為94年溫室氣體淨排放量再減 少10%(241.011 MtCO2e)。 (二) 部門別溫室氣體排放量 1. 能源部門:34.000 MtCO2e。 2. 製造部門:144.000 MtCO2e。 3. 運輸部門:35.410 MtCO2e。 4. 住商部門:41.421 MtCO2e。 5. 農業部門:5.006 MtCO2e。 6. 環境部門:2.564 MtCO2e。 (三) 電 力 排 放 係 數 階 段 目 標 ( 114 年 目 標 值 ) : 0.388 公 斤 CO2 e/度(不含發電廠廠用、自用發電設備廠用與自用及 線損之電量與排放量) 四、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 第二期階段管制目標為110至114年間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總 當量。 (一) 國家階段管制目標:1,400.284MtCO2e。 (二) 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 1. 能源部門:182.504 MtCO2e。 2. 製造部門:753.454 MtCO2e。 3. 運輸部門:181.626 MtCO2e。 4. 住商部門:241.331 MtCO2e。 4 5. 農業部門:27.814 MtCO2e。 6. 環境部門:13.555 MtCO 2 e。 (三) 電力排放係數階段目標(年平均值):0.447公斤 CO2 e/度 參、機關權責分工 中央有關機關應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事項,權責 分工如下: 一、 再生能源及能源科技發展(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 二、 能源使用效率提昇及能源節約(經濟部主辦;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協辦)。 三、 工業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經濟部主辦;科技部協辦)。 四、 運輸管理、大眾運輸系統發展及其他運輸部門溫室氣體減 量 (交通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五、 低碳能源運具使用(交通部主辦;經濟部、環保署協辦)。 六、 建築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內政部主辦;經濟部協辦)。 七、 廢棄物回收處理及再利用(環保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協辦)。 八、 森林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及碳吸收功能強化(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主辦;內政部協辦)。 九、 農業溫室氣體減量管理及糧食安全確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主辦)。 十、 綠色金融及溫室氣體減量之誘因機制(國家發展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辦;經濟部、財政部協辦)。 十一、 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估及因應規劃(國家發 展委員會主辦;經濟部協辦)。 十二、 溫室氣體總量管制、抵換、拍賣、配售、交易制度之建 立及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推動(環保署主辦;經濟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交部協辦)。 十三、 溫室氣體減量科技之研發及推動(經濟部主辦;科技部 協辦)。 5 十四、 國 際 溫 室 氣 體 相 關 公 約 法 律 之 研 析 及 國 際 會 議 之 參 與 (環保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五、 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國家發展委員會、 環保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六、 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教育部、環 保署主辦;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十七、 其他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環保署主辦;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 溫管法第9條第3項所定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 各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其主政機關分別如下:能 源部門(經濟部)、製造部門(經濟部與科技部)、運輸部門(交 通部)、住商部門(內政部與經濟部)、農業部門(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環境部門(環保署)。

  3. 肆、推動策略 一、推動六大部門減量策略 (一) 調整能源結構與提升效率 1. 能源部門評量指標: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訂定114年各 類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並滾動檢討,目前規劃114年再生 能源裝置目標為30,161 MW。 2. 調整能源結構,發展再生能源,建構低碳能源供給系統及 強化科技應用,加速提高綠能發電占比。 (1) 推動再生能源技術之研發與應用,降低對化石能源的依 賴。 (2) 發展再生能源,提高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建構再生能 源友善發展環境,並協助各種再生能源樣態設置,鼓勵 有助區域供需均衡之分散式電源設置,促進再生能源加 速發展。 (3) 規範及落實用電大戶設置一定比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6 (4) 階段性擴大天然氣使用,新(擴)建液化天然氣接收站 與推動新建燃氣機組,提高低碳能源供給比率。 (5) 逐步降低燃煤發電占比,並於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在 不影響穩定供電下配合降載。 (6) 研發或導入國際溫室氣體減量技術於既存電廠。 (7) 發展分散式電源儲能技術,推動各類型儲能系統布建。 (8) 促使資源價格反應於能源使用成本,並避免化石燃料不 當補貼,以逐步落實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 (9) 提供經濟誘因,引導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發展,推動再生 能源憑證制度。 3. 改善能源生產、輸配效率、使用及推廣節約能源 (1) 推動既存電廠與煉油廠加速汰舊換新,規範新建或擴建 電廠採用最佳可行技術。 (2) 推動智慧電網基礎建設,例如強化電網結構與管理、提 升電網可靠度、改善發輸配電效率。 (3) 布建低壓用戶智慧電表,並搭配時間電價與需量反應措 施,促進全民用電行為改變,114年低壓智慧電表累積 布建數量為300萬具。 (4) 售電業應每年訂定鼓勵及協助用戶節約用電計畫。 4. 規劃能源供應須兼顧環境品質及地區發展需求 (1)能源開發行為應依區域與跨域污染物負荷程度,降低溫 室氣體排放及改善空氣品質,並考量氣候變遷相關環境 因子。 (2)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應落實能源使用先期管理,採用商業 化最佳可行技術,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二) 轉型綠色創新企業,執行永續生產及消費行動 1. 製造部門評量指標:114年製造部門碳密集度較94年下降 55%,119年較94年下降60%。 2. 輔導產業轉型為綠色低碳企業,並發展綠能產業,以提升 產品之國際競爭力 7 (1) 推動產業低碳轉型,加速製程改善與設備汰舊更新,研 發前瞻產業技術,朝向低碳高值化發展。 (2) 推動產業使用再生能源、潔淨燃料及生質燃料應用。 (3) 因應加嚴鍋爐排放標準,補助工業鍋爐改用低碳燃料。 (4) 加強區域能資源與廢棄物循環再利用,建構產業鏈結與 合作共生機制。 (5) 強化產業減量責任,鼓勵企業加入國際倡議、訂定減碳 目標。 3. 建立完善溫室氣體減量誘因,加強推動產業執行溫室氣體 排放減量之措施 (1) 強化產業節能技術服務,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2) 推動智慧化能源管理,協助產業建置能源管理系統。 (3) 提供企業能源技術補助,提升能源用戶整體能源使用效 率。 (4) 強化產業減碳措施,提升產業減碳能量。 (5) 推動企業申請溫室氣體抵換專案,促使減碳績效有價化。 (6) 推動產業製程排放減量。 (7) 辦理園區廠商溫室氣體盤查輔導及相關研討會或宣導會 議,協助廠商瞭解溫室氣體管理策略、因應及碳管理方 式。 (8) 深化製造業氣候變遷調適認知,降低氣候變遷對產業之 衝擊影響。 4. 建立民眾永續消費習慣,促使產業調整為永續生產製程 (1) 推動企業導入綠色設計與物質流成本分析,降低產品對 環境衝擊。 (2) 強化綠色供應鏈管理策略,協助企業揭露社會責任環境 資訊。 (3) 輔導企業落實清潔生產,推動綠色工廠標章制度。 (4) 強化綠色轉型意識,擴大企業與消費者參與,導入消費 回饋機制推廣綠色消費。

  4. 8 (三) 發展綠運輸,提升運輸系統能源使用效率 1. 運輸部門評量指標: (1) 全國公共運輸運量114年較104年成長11.5%以上,119 年較104年成長20%以上。 (2) 提升車廠全年銷售新車加權平均能效容許值。 A. 全國小客車新車加權平均能效容許值,114年較106 年容許值提升38%以上。 B. 全國小貨車新車加權平均能效容許值,114年較106 年容許值提升20%以上。 C. 全國機車新車加權平均能效容許值,114年較106年 容許值提升10%以上。 (3) 119 年新能源機車占新售車比率35%。 2. 發展公共運輸系統,加強運輸需求管理 (1) 強化公共運輸系統,完善公路公共運輸環境,提升高鐵、 臺鐵與捷運等運輸網路之服務能量。 (2) 提升無縫轉乘便利性,完善公共運輸服務第一哩與最後 一哩路接駁環境。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公部門與私部 門合作,共同強化低碳運具之接駁系統,並結合資通訊 科技提升民眾使用意願。 (3) 建立私人運具轉移至公共運輸系統之誘因機制及配套管 理措施,加強宣導,強化地方政府權責,逐步改變民眾 運輸行為模式,降低私人運具之依賴性 。 (4) 鼓勵地方政府加強對私人運具的管理措施,並藉由都市 規劃或推廣綠色運輸生活型態(如遠距生活、共享運具、 綠色物流等)達到運輸需求減量及減少私人運具使用。 3. 建構綠色運輸網絡,推廣低碳運具使用,建置綠色運具導 向之交通環境 (1) 採取鼓勵將傳統運具汰換為電動運具(大客車、汽機車 等)之策略 A. 研議購置電動運具之優惠措施及可行之其他強化措施。 B. 兼顧傳統汽機車產業轉型,以利運具公平過渡至電動 車。 9 C. 增加補助誘因,並持續建置基礎電網設施及健全充 (換)電場站,營造低碳運具使用優質環境。 (2) 透過法規檢視修正配套措施,減少低碳運具使用障礙, 以利運輸部門能源結構低碳化。 (3) 形塑人本運輸使用環境,構建完善人行步道及自行車路 網。 4. 提升運輸系統及運具能源使用效率 (1) 檢視修正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等相關 法規,推動車輛製造廠逐步提升車輛燃油使用效率及新 能源車輛發展。 (2) 持續加嚴耗用能源標準,並強化既有車輛定期檢驗,亦 針對製造或進口車商訂定逐年提升之加權平均能效標準 值(油耗) 。 (3) 運用獎勵誘因機制或管理措施,促使民眾逐步淘汰高排 碳私人運具,推動汰換市區老舊公車,以及優先推動汰 換老舊柴油大貨車、機車等高污染車輛,以增進環境共 同效益。 (四) 建構永續建築與低碳生活圈 1. 住商部門評量指標: (1) 增修「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標準」條文,納入中央 空調系統(EAC 指標)設計基準。 (2) 公部門建築用電效率114年較104年改善10%,達到公告之 用電效率指標(Energy Usage Index, EUI)規範。 (3) 114年研議建立建築能源資料庫,發展建築能源護照。 2. 強化建築節能法規,提升建築能源效率,推動新舊建築減 量措施 (1) 檢討修正建築相關法規,提高建築物節約能源效率。 (2) 擴大執行指定能源用戶節能規範,落實最低容許耗用能 源效率標準(MEPS)。 (3) 推動裝設智慧電表,導入能源管理系統,擴大節能改善 輔導量能。

  5. 10 (4) 辦理舊建築節能診斷服務及培訓,提升節能改善效率。 (5) 評估近零耗能建築可行性,研議評估工具及推動制度。 3. 研議推動既有建築效能分級管理及獎勵措施 (1) 推動既有公有建築取得綠建築標章之舊建築改善類標章, 並維持標章之有效性;逐步擴大私有建築之參與。 (2) 完備建築能源效能評估工具,優先揭露公部門建築能耗 資訊;逐步建立建築能耗資料庫及分級制度,規劃推動 建築物能耗資訊透明及建築能源護照機制;並評估針對 低能耗建築或建築翻修提供政策性優惠低利貸款措施。 (3) 推廣既有建築進行建築隔熱改善及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更 新工程,研議提供費用減免優惠,以提高既有建築翻修 率。 4. 推動城市綠化植林,結合地方政府及民眾共同建構低碳城 市生活圈 (1) 規範一定規模以上新建案需納入區域能源整合設計,打 造綠色智慧城市。 (2) 推廣低碳建築與示範社區,推動建築提高使用低碳能源 比例,增加都市綠覆率,降低熱島效應。 5. 推動能源服務業(ESCO)參與機制,可汰換老舊空調及照明 設備,更新為節能設備,以提升建築能源效率。 (1) 以政府機關帶頭示範推動中央空調節能改善,結合節能 管理服務產業共同發展。 (2) 結合相關建築用電管理政策措施,引導大用電戶導入建 築節能管理措施,同時結合 ESCO 推動既有建築空調節 能改善等。 6. 提供輔導與獎勵,以提升產業減碳意願與能力,並鏈結地 方政府、企業與公協會等機關團體,共同推動服務業溫室 氣體自主減量行動。 11 (五) 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強化能資源使用效率及自然環境碳匯 能力,促進永續農業經營 1. 農業部門評量指標: (1) 提升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114年達22,500公頃。 (2) 輔導畜牧場沼氣再利用(發電),其總頭數至114年維持 250萬頭。 (3) 提升造林面積,105至114年完成造林6,600公頃。 2. 推動友善環境農業耕作,穩定農業生產,確保農業永續發 展 (1) 持續推動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透過政府補貼措施及推 動方案,減少使用化學農藥及肥料,推廣對環境友善之 農業。 (2) 透過農耕管理,提升農作環境及種植技術,推廣低碳排 放農業。 3. 推動低碳畜禽產業,加強資源循環利用 (1) 發展地方產業特色,建立創能、節能、減廢及減排之循 環經濟,透過提供低利貸款等綠色融資措施,結合異業 導入光電畜禽舍及畜牧場沼氣再利用(發電),提升畜禽 產業競爭力。 (2) 透過改變飼料營養成分,調節畜禽腸道發酵,打造低碳 畜牧業。 (3) 推動畜牧業永續管理,以提升畜禽產業競爭力及生產效 率。 4. 提升漁業能源使用效率,維護漁業生產環境 (1) 發展精準漁業,維持漁船作業效能,節省燃油使用。 (2) 推動棲地保護,水產資源復育及漁業永續發展。 5. 健全森林資源管理,厚植森林資源,提高林地碳匯量,提 升森林碳吸存效益 (1) 積極推動植樹造林與撫育,提高碳匯量並發揮碳吸存效 益。 12 (2) 推動森林長期監測體系,以健全資源管理,並保護天然 林地。 (3) 合理疏伐人工林,增加木製品的循環利用,發展並永續 經營林業。 6. 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 及生態環境前提下,推動農業綠能 (1) 優先推動「農業設施屋頂型太陽光電」,再逐步發展「地 面型漁電共生」,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共創雙贏。 (2) 提供農業綠能貸款專案,鼓勵農漁業者建立農業與綠能 共生經營模式。

  6. (六) 掌握排放源,落實污廢水減量,朝向能資源化發展 1. 環境部門評量指標: (1) 114年全國污水處理率達70.5%。 (2) 114年大型污水廠污泥處理採厭氧消化比例提升至90% 2. 推動部門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查核,進行實廠量測,建立 污(廢)水廠溫室氣體本土排放係數 3. 落實能資源循環利用及開創共享經濟社會,提升區域能資 源再利用 (1) 建立循環型生產與生活方式,促進廢棄物資源回收與再 利用。 (2) 落實永續物料管理及生命週期評估概念,建構綠色生產、 消費及再利用之循環經濟環境。 (3) 推動物料回收技術、回收國內貴重金屬、無機物多元利 用、有機廢棄物能源化,邁向循環經濟社會。 4. 提高生活污水處理率,減少污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產生之 溫室氣體排放。 5. 推展污(廢)水處理甲烷回收設施,研訂法規或政策配套, 並建立相關減量方法學,強化業者設置誘因。 6. 建立碳封存處理設施設立許可及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及 程序,為各部門業者設置碳封存設施或碳封存潛在業者進 行法令整備。 13 二、推動相關政策配套 (一) 建構碳定價制度 1. 評量指標:114年前完成碳定價相關法規建置。 2. 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基線資料掌握 (1) 實施溫室氣體公告排放源排放量盤查機制,針對一定規 模以上對象盤查其排放量,經查驗機構查證後登錄,以 掌握我國主要排放源排放量。 (2) 辦理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許可之查驗機構管理事宜,確 保溫室氣體排放量或減量數據正確性。 3. 推動國內排放源溫室氣體抵換專案制度,擴大不同部門別 之排放源及早投入溫室氣體減量工作。 4. 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強度資料 (1) 蒐集溫室氣體排放源燃料或原物料使用、產品種類及產 量及溫室氣體排放量等資料,計算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2) 蒐研國際間溫室氣體排放效能標準及效能標竿。 (3) 建構碳定價相關規範。 (二) 推動綠色稅費制度 1. 評量指標:配合國內減碳路徑,研議綠色稅費相關經濟誘 因制度。 2. 研議透過溫管法修法徵收碳費或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之可 行性。 (三) 推動綠色金融,活絡民間資金運用,公部門引領綠能產業發 展,促進低排放韌性建構 1. 評量指標:持續完備促進綠色金融生態系。 2. 協調銀行積極配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與優惠機制, 辦理綠色授信,研擬支持綠色融資市場運作之配套,鼓勵 銀行簽署赤道原則(Equator Principles, EPs),以促進綠能 產業發展。 14 3. 發展綠色債券及建立相關法制規範及配套,鼓勵保險業投 資我國綠能產業及綠色金融商品,發展綠色保險,營造綠 能產業友善投資環境。 4. 推動企業與公有基金投資組合之碳風險揭露,結合能源服 務業導入節能產品及技術,協助產業發展提升能源效率、 綠色電網及儲能領域之綠能技術產業取得融資與低利貸款。 5. 強化培育瞭解綠能低碳產業之金融人才及建立跨部會資訊 連結,並辦理金融業者綠色金融業務成效評鑑,以及對投 資大眾宣導推廣綠色永續理念,以利推展綠色金融。 6. 鼓勵銀行發展及推廣綠色信用卡及鼓勵投信事業募集發行 國內綠色基金,研議編制國內綠色股票指數及綠色債券指 數,強化資訊平台以協助投資人識別綠色投資標的,鼓勵 信評機構提供綠色信用評等服務,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 務深化之發展。 7. 推動上市(櫃)公司揭露具產業財務重大性及投資人投資決 策有用性之 ESG 資訊。 8. 督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研議於資料庫增加增加各 部會 ESG 相關資料,供會員機構查詢利用。

  7. (四) 評估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及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科技 研發 1. 評量指標:114年前完備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評 估;114年完成溫室氣體減量科技先導試驗及實場應用。 2. 評估溫室氣體減量對整體經濟衝擊影響,如:國家整體 GDP、消費者物價及就業人數的變化情形。 3. 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科技研發 (1) 研發二氧化碳捕集技術及地下封存技術,促進碳源材料 產業化技術發展,降低相關產業及電廠之二氧化碳排放。 (2) 發展石化燃料替代料源及綠色材料技術,協助產業發展 符合綠色法規或標章要求之綠色產品。 (3) 開發氫能、燃料電池發電系統應用技術及儲能技術,以 提升能源供應可靠度及穩定性。 15 (五) 建立便於民眾取得氣候變遷相關資訊管道,提供獎勵或補助 措施,促進全民行為改變及落實低碳在地行動 1. 評量指標:114年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研訂鼓勵溫 室氣體研究、節能減碳等相關獎勵或補助辦法,據以推動 落實。 2. 建立便於民眾取得氣候變遷相關資訊管道。 (1) 建置氣候變遷資訊平台,提供氣候變遷資訊、文宣、訓 練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2) 運用各類傳播媒體擴大宣傳效益。 (3) 定期調查及統計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圖像化揭露排 放資訊於網站,促進民眾了解我國溫室氣體排放狀況。 3. 提供低碳獎勵及補助措施。 (1) 獎勵廠商發展低碳產品及揭露產品碳足跡資訊;推動低 碳產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機制。 (2) 各級政府機關應優先推動獎勵或補助措施法制化,以鼓 勵溫室氣體研究、管理與推動績效優良者。 (3)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應適度考 量地方政府推動作為。 4. 串聯中央、地方與民間團體,落實低碳在地行動 (1) 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合作,依地方特性制定成本有 效之減量執行策略,推動在地溫室氣體減量行動。 (2) 接軌及整合既有策略,落實低碳永續家園。 (六) 推廣氣候變遷環境教育,培育因應氣候變遷人才,提升全民 認知及技能,轉化低碳生活行動力 1. 評量指標:114年前完備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因應氣候變 遷專責單位及人力。 2. 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量能推廣氣候變遷環境教育。 (1) 公私部門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等共同推動氣候變遷 教育,落實減量行動。 16 (2) 結合傳播媒介,辦理各類氣候變遷環境教育推廣活動, 增進專業知能傳遞氣候變遷訊息及因應措施,普及公民 參與。 (3) 補助民間團體舉辦氣候變遷教育推廣活動。 3. 運用教育體系,透過生活實驗室實踐方式,培育因應氣候 變遷人才,提升全民認知、技能及行動力。 4. 建置低碳產品及服務標籤制度,結合誘因機制,增加民眾 願意購買或使用低碳產品及服務意願,建立永續消費習慣。 (七) 檢討修正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法規 1. 評量指標:114年前完成法規障礙排除及整合運用相關管 制及獎勵工具。 2. 檢視部門推動之制度障礙,並盤點部門主管法規與溫室氣 體減量相關之管制與獎勵機制。 3. 研修競合或具關連性法規及命令,以排除制度障礙,並整 合管制及獎勵工具,擴大溫室氣體減量推動作為。 (八) 健全氣候變遷減緩財務機制 1. 評量指標:114年前完成整合及檢討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 相關基金之執行成效報告。 2. 研議溫管法修法擴增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基金來源納入其 他項目之可行性,檢討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用項目及研議 地方補助比例及其分配方式。 3. 政府機關應寬列預算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事項,提供民間投 資,促進公私夥伴合作機制。

  8. 伍、預期效益 完備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及配套措施,透過各階段 管制目標引導、跨部會整合推動、中央與地方協力及產業與民眾參 與,落實各項減量具體行動,加速低碳轉型並促使全民行為改變, 達成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以行動共同實現社會、經濟、環境之 國家永續發展。 17 一、 經濟永續:透過產業轉型,創造綠能產業發展,減少能源耗用 成本,帶動綠色投資及額外就業機會;並推動綠色金融及碳定 價機制,提升國際競爭力,同步帶動科技創新研發。 二、 能源永續:透過能源轉型,提升國家整體能源效率,降低化石 燃料需求;並藉由再生能源發展,提升能源安全,降低進口能 源依存度。 三、 社會永續:改變全民意識形態,形成環保意識的社會氛圍,培 養節能減碳習慣,提高未來環境適應力;並重視公正轉型,達 到以人為本的低碳轉型。 四、 環境永續:落實溫室氣體減量與提升環境品質共同效益,維護 潔淨環境,增進全民健康生活品質,提升生物多樣性;同時建 構低碳永續家園,以達成國家長期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陸、執行管考 本「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將透過國家能源、製造、運輸、 住商、農業及環境等部門別「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以及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訂定之「溫 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具體推動落實,且「溫室氣體管制執行方案」 應於前述推動方案及行動方案核定後1年內,經環保署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各項方案應每5年檢討1次,執行所需經費由相關之各級政府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並視需要成立專責單位推動減量事宜;各項方案 執行之相關機關應定期透過環保署建置之線上平台填報辦理情形及 相關執行成效,環保署應參酌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每 年9月30日前編寫核定之執行排放管制成果報告,於每年12月31日 前向行政院報告所彙整之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經檢討未能達成 所屬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應於 成果報告核定後6個月,提出改善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18

Phase II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Promotion Program (2021–2025)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