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ganizat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Water Tariff Review Board of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Made 2004-12-2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Water
- Keywords
-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institution,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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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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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017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cp.jsp?displayLaw=true&lawId=8a8a852d1fca5b0c011fcaee5b960010&printPage=true 1/1 列印 關閉 現在位置: 首頁> 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來水法及其子法> 經濟部自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Water Tariff Review Board, MOEA 1.中華民國93年12月29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304607870號令訂定 2.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404605750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第一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自來水水價有關事項,特依自來水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置自 來水水價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水價及相關收費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水價研究及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襄助會務,由本部水利署署長兼任。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部部長就有關機關代 表、自來水事業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其中學者、專 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具有會計師資格之委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五條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出缺時,應予補聘;有關機關、自 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之代表有異動時,應由各該機關或團體改派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六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業務;幕僚工作由本部 水利署人員調兼之。 第七條 本會之會議由召集人視需要隨時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八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 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各該機關或團體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 表決。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團體列席,並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加。 第十條 本會另設工作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或向有關機關調兼之,就有關案件 先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提報本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水利署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列印 回上一頁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index.jsp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lawCatalogue.jsp?lawClass2=2&lawClass=2 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ip/lawCatalogue.jsp?lawClass=2&lawType=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