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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Organization Regul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Made 1988-01-1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Environment
Keywords
institution,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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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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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五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人字第 ○五九五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法字第 ○九 三○○一八五三八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第 一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署組織條例第十 九條規定,設置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環境保護法規制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環境保護法令疑義研議、闡釋事項。 四、環境保護法規之管制、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環境保護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與研究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 任委員處理會務,由署長就本署熟諳法律之高級人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 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第 五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六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七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署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 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法律資料。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兼職費。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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