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rational rules for promoting export of fishery products
Made 2020-03-1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General
- Keywords
-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nancing,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subsidy/incentive, business/industry/corporations, hazards, aquaculture, fis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trade
- Categori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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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 ⾸⾴ > 辦法與規範 >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 中華⺠國109年3⽉16⽇農授漁字第1091346635A號令訂定 中華⺠國109年3⽉28⽇農授漁字第1091346831A號令修正 中華⺠國109年4⽉27⽇農授漁字第1091347048B號令修正 ⼀、 本作業規範依⾏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八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 拓展⽯斑⿂外銷 (⼀)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 (⼆)受理單位: 1、台灣⽔產⼯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業同業公會。 3、中華⺠國全國漁會。 (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 定。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廠登記證之加⼯廠或貿易商。 2、⿂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或專⽤漁業權入漁權,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 ⽯斑⿂養殖⼾。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整尾:活⽯斑CCC0301.99.29.41-6、⽣鮮或冷藏CCC0302.89.89.41-4、冷凍CCC0303.89.89.60-9。 (2)切片:⽣鮮或冷藏CCC00304.49.90.50-6、冷凍CCC0304.89.90.60-5。 2、外銷⿂貨⾄⾺來⻄亞、新加坡及⽇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海運每公⽄新臺幣(以下同) 四⼗元或空運每公⽄五⼗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海運每公⽄五⼗元或空運每公⽄六⼗元。 3、於中華⺠國(以下同)⼀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年五⽉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出具之出售數量 證明。 (2)⿂貨來源對象之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或專⽤漁業權入漁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1&print=Y 1/7 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三、 拓展優質臺灣鯛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千公噸,其中整尾⽣鮮或冷藏、冷凍合計七百五⼗公 噸,切片⼆百五⼗公噸。 (⼆)受理單位: 1、台灣⽔產⼯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業同業公會。 3、台灣鯛協會。 (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 定。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廠登記證之加⼯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貨來源對象:具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臺灣鯛養殖⼾。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整尾:⽣鮮或冷藏CCC0302.71.00.00-9、冷凍CCC0303.23.00.00-7 。 (2)切片:⽣鮮或冷藏CCC0304.31.00.00-6、冷凍CCC0304.61.00.00-9。 2、出⼝原料具產銷履歷或⽔產養殖管理委員會(Aquaculture Stewardship Council, 簡稱ASC)驗證者,整尾⽣鮮或冷藏、 冷凍獎勵每公⽄三元,切片獎勵每公⽄九元;原料為契作性⽣產且具前述驗證者,整尾⽣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六元,切 片獎勵每公⽄⼗八元;原料為契作性⽣產但不具前述驗證者,整尾⽣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三元,切片獎勵每公⽄九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七⼗五噸,切片數量合計最⾼⼆⼗五噸。(獎勵總數量調整時,按比例調 整各獎勵對象申請最⾼數量) 4、⼀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年五⽉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出具之出售數量 證明;具產銷履歷或ASC驗證者,並檢附有效期之證書影本;契作性⽣產者,並檢附契作合約影本。 (2)⿂貨來源對象之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四、 拓展甲⿂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及受理單位:數量⼗公噸;台灣甲⿂養殖協會。 (⼆)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 定。 (三)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廠登記證之加⼯廠或貿易商。 2、⿂貨來源對象:具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甲⿂養殖⼾。 (四)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甲⿂及甲⿂苗:CCC0106.20.20.10-3。 (2)甲⿂蛋及甲⿂相關產品:CCC0208.50.10.20-3、CCC0208.90.90.50-1、CCC0210.93.00.52-1、CCC0306.19.20.00-6、 CCC0410.00.99.10-4、CCC0507.90.12.00-5、CCC1506.00.90.10-6(以上限甲⿂相關產品)。 2、外銷⿂貨⾄⾺來⻄亞、新加坡及⽇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每公⽄五⼗元;美國、澳洲等 其他國家拓銷獎勵費⽤每公⽄六⼗元。 3、⼀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採購並且外銷。 (五)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年五⽉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由符合第三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出具之出售數量 證明。 (2)⿂貨來源對象之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回報執⾏情形。 (六)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期限屆滿。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1&print=Y 2/7 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五、 拓展觀賞⿂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數量):⼗⼆萬公⽄。 (⼆)受理單位: 1、中華⺠國⽔族類商業同業公會。 2、台灣觀賞⽔族產銷學協會。 3、屏東縣觀賞⽔族⽣產協會。 (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內可外銷之數量,研提計畫送本會漁 業署核定。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廠商。 2、⿂貨來源對象:具有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觀賞⿂養殖⼾。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為活觀賞⿂,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 2、拓展費⽤採分級補助,外銷⾄亞洲(東亞及東南亞,⼤陸、香港及澳⾨地區除外)每公⽄補助三⼗元、歐洲及北美洲每公 ⽄補助五⼗元、其他區域每公⽄補助四⼗元。 3、⼀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年五⽉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出具之出售數量 證明。⾃⾏⽣產者免附。 (2)⿂貨來源對象之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期限屆滿。 六、 ⽯斑⿂ASC國際品質驗證: (⼀)受理單位: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獎勵對象:屏東縣具有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斑⿂養殖⼾。 (三)獎勵條件:⼀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間通過ASC驗證並取得證書之⽯斑⿂養殖場,每場獎勵三⼗ 萬元。最多七場⽯斑⿂養殖場。 (四)執⾏⽅法: 1、獎勵對象檢附ASC驗證所需六個⽉以上之(⽯斑⿂)養殖管理監測及⽣產紀錄等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登記,再由受理單位向 ASC總部申請驗證。 2、獎勵對象達成獎勵條件後,於⼀百⼗年六⽉⼗⽇前檢具ASC驗證證書,向受理單位申請撥付獎勵⾦。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1&print=Y 3/7
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七、 拓展⽇本鰻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數量):⼆百五⼗公噸。 (⼆)受理單位: 1、活鰻:台灣區鰻⿂發展基⾦會。 2、加⼯鰻:台灣⽔產⼯業同業公會。 (三)受理單位以外銷活鰻⼆百公噸及加⼯鰻五⼗公噸為⽬標,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外銷養殖鰻⿂⽣產管理證明核發要點規定,於本會漁業署登錄之出⼝商。 2、⿂貨來源對象:依據本會漁業署鰻⿂放養管理及應遵⾏事項取得放養許可,並於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鰻⿂ 養殖⼾。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活鰻:CCC0301.92.10.10-1。 (2)加⼯鰻相關產品:CCC0303.26.00.00-4、CCC1604.17.00.11-6、CCC1604.17.00.12-5、CCC1604.17.00.20-5、 CCC1604.20.90.21-0(以上限⽇本鰻相關產品)。 2、外銷獎勵及期限: (1)於⼀百零九年三⽉⼗五⽇⾄⼀百⼗年五⽉三⼗⼀⽇,外銷⾄⼤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獎勵拓銷費⽤海運每公⽄ 四⼗元或空運每公⽄五⼗元。 (2)於⼀百零九年四⽉⼗五⽇⾄⼀百零九年七⽉三⼗⼀⽇,外銷⾄⽇本之獎勵拓銷費⽤海運最⾼每公⽄三⼗元或空運最⾼每 公⽄四⼗元。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年五⽉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本作業規範前款第⼆⽬所定期間外銷,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之出售流程紀錄三聯單及供貨 養殖場⽣產作業履歷。 (2)⿂貨來源對象之鰻⿂放養許可函影本及鰻⿂放養申報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依本會漁業署核定補助計畫執⾏,並按⽉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1&print=Y 4/7 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八、 拓展虱⽬⿂及鱸⿂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千公噸,其中整尾⽣鮮或冷藏、冷凍合計⼀千五百公 噸,其他產品五百公噸。 (⼆)受理單位: 1、台灣⽔產⼯業同業公會。 2、台灣區冷凍食品⼯業同業公會。 3、中華⺠國全國漁會。 4、中華⺠國養殖漁業發展協會。 (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百零九年七⽉三⼗⼀⽇前可外銷之⿂種 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廠登記證之加⼯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報。 2、⿂貨來源對象:具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虱⽬⿂或鱸⿂養殖⼾。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虱⽬⿂整尾⽣鮮或冷藏、冷凍: CCC0302.89.89.42-3 、CCC0303.89.89.43-1。 (2)虱⽬⿂其他產品: CCC0304.49.90.60-4、CCC0304.89.90.24-0、CCC0304.59.90.60-1。 (3)鱸⿂整尾⽣鮮或冷藏、冷凍: CCC0302.84.00.00-4、CCC0302.89.89.60-0、CCC0303.84.00.00-3 、 CCC0303.89.89.44-0。 (4)鱸⿂其他產品: CCC0304.49.90.30-1、CCC0304.89.90.70-3、、CCC0304.59.90.30-8。 2、虱⽬⿂整尾⽣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五元;鱸⿂整尾⽣鮮或冷藏、冷凍獎勵每公⽄⼗五 元,其他產品獎勵每公⽄⼆⼗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整尾⽣鮮或冷藏、冷凍數量合計最⾼⼀百五⼗噸,其他產品數量合計最⾼五⼗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 適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數量) 4、⼀百零九年四⽉⼗五⽇⾄⼀百零九年七⽉三⼗⼀⽇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零九年八⽉⼗四⽇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百零九年四⽉⼗五⽇⾄⼀百零九年七⽉三⼗⼀⽇間,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養殖⼾出具之出售數量 證明。 (2)⿂貨來源對象之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或執⾏期限屆滿。
九、 拓展⽔產種苗外銷 (⼀)獎勵外銷⽔產種苗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百⼆⼗公噸。 (⼆)受理單位:中華⺠國⽔產種苗協會。 (三)受理期間:⼀百零九年四⽉⼗五⽇⾄⼀百零九年七⽉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 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百零九年七⽉三⼗⼀⽇前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定。 (四)獎勵對象:具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且當年度或前⼀年度完成放養量申報之⽔產種苗養殖⼾。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附表⼆。 2、外銷⼤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依出⼝報單量獎勵拓銷費⽤,亞洲國家及地區補助最⾼每公⽄四⼗元,歐美 國家及其他地區補助最⾼每公⽄五⼗元。 3、⼀百零九年四⽉⼗五⽇⾄⼀百零九年七⽉三⼗⼀⽇間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零九年八⽉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獎勵對象之陸上⿂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及養殖放養申報書影本。 (2)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3)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產種苗出貨業者為送本會漁業署核定符合獎勵之對象,且於前款 第三⽬規定期間內外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按⽉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1&print=Y 5/7 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 拓展黃鰭鮪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五百公噸。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四個⽉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 定。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廠登記證之加⼯廠或貿易商。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 位申請。 2、⿂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鮪類為主要捕撈對象並依規定完成卸⿂聲明之漁業⼈,或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 照且完成定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整尾⽣鮮或冷藏CCC0302.32.00.00。 2、外銷⿂貨⾄⾺來⻄亞、新加坡及⽇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百分之五⼗(海運每公⽄最⾼ 五元、空運每公⽄最⾼五⼗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百分之五⼗(海運每公⽄最⾼五元、空運每公⽄最 ⾼六⼗元)。 3、於⼀百零九年四⽉⼀⽇⾄⼀百零九年七⽉三⼗⼀⽇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零九年八⽉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百零九年四⽉⼀⽇⾄⼀百零九年七⽉三⼗⼀⽇間,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或漁業權⼈出具 之出售數量證明或⿂市場拍賣單,及卸⿂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三⽬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 拓展鱰⿂(⿁頭⼑)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總數量):三百公噸,其中整尾⽣鮮或冷藏、冷凍合計⼆百公噸, 切片⼀百公噸。 (⼆)受理單位:蘇澳區漁會、東港區漁會、新港區漁會、琉球區漁會。 (三)受理單位應於獎勵總數量公告後⼗四⽇內,檢附符合獎勵對象之名稱及預計六個⽉內可外銷之數量,送本會漁業署核 定。 (四)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業)團體,或有外銷資格且領有⼯廠登記證之加⼯廠。各獎勵對象不得向不同受理單位申請。 2、⿂貨來源對象:領有有效漁業執照且以鱰⿂為主要捕撈對象並完成卸⿂聲明之漁業⼈、領有有效定置漁業權執照且完成定 置網漁業查報系統填報之漁業權⼈。 (五)獎勵條件: 1、依出⼝報單量核計獎勵⾦;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整尾:冷凍CCC0303.79.99.53、CCC0303.89.89.42。 (2)切片:冷凍CCC0304.20.90.24、CCC0304.29.90.23、CCC0304.89.90.23。 2、外銷⿂貨⾄⾺來⻄亞、新加坡及⽇本等亞洲國家(不包含⼤陸地區及香港地區),獎勵拓銷費⽤百分之五⼗(海運每公⽄最⾼ 五元、空運每公⽄最⾼五⼗元);美國、澳洲等其他地區國家,獎勵拓銷費⽤百分之五⼗(海運每公⽄最⾼五元、空運每公⽄最 ⾼六⼗元)。 3、於⼀百零九年四⽉⼀⽇⾄⼀百零九年七⽉三⼗⼀⽇間採購並且外銷。 (六)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零九年八⽉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1)於⼀百零九年四⽉⼀⽇⾄⼀百零九年七⽉三⼗⼀⽇間,由符合第四款第⼆⽬⿂貨來源對象規定之漁業⼈或漁業權⼈出具 之出售數量證明或⿂市場拍賣單,及卸⿂聲明書影本(遠洋漁獲繳納卸⿂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2)⿂貨來源對象之漁業執照或漁業權執照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百分之五,以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四⽬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 銷。 3、受理單位向本會漁業署研提補助計畫,並每週回報執⾏情形。 (七)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https://www.coa.gov.tw/COVID_19/index.php?theme=ws&id=2510411&print=Y 6/7 5/19/2020 漁產品促進外銷作業規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農產業紓困振興專區) ⼗⼆、 拓展遠洋漁船鮪旗鯊類漁獲物外銷 (⼀)獎勵總數量(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數量):四千公噸。 (⼆)受理單位:⾼雄區漁會、東港區漁會、蘇澳區漁會、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類輸出業同業公會、臺灣鮪延繩釣協 會。 (三)獎勵對象及⿂貨來源對象: 1、獎勵對象:依「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核准之出⼝業者。 2、⿂貨來源對象:領有⼀百零九年度遠洋作業許可,且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營運困難之漁船經營者。 (四)獎勵條件: 1、獎勵對象採購⼀百零九年三⽉⼗五⽇⾄⼀百零九年七⽉三⼗⼀⽇間漁獲並外銷者。 2、獎勵品項之貨品分類號列如下: (1)⼤⽬鮪整尾:⽣鮮或冷藏CCC0302.34.00.00-5、冷凍CCC0303.44.00.00-2。 (2)⼤⽬鮪切片:⽣鮮或冷藏CCC0304.49.90.13-2、冷凍CCC0304.87.00.30-3。 (3)黃鰭鮪整尾:冷凍CCC0303.42.00.00-4。 (4)黃鰭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50-8。 (5)南⽅⿊鮪整尾:冷凍CCC0303.46.00.00-0。 (6)南⽅⿊鮪切片:冷凍CCC0304.87.00.20-5。 (7)劍旗⿂整尾:冷凍CCC0303.57.00.00-6。 (8)劍旗⿂切片:冷凍CCC0304.84.00.00-2。 (9)旗⿂類整尾:冷凍CCC0303.59.90.20-1。 (10)旗⿂類切片:冷凍CCC0304.89.90.21-3。 (11)鯊⿂整尾:冷凍CCC0303.81.00.90-7。 (12)鯊⿂切片:冷凍CCC0304.88.00.19-7。 3、獎勵及⾦額: (1)外銷⾄⽇本等亞洲國家,獎勵拓銷費⽤每公⽄⼆元。 (2)外銷⾄歐洲、美國或澳洲之獎勵拓銷費⽤每公⽄五元。 (3)各獎勵對象申請數量合計最⾼⼆百公噸。(本會漁業署得視執⾏情形適時調整獎勵對象申請最⾼數量) (五)執⾏⽅法: 1、獎勵對象應於⼀百零九年八⽉三⼗⼀⽇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 (1)獎勵對象與⿂貨來源對象之交易證明文件。 (2)⿂貨來源對象之⼀百零九年遠洋作業許可證影本及出⼝⿂貨之卸⿂聲明收繳通知書影本。 (3)經海關核章之出⼝報單副本。 (4)空運或船運公司出具之提單(B/L)副本。 2、受理單位應抽檢申請獎勵之外銷⿂貨,確認其是否向⿂貨來源對象購買,且於前款第⼀⽬規定期間內採購並外銷;抽檢率 應不低於百分之五。 (六)措施停⽌條件:已達受理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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