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No. 11359110740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for Disbursement of Feedback from Mineral Royalties
Made 2024-10-28 · Text as of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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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經濟部經地礦字第11359110740號訂定「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Mineral resources
- Keywords
- mining, fees/royalties, special fund, community management
- Categories
-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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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201期 20241028 財政經濟篇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經地礦字第11359110740號 訂定「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附「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部 長 郭智輝 礦產權利金之回饋金撥放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 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 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涵蓋之行政村(里)。 前項回饋範圍內之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 限。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依附表計算之金額,分配百分之十五予回饋範圍之直轄市 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作 為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及自治事項之用,其餘百分之八十五發放予回 饋金受領人。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及回饋範圍之公所應依下列時程,辦理回饋金撥放作業: 一、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回饋範圍。 二、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附表所定比率核算回饋金後,通知回饋範圍之公所 納入預算,並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函送主管機 關。 三、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回饋金及回饋金受領人名冊交予回饋範 圍之公所。 四、回饋範圍之公所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回饋金轉發予回饋金受領人。回 饋金受領人未於上開期限內領取者,不再發給。 五、回饋範圍之公所應於回饋金發放作業結束後,檢具回饋金受領人支領 清冊(含總表)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並將逾期未發放餘款於每年十一 月底前繳回主管機關。 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201期 20241028 財政經濟篇 第 六 條 回饋金應由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回饋金發放年度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 童或少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構機或 寄養家庭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得由暫時監護人持 民事保護令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 人。 三、前二款以外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親自領取。 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持有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受 理家庭暴力調查表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於每年四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回饋金受領人以戶政單位提供之設籍名冊為判定標準,如未在名冊內者, 得由回饋金受領人提供戶口名簿影本,於每年四月底向主管機關申請親自領取 或委託領取之人。 回饋金受領人於回饋金發放年度之領取期限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 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二人 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一人領取。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 行政院公報 附表:回饋金計算式及係數表 一、回饋範圍之直轄市區公所、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稱公所)所領回饋金,為下列 計算式合計: 回饋金總額∗公所分配比率∗定額回饋比率 (一)定額回饋金= 回饋範圍之公所總數 回饋金總額∗公所分配比率∗加權回饋比率∗該鄉(鎮、市、區)礦業用地(井位)重複村(里)次數 (二)加權回饋金= 全國礦業用地(井位)重複村(里)總次數 二、回饋範圍之回饋金受領人所領回饋金,為下列計算式合計: 回饋金總額∗回饋金受領人分配比率∗定額回饋比率 (一)定額回饋金= 回饋金受領人總數 (二)加權回饋金 回饋金總額∗回饋金受領人分配比率∗加權回饋比率∗該鄉(鎮、市、區)礦業用地(井位)重複村(里)次數 第030卷 = 全國礦業用地(井位)重複村(里)總次數∗該鄉(鎮、市、區)回饋金受領人數 三、回饋係數如下表: 第201期 項目 回饋係數 公所分配比率 百分之十五 回饋金受領人分配比率 百分之八十五 定額回饋比率 百分之八十 20241028 加權回饋比率 百分之二十 備註: 財政經濟篇 行政院公報 1. 主管機關每年應自前年度所收之礦產權利金,提撥一定比率之金額,作為本年度撥放之回饋金,其提撥 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2. 回饋範圍指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所涵蓋之行政村(里)。 3. 回饋金受領人以其前年度全年設籍於該回饋範圍者為限。 4. 該鄉(鎮、市、區)礦業用地(井位)重複村(里)次數,指該鄉(鎮、市、區)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 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涵蓋之行政村(里)次數加總。(例如:秀林鄉境內前年度共有繳納 礦產權利金之礦業用地共計二十四礦,其中二十三礦僅涵蓋該鄉一處行政村(里),另一礦涵蓋該鄉跨二 處行政村(里),故該鄉礦業用地與其行政村(里)所重複之次數為二十五次。) 5. 全國礦業用地(井位)重複村(里)總次數,指全國前年度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權者,其礦業用地或依 法使用之井位與其涵蓋之行政村(里)次數加總。(例如:全國境內前年共有繳納礦產權利金之礦業用地計 六十二礦,其中五十四礦僅涵蓋一處行政村(里),五礦涵蓋跨二處行政村(里)、一礦涵蓋跨三處行政村 (里)、一礦涵蓋跨六處行政村(里)、一礦涵蓋跨九處行政村(里),故全國礦業用地或依法使用之井位與 其行政村(里)所重複之次數為八十二次。) 6. 發放予回饋金受領人之回饋金,以五十元為單位,未達五十元不予發放;分配予公所之回饋金,以一千 元為單位,未達一千元不予分配。 第030卷 第201期 20241028 財政經濟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