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rder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Fee-charging Standard for Post-examination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with the Mining Act
Made 2024-08-2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經濟部命令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Mineral resources
- Keywords
- mining, fees/royalties, environmental fees/charge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 exploration, standards, authorization/permit
- Categories
-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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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159期 20240823 財政經濟篇 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經地礦字第11359110620號 訂定「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附「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部 長 郭智輝 依礦業法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訂定之。 第 二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送原核定礦業用地補辦環境影響評估或 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以下簡稱補辦環評)相關書件,主 管機關為進行審查作業應依附表所定費額分別計收。 礦業權者於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所檢附之補正資料,不另收費。 主管機關轉送補辦環評書件予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進行審查時,或於中 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或諮詢會議前,應以書面通 知礦業權者限期繳納第一項附表所定之補辦環評書件審查費。 第 三 條 礦業權者未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繳納前條附表所定之補辦環評書件審查費,主管機關應 通知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暫停審查程序。 第 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第二條附表所定之主管機關審查費外,其餘費額減 半計收: 一、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於期限內重新提送。 二、礦業權者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其所送第一階段補辦環境 影響說明書。 第 五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依規費法之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159期 20240823 財政經濟篇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 行政院公報 第030卷 第159期 20240823 財政經濟篇 附表 主管機關 收費標準 審查費 補辦環評書件審查費 種類 (單位: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中央環境 新臺幣元/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保護主管 每件)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機關依本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法第七十 六條第一 六條第一 六條第四 六條第四 六條第一 六條第一 六條第一 六條第一 六條第四 項第一款 項第二款 項規定協 項規定協 項規定協 項規定協 項規定協 項規定協 項規定協 規定協助 規定協助 助審查補 助審查補 助審查備 助審查變 助審查環 助辦理預 助辦理範 審查補辦 審查補辦 辦環境影 辦環境影 查文件審 更內容對 境影響差 審會議或 疇界定會 環境影響 環境影響 響評估報 響評估報 查費 照表審查 異分析報 諮詢會議 議 說明書審 之調查、 告書初稿 告書認可 (單位: 費 告、環境 (單位: (單位: 查費 分析及因 審查費 審查費 新臺幣元 (單位: 影響調查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單位: 應對策審 (單位: (單位: /每件) 新臺幣元 報告書或 每件) 每件) 新臺幣元/ 查費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每件) 因應對策 每件) (單位: 每件) 每件) 審查費 新臺幣元/ (單位: 每件) 新臺幣元 /每件)
礦業用地 開發規模 已核定 礦業用 地面積 五十二萬 十一萬 五千 四十萬 二十三萬 二萬 三千 五萬五千 二十三萬 五萬三千 達五十 七千 三千 公頃以 上者 已核定 礦業用 地面積 大於二 十五萬 二十萬 五千 十一萬 二萬 三千 三萬四千 十一萬 四萬二千 六萬五千 公頃, 九千 二千 未達五 十公頃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