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of the Committee for Indigenous Peoples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Entities of Indigenous Peoples Affected by Severe Special Infectious Pneumonia
Made 2020-03-1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General
- Keywords
- Indigenous Peoples, subsidy/incentive,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coronavirus disease (COVID-19)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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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020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09/11/20 14:06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發布⽇期: ⺠國 109 年 03 ⽉ 12 ⽇ 法規類別: ⾏政 > 原住⺠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 第1條 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族委員會。 第3條 本辦法⽤詞, 定義如下: ⼀、 申請⼈: 指申請⾏動⽀付回饋⽅案之認證店家及申請部落景觀優化之 原住⺠族地區依法立案團體。 ⼆、 ⾏動⽀付: 指消費者使⽤智慧型⾏動載具, 透過密碼或⽣物特徵等⾝ 分驗證、 掃碼及近距離無線通訊( 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 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等驗證及傳輸技術, 於實體商店結帳 付款, 取得商品或使⽤服務之實質交易⽀付⽅式。 三、 認證店家: 指負責⼈具原住⺠⾝分,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 、 有限合夥登記、 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 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規模商業、 合作社、 ⺠間團體或農業產銷班, 且經主管機關認證及公告者。 第4條 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如下: ⼀、 ⾏動⽀付回饋。 ⼆、 部落景觀優化。 三、 產業多元⾏銷。 第5條 前條振興措施之基準如下: ⼀、 ⾏動⽀付回饋: 使⽤⾏動⽀付⽅式⾄認證店家消費, 每筆消費滿新臺 幣⼀百元, 給予新臺幣五⼗元回饋, 每筆消費最⾼回饋新臺幣五百元 , 每⽉每⼀消費者帳⼾回饋上限新臺幣五千元。 申請⼈每⽉補助額度 上限新臺幣五萬元; 主管機關所設品牌文創館每⽉額度上限新臺幣⼗ 萬元。 ⼆、 部落景觀優化: 申請⼈每案以補助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 並不得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D0130044 1/2 11/20/2020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五。 三、 產業多元⾏銷: 每案以新臺幣⼆百萬元為上限。 第6條 主管機關為執⾏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 得委託法⼈或團體辦理。 第7條 本辦法⾃中華⺠國⼀百零九年⼀⽉⼗五⽇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D0130044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