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disaster-relevant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for natural gas storage and transmission
Made 2015-07-2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ergy
- Keywords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natural gas, hazard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onitoring
- Categories
-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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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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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字級: 小 中 大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歷史法規 歷史法規 名 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歷史法規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100.08.02) 名 稱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應裝置下列四項防災相關設施: 一、監控系統:監視輸儲設備操作狀態、天然氣流量、壓力、溫度之狀態 ,具備異常顯示與警告、地震偵測、漏氣偵測,並具火災偵測或其他 功能。 二、遮斷裝置:輸氣管線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手動阻斷管線內天然氣 之輸送。 三、緊急停止裝置:輸儲設備遇緊急狀況時,可自動或遙控停止設備運作 。 四、壓力排放裝置:輸氣管線或設備遇緊急狀況時,可將設備內之氣體排 放至安全地點。 第 3 條 天然氣事業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裝置防災相關設施: 一、監控系統: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及摻配設備裝置之。 (二)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 及卸收設備裝置之。 (三)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及整壓站裝置之。 二、遮斷裝置: (一)附掛於橋樑、穿越隧道及河川之輸氣管線應裝置之。 (二)經主管機關指定通過特定地點之輸氣管線應裝置之。 三、緊急停止裝置: (一)天然氣生產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及摻配設備裝置之。 (二)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輸配氣設備、摻配設備、氣化設備 及卸收設備裝置之。 (三)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及整壓站裝置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J0130056&LNNDATE=20110802&LSER=001 1/2 10/30/2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四、壓力排放裝置:天然氣事業應於儲氣設備及高壓輸氣管線裝置之。 前項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之裝置,其施工方式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範。 第 4 條 天然氣事業應建立輸儲設備防災之相關設施維護作業機制,訂定設備維護 週期及方法,並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榮獲第 339,814,439 2,946,244 506 148,627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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