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for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Plan and Achievement Report
Made 2018-05-2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education, policy/planning, capacity build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nforcement/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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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7245 1/3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5 15: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70040859號令 法規體系: 綜合計畫處 /環境教育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第 1 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 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第 3 條 提報單位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 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 計畫執行前提報。 前項環境教育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目標與預期效益。 二、執行內容(包含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時數、實施日期 等)。 三、參加對象名冊(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者,其名冊應明列參加對象之 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參加對象為學生者,則以班級總人數 提報)。 提報單位為國家安全會議與其所屬國家安全局,及國防部與其所屬機關( 構)、部隊者,其前項第三款之參加對象名冊以提報單位總人數提報,免 提供參加對象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末四碼。 第 4 條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7245 2/3 提報單位依前條第一項提報之環境教育計畫,其執行內容有變動者,至遲 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網站提報 變更。 第 5 條 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 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 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包含不同期程或不同內容之活動者,以提報單 位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最後一項活動完成之日,認定為前項環境教育計畫 完成日。 第 6 條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 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 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 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 第 7 條 前條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 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 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提報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出申請,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第一項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者,提報單位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三年 ,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提報單位有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或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者,應開立限期辦理 通知書,命提報單位限期辦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查核提報單位限 期辦理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查。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7245 3/3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第一項限期辦理期限屆至,提報單位仍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裁處。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抽查前一年轄 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前項抽查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執行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 、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內容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環境教育 定義。 二、執行成果符合提報單位所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第一項抽查結果,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加 抽查比率。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