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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Food Inspection Method Advisory Council

Made 2014-06-1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inspection, institution,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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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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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7 日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本法 第三十八條所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 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檢驗方法之諮詢及建議。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 部)部長就食品科學、分析化學、分子生物學及微生物學 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 一。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 人為副召集人。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 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 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五條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四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 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 相推舉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第八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 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九條 本會委員及會議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 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 開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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