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nagement of Committees or Groups for the Care and Use of Laboratory Animals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Livestock
- Keywords
- animal welfare, institution, governance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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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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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17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 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59/ch07/type1/gov62/num35/Eg.htm 1/2 Click to enable Adobe Flash Player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農牧字第1020043122A號 修正「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附修正「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主任委員 陳保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由相關 人員三人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應包括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前項獸醫師或專業人員,自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之日起,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動物實驗管理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始得繼續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機構名稱、地址、成員名冊及動物房舍地 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與其動物房舍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該機構將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異動或裁撤 等情形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動物房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該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該機構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監督報告之附 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 首頁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下載專區 常見問題 English 關於公報 公報瀏覽 公報查詢 網路資源 會員專區 http://www.coa.gov.tw/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M0060068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javascript:history.go(0);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sitemap.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downloadArea/table02.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question/question.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eng/EngIndex.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paragraph.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browseVolume.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searchGaz.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siteResource/table01.jsp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member/login.jsp 10/25/2017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 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159/ch07/type1/gov62/num35/Eg.htm 2/2 Top 無障礙標章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實驗場所。 第 四 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核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 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員名 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說明等資料,經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 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更時,亦同。 第 五 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發現該機構進行動物科學應用者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或未依前條核可內容辦理時,應勸導 改善,經勸導仍未改善者,得終止其使用實驗動物;情節重大者應通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及相 關規定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第 六 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組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任務之一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通知該機構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函該機 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並得作為審查該機構相關計畫或評鑑等行政措施之參考。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go@gazette.nat.gov.tw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公報紙本訂閱,請洽國家書店松江門市(秀威):02-27960359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mailto:ego@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