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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Measures for the Assessment of Fishermen Associations

Made 1989-12-1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漁會考核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Keyword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cooperative/producer organization,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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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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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9/2020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漁會考核辦法 沿⾰ 中華⺠國78年12⽉18⽇內政部台內社字第7527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 中華⺠國89年1⽉26⽇內政部台內社字第897609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中華⺠國94年10⽉2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41322059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3條 中華⺠國 105 年 1 ⽉ 28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41347969A 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共 10 條 中華⺠國 107 年 3 ⽉ 31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71346090號 令修正第 3 條 及第 2 條附表1、附表2 中華⺠國 109 年 1 ⽉ 2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81348665 號令修正第2條附 表1、附表2 第1條 本辦法依漁會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請漁政、農業⾦融、漁會輔導等有關機關及全國漁會, 依區漁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與計分基準(如附表⼀),辦理區漁會會務、業務及 財務年度考核。 前項年度考核,應於每年六⽉底前完成評定,並將年度考核評定成績連同附表⼀以書⾯ 送達受考核漁會、有關機關、全國漁會,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全國漁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全國漁會考核計分表所定考核項⽬與計分基準(如附表⼆) 辦理年度考核。 第3條 漁會年度考核,以⼀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分以上列優等,八⼗分以上 未滿九⼗分列甲等,七⼗分以上未滿八⼗分列⼄等,六⼗分以上未滿七⼗分列丙等,未 滿六⼗分列丁等。 漁會有下列情事之⼀者,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優等: ⼀、年度決算虧損。 ⼆、漁會⼈員有⼈謀不贓、營私舞弊、盜⽤公款情事,經提出⺠事或刑事訴訟判決確 定。但漁會⾃⾏查報者,不在此限。 三、財產之累計折舊應提⾜未提⾜且未訂定改善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或未依主管機關 核定之改善計畫辦理。 四、漁會信⽤部辦理業務,有農業⾦融法第三⼗條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總幹 事、信⽤部主任或分部主任之職權或解除其職務。 五、漁會信⽤部辦理業務,有農業⾦融法第三⼗三條準⽤銀⾏法第六⼗⼀條之⼀第⼀項 所定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停⽌漁會信⽤部部分業務。 六、漁會產製之漁產加⼯食品違反食品安全衛⽣管理法,經食品衛⽣主管機關依食品安 漁會⽬ 1/29/2020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全衛⽣管理法第四⼗四條、第四⼗五條、第四⼗七條或第四⼗八條規定,命其歇業、停 業⼀定期間、廢⽌其公司、商業、⼯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七、其他違反漁會法、農業⾦融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重⼤缺失事項。 漁會有下列情事之⼀,該年度考核成績不得評定為甲等以上: ⼀、有累積虧損,未訂定彌補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或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彌補計畫辦 理。 ⼆、違反漁會⼈事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拒絕聘任經新進聘任⼈員考試合格 者。 三、違反漁會⼈事管理辦法第⼆⼗⼆條規定,總幹事進⽤其本⼈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 親等以內⾎親、姻親為漁會勞⼯者。 第4條 漁會對於年度考核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以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成 績送達之⽇起⼗五⽇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復評,並以⼀次為限;逾期申請者,主管機關 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為辦理復評,應組成復評⼩組,並應於受理⽇起⼀個⽉內,召開復評⼩組會議 完成復評。復評⼩組開會通知單應於會議七⽇前,併同漁會申請復評資料及主管機關就 復評項⽬內容之意⾒,以書⾯送達復評⼩組委員。復評⼩組開會時,應邀請申請復評漁 會列席說明。 復評⼩組委員組成如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復評⼩組九⼈: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三)全國漁會、中華⺠國農⺠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各⼀⼈。 (四)學者、專家三⼈。 ⼆、中央主管機關復評⼩組七⼈⾄九⼈: (⼀)中央主管機關主管漁政、農業⾦融、漁會輔導業務代表各⼀⼈。 (⼆)中華⺠國農⺠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指派之代表⼀⼈。 (三)學者、專家三⼈⾄五⼈。 復評⼩組委員應親⾃出席會議,並由委員互推⼀⼈為主席。復評⼩組會議應就漁會申請 之復評項⽬逐項討論。復評⼩組委員對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時,得提出意⾒列入紀 錄。 復評⼩組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主席姓名。 ⼆、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三、列席⼈員姓名。 四、記錄⼈員姓名。 五、各復評項⽬內容之決議。 六、復評後漁會年度考核成績。 1/29/2020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主管機關應於復評⼩組會議完成之次⽇起⼗⽇內,依復評⼩組所為決議核定復評成績, 並將復評成績以書⾯送達申請復評漁會、有關機關;其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 理復評者,並應送達全國漁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5條 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甲等以上之漁會,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以資⿎勵。 第6條 漁會年度考核成績評定結果,考列⼄等以下之漁會,應就其缺失事項研提改進措施提報 理事會作成決議,並列管追蹤,主管機關應督導之。 第7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有廢弛會務或其他重⼤事故者,應依漁會法第 四⼗八條規定辦理。 第8條 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時,發現漁會理事、監事或總幹事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 危害漁會之情事,應依漁會法第四⼗九條規定辦理;發現漁會聘、僱⼈員有違反法令、 章程或業務違失之情事,應令漁會依漁會⼈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9條 辦理漁會考核⼈員,有不實情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 漁會選任及聘、僱⼈員有提供不實資料或以不正當⽅法,影響漁會考核評定成績者,亦 同。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施⾏。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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