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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Measures for renting the fishing vessels to be engaged in investigation and research of aquatic resources, marine environment, and fishery managements

Made 2012-12-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Environment,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Keywords
authorization/permit, research,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marine fish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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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4 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措施 中華⺠國⼀百零⼀年⼗⼆⽉⼗四⽇⾏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1128118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共15點,並⾃即⽇⽣效 中華⺠國⼀百零⼆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20339 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第12點,並⾃即⽇⽣效 中華⺠國⼀百零⼆年⼗⼆⽉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27419A 號令修正名稱 (原名稱「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暫行措施」)及全部規定共18點, 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規範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漁業管理等事務, 特訂定本措施。 ⼆、本措施所稱漁船,係指特定漁業漁船及娛樂漁業漁船。 三、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之項⽬如下: (⼀)漁船、漁具、漁法等之研究、調查及試驗。 (⼆)⽔產資源、海洋⽣態、海洋⽣物、海洋環境、海洋氣象等相關之調查研究。 (三)海域開發需要之環境影響調查、監測。 (四)漁業巡護。 (五)⽔產資源增殖放流、⼈⼯⿂礁投設及維護管理、覆網清除、海污事件處理、海⾯養 殖漁業放養量查報、漁業災損查估。 (六)專⽤漁業權管理。 (七)海洋⼯程。 (八)拍攝漁撈作業、海洋⽣態。 四、租⽤漁船從事前點所定項⽬之申請單位資格如下: (⼀)前點第⼀款及第⼆款: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之公⺠營機 構或其再委託機構。 (⼆)前點第三款:進⾏海域開發、規劃或調查之公⺠營機構或其委託機構。 (三)前點第四款:中央、地⽅漁業主管機關。 (四)前點第五款:中央、地⽅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漁業團體、公⺠營機構。 (五)前點第六款:專⽤漁業權⼈。 (六)前點第七款:經⽬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海洋⼯程之公⺠營機構或其委託機構。 (七)前點第八款:中央、地⽅漁業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公⺠營機構,或政府立案之電 視、電影媒體公司。 漁業⽬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4 五、租⽤特定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其從事調查研究及協助作業⼈員(以下簡稱研究 作業⼈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取得⾏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指定四⼩時之研究作業⼈員安全 實務訓練結業證書。 (⼆)取得漁業署核發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三)取得交通部核發且為有效期限內之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結業證書。 (四)取得教育部體育署委任委託或認可單位核發且為有效期限內之開放性⽔域救⽣員證 書。 (五)取得⾏政院勞⼯委員會核發之職業潛⽔技術⼠證或國內外合法潛⽔機構所核發開放 性⽔域潛⽔員證照。 研究作業⼈員不得以前項第⼀款基本安全實務訓練班結業證書,申請漁船船員⼿冊。 六、租⽤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其研究作業⼈員免具備前點第⼀項各款資格,惟 涉及潛⽔者,應具備前點第⼀項第五款資格。 七、申請單位不得租⽤僱有⼤陸船員之漁船。 八、租⽤特定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者,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向第⼆項 規定之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漁業署建置之「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 業管理」線上作業系統上傳下列文件: (⼀)漁船租⽤契約。 (⼆)研究作業⼈員名冊及第五點第⼀項各款結業證書影本之⼀。 (三)出海涉及潛⽔者,實際從事潛⽔研究作業⼈員應⾄少⼆名,且均應提供第五點第⼀ 項第五款資格證書影本。 (四)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者,提供委託、補助證明文件。 (五)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款者,提供核定計畫書;接受再委託者,另提供再委託證明 文件。 (六)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款者,提供環境影響調查、監測之⽬的、海域範圍及調查⽅ 法之計畫書或說明文件;接受委託者,另提供委託證明文件。 (七)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六款者,提供⽬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海洋⼯程文件及計畫 書;接受委託者,另提供委託證明文件。 (八)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七款之電視、電影媒體公司者,提供拍攝計畫書及法⼈登記證 明文件。 前項許可機關如下: (⼀)從事第三點第⼀款⾄第三款項⽬者,向漁業署申請許可。 (⼆)從事第三點第四款⾄第八款項⽬者,向進出漁港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許可。 (三)漁業署⾃⾏或委託執⾏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項⽬者,由漁業署許可。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4 九、租⽤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者,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由漁業⼈ 及使⽤單位共同具名向娛樂漁業漁船之主管機關申請,並於漁業署建置之「租⽤漁船從事 ⽔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線上作業系統上傳下列文件: (⼀)出海涉及潛⽔者,實際從事潛⽔研究作業⼈員應⾄少⼆名,且均應提供第五點第⼀ 項第五款資格證書影本。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者,提供委託、補助證明文件。 (三)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款者,提供核定計畫書;接受再委託者,另提供再委託證明 文件。 (四)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款者,提供環境影響調查、監測之⽬的、海域範圍及調查⽅ 法之計畫書或說明文件;接受委託者,另提供委託證明文件。 (五)申請單位為第四點第六款者,提供⽬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進⾏海洋⼯程文件及計畫 書;接受委託者,另提供委託證明文件。 租⽤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第八款項⽬者,得不依本措施辦理申請,逕依娛樂漁業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許可機關應於許可文件記載許可租⽤漁船船名、統⼀編號、從事項⽬、許可期間、進出漁 港、研究作業⼈員名冊(含姓名及國⺠⾝分證統⼀編號)等,並副知進出漁港所在地之海 岸巡防機關及相關機關。 前項許可期間不得逾漁業執照有效期限。 ⼗⼀、租⽤特定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申請單位應辦及遵守事項: (⼀)每航次以⼗⼆⼩時為限。 (⼆)出海前,先⾏以電⼦郵件、傳真、網路或書⾯送達等⽅式,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申 辦「機關學校團體⼈⺠進出港⼝安全檢查報驗登記」。 (三)進出港時,應出具許可文件(含研究作業⼈員名冊)、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相關證 書、研究作業⼈員應持國⺠⾝分證,主動向海岸巡防機關申請報驗。 (四)出海期間,應為漁船幹部船員、普通船員及研究作業⼈員投保個⼈傷害保險,每⼈ 投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百萬元。潛⽔研究作業⼈員應另⾏辦理意外保險,每⼈ 次不得低於新臺幣⼆百萬元。 (五)出海期間,研究作業⼈員應全程穿著符合船舶設備規則規範之救⽣衣。 (六)漁船總出海⼈數不得超過漁業執照登載之船員⼈數。 (七)使⽤漁業法第四⼗八條⽅法應依該條第⼆項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八)使⽤所租⽤漁船漁業執照核准漁業種類以外之漁具、漁法採捕⽔產⽣物者,應經許 可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租⽤娛樂漁業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除應遵守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外,漁業⼈、 漁業從業⼈及使⽤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每航次以四⼗八⼩時為限,活動區域以娛樂漁業執照登載活動範圍為限。 (⼆)出海前,先⾏以電⼦郵件、傳真、網路或書⾯送達等⽅式,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申 辦「機關學校團體⼈⺠進出港⼝安全檢查報驗登記」。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4/4 (三)進出港時,應主動向海岸巡防機關出具許可文件。 (四)潛⽔研究作業⼈員應另⾏辦理意外保險,每⼈次不得低於新臺幣⼆百萬元。 (五)當航次不得從事娛樂漁業⾏為。 (六)當航次總出海⼈數不得超過娛樂漁業執照登載之船員⼈數及乘客定額。 (七)使⽤漁業法第四⼗八條⽅法應依該條第⼆項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 (八)使⽤漁具、漁法採捕⽔產⽣物者,應經許可機關同意,始得為之。 ⼗三、租⽤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涉及潛⽔者,研究作業⼈員及船⻑應遵守下列事項: (⼀)隨船出海之潛⽔研究作業⼈員⾄少需⼆名以上,且船⻑應告知潛⽔⼈員,在潛⽔時 不得脫隊單獨⾏動。 (⼆)船⻑在出發前應先確認通訊設備之有效性,潛⽔者未完成潛⽔活動上船前,應將船 舶停留在該潛⽔區範圍內,以確保潛⽔活動安全。 (三)未具備第五點第⼀項第五款資格者,不得從事潛⽔活動。 ⼗四、申請單位應於每航次結束後,於「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 線上作業系統填報實際出海航次。 許可機關應於每⽉⼗⽇前查核申請單位填報之上個⽉實際出海航次,填報錯誤或未填 報者,許可機關應限期改善。 ⼗五、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者,許可機關應撤銷或廢⽌許可: (⼀)提供不實、虛偽之申請資料。 (⼆)漁船出海從事內容與許可項⽬不符。 (三)違反第⼗⼀點、第⼗⼆點及第⼗三點各款規定之⼀。 (四)未依第⼗四點完成改善。 許可機關依第⼀項撤銷或廢⽌許可時,應副知進出漁港所在地之海岸巡防機關、漁業 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 ⼗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者,許可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違反第⼗五點規定經撤銷或廢⽌許可未滿三個⽉。 (⼆)曾違反「租⽤漁船從事⽔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漁業管理暫⾏措施」第⼗四點 規定經撤銷或廢⽌許可未滿⼀年。 (三)三個⽉內曾遭查獲未經許可搭乘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 前項申請單位為公私立學校、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者,以計畫主持⼈為不受理申 請之對象。 ⼗七、經本措施許可從事第三點所定項⽬之漁船,應遵守漁業法相關規定。 ⼗八、租⽤漁船從事第三點所定項⽬,屬特殊情形者,得經漁業署審核後專案核准。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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