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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Measures for operation of identification certificate change of mainland seamen for inshore fishing vessels

Made 2003-11-2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近海漁船大陸船員識別證換發作業要點.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Keywords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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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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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近海漁船⼤陸船員識別證換發作業要點 中華⺠國92年11⽉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321951號令訂定「⼤ 陸船員識別證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中華⺠國93年5⽉14⽇⾏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20769號令修正「⼤陸 船員識別證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 中華⺠國93年12⽉3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22277號令修正「⼤ 陸船員識別證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 中華⺠國95年1⽉25⽇⾏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51320135號令修正「⼤陸 船員識別證申請及核發作業要點」名稱為「⼤陸船員僱⽤報備與核准進入境內⽔域及識別證核發 作業要點」 中華⺠國96年7⽉17⽇⾏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1830號令修正 中華⺠國96年8⽉29⽇⾏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2246號令修正 中華⺠國98年2⽉20⽇⾏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20104號令修正 中華⺠國100年12⽉6⽇⾏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290386 號令修正第15點規定 中華⺠國102年8⽉2⽇⾏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21320287號令修正名稱(原名稱「⼤陸船員 僱⽤報備與核准進入境內⽔域及識別證核發作業要點」),並修正全部規定共6點,⾃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漁船船主委託仲介機構向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申請換發近海漁船⼤陸船員識別證(以下簡稱識別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陸船員於受僱期間發⽣識別證遺失或損毀之情事,漁船船主應委託仲介機構檢附臺灣地 區漁船船主境外僱⽤及接駁暫置⼤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三⼗條第⼀項所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識別證,其有效期限與原 識別證⼀致。 三、漁船船主委託仲介機構將所僱⽤⼤陸船員在識別證有效期間內,轉介⾄該仲介機構受託之 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其他漁船船主,仲介機構應依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向新僱 ⽤漁船船主之漁船船籍港轄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同時檢附管理辦法 第三⼗⼀條第⼆項第⼀款⾄第三款所定文件向原漁船船籍港轄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申請⼤陸船員離船登記。 原漁船船籍港轄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前項申請時,應向新僱⽤漁船船主之 漁船船籍港轄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可轉僱,始得辦理。 僱有⼤陸船員之漁船船主欲將⼤陸船員移轉⾄同船主所屬其他漁船或轉僱⾄同縣市其他漁 船主,應依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轉僱事宜。 漁業⽬ 11/19/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四、僱有⼤陸船員之漁船船主,因漁船滅失或所有權移轉等事由,辦理漁業執照註銷或漁業⼈ 變更前,應先將所僱⼤陸船員送返並完成離船登記,或依第三點規定辦理轉換雇主後,始 得辦理漁業執照登記事宜。 前項漁船所有權移轉,新船主願續僱⼤陸船員,且漁業根據地未變更者,新船主應檢附續 僱承諾書辦理漁業執照變更事宜。 前項新船主同意續僱⼤陸船員,惟其漁業根據地變更者,應⼀併檢附漁業根據地所在地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設籍審核書(如附件),新船主向原核發識別證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識別證註銷後,始得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事宜,及向設 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識別證換發事宜。 五、僱有⼤陸船員之漁船船主辦理漁業執照漁業根據地變更登記時,應檢附轉入漁業根據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設籍審核書,始得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事 宜。 前項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轄區漁業根據地變更,漁船船主於取得轉入漁業根據地所在地 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設籍審核書後,應向原核發識別證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識別證註銷,始得辦理漁業執照變更登記,及向設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識別證換發事宜。 六、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僱有⼤陸船員之漁船船主申請設籍審核書時,有下列情形 之⼀者,應於設籍審核書註記不同意: (⼀)轉入或新設籍漁業根據地未設置暫置場所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僱⽤⼤陸船 員。 (⼆)轉入或新設籍漁業根據地之暫置場所核定容許暫置⼈數已達飽和。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設籍審核書註記不同意者,漁船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僱有⼤陸 船員之漁船船主辦理漁業執照漁業根據地轉籍或新設籍申請。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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