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Guarantee Deposit for Natural Gas Utility Business Application
Made 2011-07-0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ergy
- Keywords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natural gas, authorization/permit
- Categories
-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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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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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17 最新訊息-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字級: 小 中 大 ::: 現在位置:首頁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最新訊息內容 訊息摘要 經濟部令:訂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保證金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期 100-07-06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3670 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時,其他欲 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繳交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一、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達二萬戶以上者,繳交新臺幣二 十萬元。 二、公告之供氣區域於公告日之設籍戶數未達二萬戶者,繳交新臺幣十萬 元。 第 3 條 前條其他欲在同一供氣區域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其保證金得以現 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 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並於依本法第六條申請時,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繳納之。 第 4 條 前條保證金之繳交者未於本法第七條所定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檢送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或檢 送文件不齊,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仍未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應沒入其所繳交之保證金。 第 5 條 第三條繳交之保證金,於無前條保證金沒入之情形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 核申請設立案終結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無息發還。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榮獲第 339,820,638 2,952,443 778 148,627 14屆全 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73797 1/2 10/30/2017 最新訊息-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國標準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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