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Collection and 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Important Wetland Management License Fees
Made 2014-12-2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vironment,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Keywords
- authorization/permit, ecosystem conservation, wetlands, fees/royalties, protected area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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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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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1/4 首頁 > 政府資訊 > 濕地保育法規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內政部103.12.23台內營字第1030814137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業:指利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稱重要濕地) 範圍內土地資源,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 農業、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栽培、採集、採伐、採鹵、飼養、捕 撈、撿拾、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並以之為業者。 二、經營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 明智利用項目,進行經營謀利行為,並以之為業者。 三、旅遊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 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自然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等,並以之為業者。 第三條 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 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 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經營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 者,免附。 三、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計畫書,包含使用面積之名 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 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日期:2019/06/11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97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index.php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php?menuID=38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p?src=bm&v=3&u=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t=%E5%9C%8B%E9%9A%9B%E7%B4%9A%E5%8F%8A%E5%9C%8B%E5%AE%B6%E7%B4%9A%E9%87%8D%E8%A6%81%E6%BF%95%E5%9C%B0%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E6%94%B6%E8%B2%BB%E5%9B%9E%E9%A5%8B%E9%87%91%E7%B9%B3%E4%BA%A4%E9%81%8B%E7%94%A8%E8%BE%A6%E6%B3%95 https://lineit.line.me/share/ui?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https://twitter.com/share?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text=%E5%9C%8B%E9%9A%9B%E7%B4%9A%E5%8F%8A%E5%9C%8B%E5%AE%B6%E7%B4%9A%E9%87%8D%E8%A6%81%E6%BF%95%E5%9C%B0%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E6%94%B6%E8%B2%BB%E5%9B%9E%E9%A5%8B%E9%87%91%E7%B9%B3%E4%BA%A4%E9%81%8B%E7%94%A8%E8%BE%A6%E6%B3%95 http://www.plurk.com/?qualifier=shares&status=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20(%E5%9C%8B%E9%9A%9B%E7%B4%9A%E5%8F%8A%E5%9C%8B%E5%AE%B6%E7%B4%9A%E9%87%8D%E8%A6%81%E6%BF%95%E5%9C%B0%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E6%94%B6%E8%B2%BB%E5%9B%9E%E9%A5%8B%E9%87%91%E7%B9%B3%E4%BA%A4%E9%81%8B%E7%94%A8%E8%BE%A6%E6%B3%95)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ndMail.php?ID=38&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onContent.php%3FID%3D19%26amp%3BsecureChk%3D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2/4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地點土地標示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 分之一。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四條 申請人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等,應檢具前條身分 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 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 計畫等。 二、變更之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原許可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 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 十日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之廢止,亦同。 前項現場勘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3/4 第七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規定。 二、經認定有害於濕地之保育及明智利用之虞者。 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第八條 申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得申 請展延一次。 依前項申請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為之。 第九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經營 次年起,每年繳交其收益之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 回饋金之計算方 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生產、經營或旅遊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 其前一年度淨收益值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計算。 申請變更許可 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 多退少補。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 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 執行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規避。 第十二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 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 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 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 四、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之虞或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 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19&secureChk=610b045680d6bed0f3742f1b0603a4fa 4/4 回上頁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重要濕地 經營管理許可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php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archPage.php?keyword=%E9%87%8D%E8%A6%81%E6%BF%95%E5%9C%B0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archPage.php?keyword=%E7%B6%93%E7%87%9F%E7%AE%A1%E7%90%86%E8%A8%B1%E5%8F%A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