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Animal Protection Courses
Made 2015-09-1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Livestock
- Keywords
- animal welfare, capacity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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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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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0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有條文(外部版)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673&KeyWordHL=%e5%8b%95%e7%89%a9%e4%bf%9d%e8%ad%b7%e8%… 1/3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英譯法規(English) 草案預告論壇 相關網站 法規名稱: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講習:指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接受包括部分課程於動 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課程,即包含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 二、講授:指於課堂中透過講授、播放動物保護影片、評量及其他非實作 方式實施之講習課程。 三、動物保護實作:指於動物收容處所及其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主辦之動物保護業務推廣、活動中,依講師及管理人員之指示,進 行有關收容動物照護、資料建立與管理、動物保護業務宣導或活動參 與課程。 四、學員: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規定,令接受講習之受處分人。 五、講習單位: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委任、委託或委辦辦理講習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第 3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所定處罰及講習所需資料,得洽請 司法、調查、警察、戶政、地政、交通、衛生、教育、研究、產業發展及 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情形、涉及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其他必 要資料;相關機關(構)應予協助。 第 4 條 所有條文 目前位置: 法規內容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dex.aspx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ategoryMain.aspx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Query.aspx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EngLawQuery.aspx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DraftForum.aspx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WebList.aspx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673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673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673 10/24/20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有條文(外部版)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673&KeyWordHL=%e5%8b%95%e7%89%a9%e4%bf%9d%e8%ad%b7%e8%… 2/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令學員 接受包括講授及動物保護實作合計達三小時以上之講習,並於處分書載明 下列事項: 一、應完成講習之時數。 二、應向講習單位報到完成前款講習及繳費。 三、完成第一款講習之期限及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 學員應於處分書所載期限前,檢附處分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講習單位報 到並繳納講習費用後,依講習單位通知之時間接受講習。但因傷、病、服 刑、受召集、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準時接受講習者,應於講習前, 填具改期申請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講習單位申請改期,再依講習 單位通知之時間接受講習。 未依前二項規定完成講習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 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處以怠金。 學員完成講習者,講習單位應通報令其接受講習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 第 5 條 講習單位辦理講習得收取費用。 第 6 條 講習之內容得包括講習單位環境介紹、動物保護法令、飼主責任、違反本 法案例分析、動物之一般保護、動物之科學應用、動物倫理、寵物之管理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或其他有關動物保護教材。 前項課程之講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擔任或聘請動物保護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擔任。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二、每月定期辦理講習一次以上,並於辦理二星期前,將講習課程訊息公 開於網站。 第 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講習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10/24/20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有條文(外部版)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673&KeyWordHL=%e5%8b%95%e7%89%a9%e4%bf%9d%e8%ad%b7%e8%… 3/3 瀏覽人數:1110486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4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 37 號 【本網站資料如與公發布資料不同,以公發布文字 為準】 電話總機: (02)2381-2991 傳真電話: (02)2331-0341 建議最佳觀看解析度1024x768 系統版本: 106/08/15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EG.pdf 立法理由: 106.10.17 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c/GetFile.ashx?FileId=9755 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inc/GetFile.ashx?FileId=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