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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General Organizational Rules for the Water Conservancy Department,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Affairs

Made 2002-01-2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Water
Keywords
policy/planning, institution, governance,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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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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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8 1/4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發布 ) 第 1 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 (以下簡稱本署)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與自來水政策、法規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水利與自來水事業之調查、規劃及興辦之審議、協調與督導事項。 三、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治理計畫之擬訂及水土資源經理 分工協調事項。 四、水道變更、防護與治理計畫之擬訂、執行及審議事項。 五、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及統籌調配事項。 六、水權登記、管理及監督事項。 七、水庫安全、經營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水源涵養保護事項。 八、自來水事業及其他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水利資訊系統建立、科技發展、技術合作、試驗研究 及資料處理服務事項。 十、中央水、旱災之防救事項。 十一、執行農田水利事業興辦、管理、審議、協調及接受委託督導農田水 利事業團體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 3 條 本署設八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署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8 2/4 第 5 條 本署設資訊室,掌理有關資訊業務之規劃、開發及管理事項,並得分科辦 事。 第 6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副署長二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第 7 條 本署置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一 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五人,職務列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十 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二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正工程司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秘書十人至十二 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二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二十三人,秘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副工程司七十四人,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六十三人,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 第 8 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8 3/4 第 9 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2 條 本署為應災害防救及河川勘測業務需要,得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 。 前項水利防災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測隊置隊長一人,均由簡任正工程司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 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 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8 4/4 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 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14 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本署擬訂,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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