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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General Organizational Rules for the Taipei Water Source Specific Di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Department,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Affairs

Made 2002-01-2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Water
Keywords
effluent waste water/discharge, policy/planning, institu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pollution control, environmental planning,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ater conservation zone, water supply, waterworks, freshwater pollu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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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9 1/3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發布 ) 第 1 條 本條例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管理新店溪青潭水 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集水區管理之土地使用管制、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林業經營、林地 管理、觀光遊憩管理、教育宣導及違規行為之查報取締事項。 二、集水區治理計畫之擬訂、治理工程之規劃、測量、設計、施工及地方 機關闢建道路申請案件之核准事項。 三、環境改善維護、水量觀測、水質檢驗、水質污染等公害防治及違規事 項查報與取締處理事項。 四、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集水區內都市計畫之實施與建築管理事項。 五、接受委託或指定辦理下水道系統規劃、施設及維護管理、建築物污水 處理設施之申請、勘查、審核、查驗與宣導事項。 六、其他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有關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9 2/3 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課長五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程司六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六人,課員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 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 離職時為止。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29 3/3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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