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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Establish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Resource Recycling Fee Rate Review Committe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Made 1997-05-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Keywords
waste domestic sources, waste management,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waste disposal, fees/royalties, subsidy/incentive, institu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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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3 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回 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下簡稱徵收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 事項。 ⼆、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補 貼費費率(以下簡稱補貼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由⾏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就⼯商 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 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數三分之 ⼆。委員任⼀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本會委員任期⼆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署署⻑依第⼀項規定另⾏遴聘委員遞補⾄ 原任期屆滿為⽌。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或⼯作⼩組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時,委員或其配偶、三等親以內 之⾎親或⼆等親以內之姻親,為所審議項⽬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 負責⼈或受僱⼈,委員應⾃⾏迴避,不得參與該項⽬費率之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不⾃⾏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 第 6 條 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管理會辦理。 第 7 條 本會置物品類、容器類及機動⾞輛類等⼯作⼩組,初審徵收費率及補貼費 率。 各⼯作⼩組之委員⼈數為七⼈。 ⼯作⼩組之委員席次,依⼯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期: ⺠國 108 年 02 ⽉ 22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 列印時間:108/03/21 21:29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3 2/3 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 各⼯作⼩組置召集委員⼀⼈,由該⼯作⼩組委員互選。 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次委員會議時,依專⻑、意願等登記參加⼯作 ⼩組。 各⼯作⼩組之委員除為執⾏迴避原則或其他不可抗⼒之因素外,不得任意 換組審議。 第 8 條 本會每年⾄少召開委員會議⼀次,以召集⼈為主席,必要時本署得召開臨 時會議。 召集⼈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作⼩組召集委員⼀⼈代理之。 ⼯作⼩組會議不定期召開,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 ,由該⼯作⼩組出席委員互推⼀⼈擔任主席。 ⼯作⼩組會議,應有該⼩組三分之⼆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 ,並得邀請⼯商團體及相關公會代表列席。 本會或⼯作⼩組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出席,不得代理。 第 9 條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之初審決議,應有該⼯作⼩組三分之⼆以上之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以上之同意⾏之。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經初審通過 後,應即交付本會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之。 第 10 條 各⼯作⼩組委員認有必要,得經⼆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該⼯作⼩組召集 委員核可,請求資源回收管理基⾦管理會提報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 ⽅案與相關資料,並召開⼯作⼩組審查會議。 第 11 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管理會得視需要或依第⼗條⼯作⼩組之請求,研擬徵收 費率或補貼費率⽅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案應提請⼯作⼩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案應於三個⽉內完成審議,送請本署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署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 第 12 條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 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 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3 3/3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 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 第 13 條 本會委員三名以上連署並經召集⼈核可,得進⾏調查及研究或請資源回收 管理基⾦管理會協助進⾏查詢及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舉⾏公聽會,作 為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參考。委員查詢或蒐集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前項所需費⽤由資源回收管理基⾦⽀付之。 第 14 條 本會召開會議,應公開舉⾏。但經會議決議以不公開為宜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 16 條 本會對外⾏文應以本署名義為之。 第 17 條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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