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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Emergency measures to prevent and control serious deterioration of air quality

Made 1993-08-0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Air and atmosphere
Keywords
emissions, pollution control, policy/plann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arly warning system, air quality/air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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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2/2019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20015 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預警(等級細分為⼀級、⼆級) 及嚴重惡化(等級細分為⼀級、⼆級或三級)⼆類別五等級,各類別等級 依懸浮微粒、細懸浮微粒、⼆氧化硫、⼆氧化氮、⼀氧化碳及臭氧空氣污 染物項⽬之濃度條件達附件⼀規定判定。 本辦法所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包含前項任⼀空氣污染物濃度達附件⼀所定 之⼀級、⼆級或三級嚴重惡化等級者。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發布空氣品質狀況及預測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預警及嚴重惡化警告依據。 經前項空氣品質預測資料顯⽰隔⽇各空氣品質區空氣品質可能惡化⾄⼆級 預警或更惡化等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預報當⽇⼗七時三⼗分前通報空氣 品質區內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準備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啟動通報機制通知相關單位。 第 4 條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級預警或⼀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預警警告。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達三級、⼆級或⼀級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未來⼗ ⼆⼩時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依空 氣品質監測站涵蓋區域,發布對應等級之嚴重惡化警告。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告之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時,應以 書⾯、傳真、電⼦郵件等⽅式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政府機關(構)、學校 、⾞站、旅館、醫院等公共場所相關單位: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涵蓋區域(以下簡稱警告區域)。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 修正⽇期: ⺠國 106 年 06 ⽉ 09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空氣品質保護⽬ 附檔: 附件⼀:空氣品質各級預警與嚴重惡化之空氣污染物濃度條件.ODT 附件⼆:空氣品質預警等級警告區域管制要領.ODT 附件三:空氣品質三級嚴重惡化警告區域管制要領.ODT 附件四:空氣品質⼆級嚴重惡化警告區域管制要領.ODT 附件五:空氣品質⼀級嚴重惡化警告區域管制要領.ODT 列印時間:108/03/23 00:38 3/22/2019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20015 2/3 ⼆、氣象及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三、空氣品質防制措施。 四、⺠眾、機關及學校應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布惡化警告之嚴重惡化警告時,除前項通知 外,並應執⾏下列事項: ⼀、協調新聞傳播媒體適時於節⽬或網站中插播,⾄嚴重惡化警告解除為 ⽌。 ⼆、啟動通報機制,並輔以鄰⾥廣播系統、公共場所電⼦看板、跑⾺燈或 其他⽅式傳達。 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附件五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 級之警告區域管制要領(以下簡稱管制要領),根據轄區內氣象及污染源 特性,公告區域空氣品質惡化防制措施(以下簡稱區域防制措施),並納 入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區域防制措施前,應先通知轄區內配合實 施防制措施之公私場所(以下簡稱公私場所),於指定期間內訂定各級空 氣品質惡化防制計畫(以下簡稱防制計畫),送其核定。 針對因境外傳輸影響發布對應等級之空氣品質惡化警告,應以採⾏預警等 級管制要領為原則,同時依據實際污染影響程度適時參酌各等級管制要領 內容進⾏防護管制,以減緩境外污染物與本⼟污染物綜合之影響程度。 第 7 條 前條第⼀項之區域防制措施,應載明下列事項: ⼀、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涵蓋區域。 ⼆、防制指揮中⼼之組成。 三、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 四、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新聞傳播媒體、 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式。 五、空氣品質警告發布後之管制措施。 六、各公私場所之防制計畫。 七、執⾏管制措施之稽查程序。 八、機關、學校活動注意事項。 前項第⼆款指揮中⼼之設立規定如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經中央主管機關預報隔⽇轄區空氣品質可能惡化⾄⼀級預警等級或 當轄區內⼆分之⼀以上空氣品質監測站達⼀級預警等級,得設立之 。 (⼆)經中央主管機關預報隔⽇轄區空氣品質可能惡化⾄三級嚴重惡化等 級或當轄區內任⼀空氣品質監測站達三級嚴重惡化等級,應設立之 3/22/2019 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20015 3/3 。 ⼆、中央主管機關: (⼀)經中央主管機關預報隔⽇全國同時有⼆分之⼀以上直轄市、縣(市 )空氣品質可能惡化⾄⼀級預警等級,得設立中央空氣品質防制指 揮中⼼,協調處理跨區域污染源管制事宜。 (⼆)當全國同時有⼆分之⼀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指揮中⼼時,中 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中央空氣品質防制指揮中⼼,協調處理跨區域污 染源管制事宜。 第 8 條 第六條第⼆項之防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削減⽅法。 三、預計削減之百分比。 四、監測與通報⽅式。 五、演習事項。 第 9 條 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發布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空氣品質惡化 警告之等級,執⾏防制措施;警告區域內公私場所應執⾏其防制計畫。 第 10 條 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中央主管機關應⾄少每六⼩時蒐集氣象資料⼀次, 並視空氣污染物濃度及氣象條件之變化,提供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以調整嚴重惡化警告之等級及其警告區域。 第 11 條 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於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嚴重惡化等級,且預測空氣 品質在未來六⼩時有減緩惡化趨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調降嚴 重惡化警告等級。於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調降為⼆級預警警告等級。 於空氣污染物濃度低於⼆級預警等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解除 預警警告,通知相關單位停⽌防制措施之執⾏,並提報因應空氣品質嚴重 惡化之執⾏結果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達空氣品質惡化警 告等級,經研判非屬氣象變異所致者,仍應查明原因,並命有關之特定污 染源採取相關防制措施。 第 13 條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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