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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Directions on Issuing the Organic Labeling Approval Operations Document of Imported Aquatic Products and Aquatic Processed Products

Made 2010-03-3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核發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Keywords
ecological production/organic production, aquatic animals, aquatic plants,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international trade, processing/handling, packaging/labelling,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ish products
Categor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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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1/4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7.11.23 17: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發進⼝⽔產品及⽔產加⼯品有機標⽰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國 105 年 04 ⽉ 14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進⼝業者申請核發進⼝⽔ 產品及⽔產加⼯品有機標⽰同意文件(以下簡稱有機標⽰同意文件) 之作業,有⼀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審查及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三、進⼝業者第⼀次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前,應先填具進⼝業者登 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與檢附加蓋進⼝業者印章及負責⼈印章之 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向本會申請核給進⼝業者登錄編號。 本會依前項核給進⼝業者登錄編號,應以書⾯通知進⼝業者。 四、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 加蓋進⼝業者印章及負責⼈印章之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 (⼆) 進⼝⽔產品、⽔產加⼯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份。 (三) 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依農產品⽣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 證明文件⼀份。但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登錄者,免附。 (四) 進⼝報單之進⼝證明聯影本⼀份。 (五) 審查費郵政匯票。 進⼝⽔產品、⽔產加⼯品屬輸入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者,進⼝業者 應另檢附檢疫主管機關核發 之輸入檢疫證明文件。 第⼀項第⼆款所定證明文件,經審查內容有錯誤,於國外驗證機構已 重新核發,進⼝業者尚未取得正本前,得先檢附影本加蓋進⼝業者及 其負責⼈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並於檢附影本之翌⽇起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2/4 ⼀個⽉內補提正本,逾期或正本與影本不符者,撤銷已核發之有機標 ⽰同意文件,該進⼝業者⾃前揭補提正本期限屆滿之⽇起三年內,均 應以正本申請。 第⼀項第三款及第⼆項所定證明文件,得以加蓋進⼝業者及其負責⼈ 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影本替代之。 第⼀項第三款所定本會登錄外國驗證機構相關資訊,應揭露於本會漁 業署網站。 申請進⼝⽔產品屬不易儲藏之⽣鮮產品者,得先以進⼝報單影本替代 第⼀項第四款之文件,進⾏審核作業,並應於七⽇內補送第⼀項第四 款所定財政部關稅總局核發進⼝報單之進⼝證明聯影本;屆期未補送 或發現有不相符者,撤銷該案有機標⽰之同意,並註銷其同意文件。 第⼀項之申請,進⼝業者得出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由代理⼈為 之。 五、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時,應依申請書附註所載之有機 標⽰同意文件字號編碼原則,預先完成編碼並填入申請書之適當欄位 ,併同前點所定文件提出申請。 六、申請案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經本會通知補正,應於接獲通知後⼀個⽉內完成補正。無 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 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申請⼈經本會通知補正,⽽其補正結果仍未符合法定程式者,視 同未補正,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請。已繳交之審 查費,不予退還。 七、申請案有檢附樣品進⾏檢查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經本會通知應檢附樣品進⾏檢查,應於⼀個⽉內依本會開 立之樣品送檢查通知書(如附件五),檢附 ⼩包裝之樣品⼆份 ,送達本會憑辦。無正當理由⽽屆期未送樣品者,本會應敘明理 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會收受申請⼈所送樣品,應開立收受樣品收據(如附件六)予 申請⼈收執。 (三)申請⼈所送樣品不符合相關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續依前點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3/4 之程序規定辦理。 (四)申請⼈所送樣品檢查結果認不合於規定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 收據,駁回其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八、申請案有檢附樣品進⾏檢驗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經本會通知應檢附樣品進⾏檢驗,應於⼀個⽉內依本會開 立之送驗通知書(如附件七),向本會指定之檢驗機構(以下簡 稱指定檢驗機構)送繳檢驗費、⾜供檢驗及留樣之樣品。無正當 理由⽽屆期未送驗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 其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會依前款規定通知申請⼈,應副知指定檢驗機構。 (三)指定檢驗機構完成樣品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函送本會,並將檢 驗結果影本副知申請⼈。 (四)送驗樣品經檢驗結果未合格且申請⼈未於第⼗點所定期間內申請 複驗或不得申請複驗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請 。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九、前點第⼀款所定⾜供檢驗及留樣之樣品,其數量悉依⽔產品及⽔產加 ⼯品抽樣⽅式及抽取數量規定辦理。 ⼗、申請⼈對於第八點第三款之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 ⽇內,⾃⾏繳納檢驗費⽤,向原檢驗機構申請複驗,並以⼀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者,不予複驗。 第⼀項之複驗完成後,續依第八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本會應開立審查費收據予申請⼈,並依其申 請之有機標⽰同意文件字號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如附件八)。 ⼗⼆、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 申請審查進⼝⽔產品及⽔產加⼯品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由本 會依本法第六條第⼀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 認證之驗證機構所簽發。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4/4 資料來源:⾏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 申請審查之進⼝產品為⽔產加⼯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不得低於百 分之九⼗五。 (三) 申請審查進⼝⽔產品及⽔產加⼯品其檢疫處理⽅法須符合我國有 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四) 申請審查進⼝⽔產品及⽔產加⼯品其中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 (五) 依第四點所定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業者及其負責⼈ 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份。 (六) 第五點申請書所載有機標⽰同意文件字號不得重複。 ⼗三、有機標⽰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本要點重新辦理審查 。 ⼗四、本要點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漁業署執⾏之。 圖表附件: EG.pdf 附件⼀申請、審查及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作業流程.pdf 附件⼆進⼝業者登錄申請書.pdf 附件三進⼝⽔產品及⽔產加⼯品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申請書.pdf 附件四委託書.pdf 附件五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案樣品送檢查通知書.pdf 附件六收受樣品收據.pdf 附件七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案送驗通知書.pdf 附件八進⼝⽔產品及⽔產加⼯品有機標⽰同意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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