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on food business categories which should estabilish food and food related products traceability systems
Made 2014-10-2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milk/dairy products, processing/handling, oils/oilseeds/fats, meat, food additives, traceability,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 aquatic animals, agricultural commodities
- Categories
- agriculture, soft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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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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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2873 號公告發布 主旨: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如下: (一) 食用油脂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 肉類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三) 乳品加工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四) 水產品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五) 餐盒食品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六) 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七)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輸入業者。 (八) 應標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 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九) 標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樣食品之製造、 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 二、 有關第一點食品業者之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者,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 第一款之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製造、加工、調配業者:辦理工廠登記 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四) 第六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第二款至第四款 及第七款之輸入業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 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 (五) 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辦理工 廠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實施;辦理商 業登記或公司登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實 施。 三、 一定規模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其依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保存之紀錄, 應於原料、半成品或成品進貨後三個工作天內完成上傳「供應 商資訊」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非追不可)」 (http://ftracebook.fda.gov.tw),並於產品出貨日後三個工 作天內完成完整資訊之上傳: (一) 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實施; (二) 食用油脂之輸入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 日實施。 四、 符合第三點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使用電 子發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