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of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regarding to Prohibition of Delivering Cloven-hoofed Animals and its Products from Kinmen County to Main Domestic Island and Other Offshore Islands
Made 2015-05-0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農業委員會关于⾦⾨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公告.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cattle, sheep/goats, slaughtering, transport/storage,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processing/handling, public health, meat,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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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0908 1/3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7.12.14 06: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福建省⾦⾨縣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禁⽌輸往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公發布⽇: ⺠國 104 年 05 ⽉ 08 ⽇ 修正⽇期: ⺠國 106 年 12 ⽉ 05 ⽇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61473266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動物防檢疫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八條第⼀項第⼀款。 ⼀、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八條第⼀項第⼀款規定訂定之。 ⼆、本措施指定區域:福建省⾦⾨縣。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即⽇起⾄中華⺠國⼀百零七年⼗⼆⽉三⼗⼀⽇⽌ 。 四、本措施指定禁⽌輸送之動物種類及停⽌搬運之物品:偶蹄類動物與其 屠體、內臟、⽣鮮及加⼯產品,禁⽌輸送⾄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但 下列⾁品或⾁品加⼯產品,不在此限: (⼀)⾁品加⼯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者: 1.偶蹄類動物⾁及雜碎占總固形物未達 50%,且經連續三⼗分鐘 70℃ 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加熱處理。 2.偶蹄類動物⾁及雜碎占總固形物 50%以上,經去骨、去脂肪,連續 三⼗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之加熱處理,有適當包 裝且經查核無交叉污染之⽜、豬⾁乾及其他⾁品加⼯產品。 3.⾁品來源或製造地為除⾦⾨縣以外之臺灣地區,且經連續三⼗分鐘 70℃以上或連續三分鐘 100℃以上之加熱處理。 4.⾦⾨縣政府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蹄疫風險評估通 過。 (⼆)屠體來源⽜隻符合下列條件之⽣鮮、冷藏或冷凍⽜⾁。但不包括屠 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於屠宰前,經⾦⾨縣畜牧場(以下簡稱來源場)飼養⼀年以上。 2.屠宰前三個⽉內,⾦⾨縣無⼝蹄疫案例,且來源場無甲類動物傳染 13/12/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0908 2/3 病案例。 3.來源場每三個⽉抽檢動物⾎清檢測⼝蹄疫非結構性蛋⽩抗體及⾎清 抗體,且結果應為⼝蹄疫非結構性蛋⽩抗體陰性反應及百分之八⼗ 以上有O型⼝蹄疫⾎清抗體陽性反應。 4.依清除豬瘟暨⼝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條規定於完 成⼝蹄疫疫苗基礎免疫後,每半年補強⼀次。⽜隻屠宰前應完成⼆ 次以上⼝蹄疫疫苗免疫,最後⼀次免疫應為屠宰前⼀個⽉⾄六個⽉ 內或經檢測⾎清抗體具⾜夠保護⼒價。 5.運往屠宰前,應釘掛⽿標或烙印等標識,並於來源場或⾦⾨縣政府 公告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離飼養檢查三⼗⽇以上,隔離期間不得 引入⼝蹄疫感受性動物。隔離滿⼆⼗八⽇後,經⾦⾨縣政府派員逐 頭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取檢體進⾏病毒學及⾎清學檢測,確認 無感染⼝蹄疫病毒。其屬O型⼝蹄疫⾎清抗體陰性者,應補強注射 ⼀劑⼝蹄疫疫苗滿三⼗⽇後,再次採⾎檢驗,其檢驗結果應為陽性 。 6.輸送及屠宰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屠宰場(以下簡稱指定屠宰場)進⾏屠 宰,且屠宰場於屠宰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2)起運及屠宰當⽇,無⼝蹄疫臨床症狀。 (3)由來源場或隔離場所以專⾞直接運⾄屠宰場,運送過程不得接觸 ⼝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動物,且裝卸動物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 (4)屠宰前應以食⽤級檸檬酸進⾏動物體表消毒。 (5)經屠宰衛⽣檢查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衛⽣檢 查合格標誌。 (6)⾃指定屠宰場執⾏屠宰前最後⼀次消毒時起,⾄該批⾁品起運前 ,⾦⾨縣無⼝蹄疫案例。 (三)屠體來源豬隻符合下列條件之⽣鮮、冷藏或冷凍豬⾁。但不包括屠 體之頭、腳、內臟及骨: 1.於屠宰前,經來源場飼養三個⽉以上。 2.屠宰前三個⽉內,⾦⾨縣無⼝蹄疫案例,且來源場無甲類動物傳染 病案例。 3.來源場每三個⽉抽檢動物⾎清檢測⼝蹄疫非結構性蛋⽩抗體及⾎清 抗體,且結果應為⼝蹄疫非結構性蛋⽩抗體陰性反應及百分之八⼗ 以上有O型⼝蹄疫⾎清抗體陽性反應。 4.依清除豬瘟暨⼝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條規定於完 成⼝蹄疫疫苗基礎免疫後,每半年補強⼀次。 5.運往屠宰前,應釘掛⽿標或烙印等標識,並於來源場或⾦⾨縣政府 公告指定之隔離場所內,隔離飼養檢查三⼗⽇以上,隔離期間不得 引入⼝蹄疫感受性動物。隔離滿⼆⼗八⽇後,經⾦⾨縣政府派員逐 13/12/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GL000908 3/3 資料來源:⾏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頭檢查健康情形良好,並採取檢體進⾏病毒學及⾎清學檢測,確認 無感染⼝蹄疫病毒。其屬O型⼝蹄疫⾎清抗體陰性者,應補強注射 ⼀劑⼝蹄疫疫苗滿三⼗⽇後,再次採⾎檢驗,其檢驗結果應為陽性 。 6.輸送及屠宰過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於指定屠宰場進⾏屠宰,且屠宰場於屠宰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 毒。 (2)起運及屠宰當⽇,無⼝蹄疫臨床症狀。 (3)由來源場或隔離場所以專⾞直接運⾄屠宰場,運送過程不得接觸 ⼝蹄疫病毒或其感受性動物,且裝卸動物前後應確實清潔及消毒 。 (4)屠宰前應以食⽤級檸檬酸進⾏動物體表消毒。 (5)經屠宰衛⽣檢查獸醫師完成屠前、屠後檢查,並開立屠宰衛⽣檢 查合格標誌。 (6)⾃指定屠宰場執⾏屠宰前最後⼀次消毒時起,⾄該批⾁品起運前 ,⾦⾨縣無⼝蹄疫案例。 7.屠宰後以防滲漏⽅式包裝,於動物防疫機關監督下,輸送⾄臺灣本 島指定⾁品加⼯廠,以下列⽅式之⼀加⼯處理: (1)製成罐頭。 (2)加熱使產品中⼼溫度達 70℃以上並持續三⼗分鐘以上。 (3)⽔活性在 0.85以下之鹽漬乾燥。 (四)臺灣本島製造,於⾦⾨縣販售,且完整維持原廠密閉式包裝之⽣鮮 豬⾁產品,得由旅客攜出或以貨運⽅式輸送⾄臺灣本島及其他離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