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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Taiwan

Announcement No. 1060104625 of the Enviro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for the amendment of Prohibiting the Acts Which Are Sufficient to Cause Water Pollution

Made 2002-01-02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2017年12月29日環署水字第1060104625號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Language
Chinese
Kind
Other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Water
Keywords
pollution control, freshwater pollu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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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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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249 期 20171229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環署水字第 1060104625 號 主 旨: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附表所列足使水污染之行為,應禁止之。 署 長 李應元 附表 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行為態樣 備註 一、在河川區域內進行疏濬、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導致下列情 形之一者: (一)施工中工程位於甲類、乙類水體者,其上、下游水質變化 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十五。 (二)施工中工程位於丙類水體者,其上、下游水質變化大於或 等於百分之三十。 (三)施工中工程位於丁類、戊類水體者,其上、下游水質變化 大於或等於百分之五十。 (四)施工中工程位於未公告水體分類之河段者,其上、下游水 質變化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六十。 上、下游水質變化 之採樣點依下列規 定,但總施工範圍 上游、下游已採行 水污染防治措施者, 其上、下游水質變 化之採樣點,以總 施工範圍為之: 一、上游水質採樣 點以工程施作 最上方至上游 十公尺之適當 點。 二、下游水質採樣 點以工程施作 最下方至下游 十公尺之適當 點。 二、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 染物介入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於 期限內完成清除或阻斷污染物進入水體及沿岸規定距離者。 沿岸規定距離,指 河川管理辦法第六 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三、非屬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公告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 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 (一)從事製香、印刷、染色或其他有色廢(污)水製程。 (二)從事化學品調製或桶槽清洗。 沿岸規定距離,指 河川管理辦法第六 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四、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 主管機關認定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 影響水體品質: (一)從事食品製造、發酵、屠宰製程。 (二)從事飼養鴨或鵝,未採行收集去除廢水中動物毛髮及飼養 後殘餘飼料之措施。 沿岸規定距離,指 河川管理辦法第六 條定義之河川區域。 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249 期 20171229 農業環保篇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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