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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lum
Laws of Taiwan

Animal Protection Regulations

Made 2000-01-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Country
Taiwan
Subjects
Livestock
Keywords
animal welfare, animal health, authorization/permit, research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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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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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file:///D/HTML/tw40417.htm[16.01.2025 10:35:00]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動物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宰殺動物者,應於宰殺動物前填 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一 申請人名稱或姓名、住址、身分證明文件。 二 宰殺動物之種類、數量及理由。 三 宰殺動物之實施期間。 四 宰殺動物之場所。 第 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 一 專科以上學校。 二 動物用藥品廠。 三 藥物工廠。 四 生物製劑製藥廠。 五 醫院。 六 試驗研究機構。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適當防護措施,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 以箱、籠攜帶。 第 5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 業訓練結業;所定義務動物保護員,應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之專業訓練結業。 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之身分證明文件,由直轄市或縣 (市 ) 主管機關核發。 第 6 條 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執行動物保護檢查工作,應在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指導 下進行。 第 7 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 ,飼主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登 記。 第 8 條 飼主繁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指定公告之動物者,應自 該動物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登 記。 第 9 條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於飼主之住、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 條文內容 file:///D/HTML/tw40417.htm[16.01.2025 10:35:00] 時,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或 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亦同。 第 10 條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死亡,飼主應自動物死亡之日起一 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遺失,飼主應自動物遺失之日起一 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申報;已申報遺失之動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 者,視同死亡,原登記機關得逕行註銷。 第 11 條 本細則所定各類書、證、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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