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istrative Rules for supply and marketing of LPG distributing and packing business and retail trade
Made 2012-06-2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Country
- Taiwan
- Subjects
- Energy
- Keywords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oil, natural gas
- Categories
-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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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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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017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字級: 小 中 大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 所有條文 名 稱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 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以本法所稱之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為適用對象。 經營液化石油氣之事業如同時具備前項所稱二種以上身分者,應依其不同 身分分別適用本規則所定事項。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之審查、查核、評選及其他相關事項,得委任所 屬機關或委託、委辦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第 4 條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及分裝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 資料,依第五條規定申報之;事業登記所在地或分裝業營業場所所在地之 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要求申報之。 前項分裝業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液化石油氣灌裝之場所。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作成 書表資料,備置於所登記之營業場所。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對於第一項及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 ,應依其實際經營情形申報或備置,並至少保存二年。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採書面或網路申報。 前項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其數量及存量以公斤為計算單位,於每月申報時 ,應包含: 一、進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進貨數量。 二、銷貨對象與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銷貨數量。但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者,得免填寫。 三、期初存量與期末存量。 四、公司或商業名稱、負責人、填報人及聯絡電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備置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時,應包含: 一、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灌裝數量證明資料。 二、銷售予用戶數量證明資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62 1/3 10/25/2017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第 6 條 液化石油氣分裝業及零售業所灌裝或銷售之桶裝液化石油氣重量,應與桶 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相符;灌裝重量或銷售重量與 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不符者,其不足量之容許誤 差範圍如下: 一、容器規格為未滿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之一點五 ,並加計五十公克。 二、容器規格為十公斤以上,未滿十五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二百公克 。 三、容器規格為十五公斤至五十公斤者,容許誤差範圍為容器規格之百分 之一,並加計五十公克。 前項容器合格標示,其容器實重欄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一位者,容許誤差範 圍另計入量測誤差五十公克;標示至小數點以下二位者,不另計入五十公 克之量測誤差。 第一項所稱桶裝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標示記載之容器規格,指桶裝液化石 油氣容器經新出廠認可或經定期檢驗合格後,所附加合格標示之記載規格 事項。
第 7 條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營業主體、零售價格及相關資 訊,以利於消費者辨識。 前項資訊之揭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名稱及當日零售價格。 二、依灌裝重量揭示零售價格。 三、揭示牌之規格,其寬度應達七十公分以上;高度應達五十五公分以上 。揭示價格之字體應達足以使消費者辨識之程度,並不得以任何物體 遮蔽之。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另得於交付消費者桶裝液化石油氣時,提供液化石油氣 價格資訊。 第 8 條 主管機關就液化石油氣業者申報或備置之氣源流向供銷資料,得以書面查 核或進行實地查核。 第 9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規則所定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查核、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銷 售重量查核、零售價格資訊揭示之查核時,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 前項查核以實地查核辦理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受查核之業者,預先準備帳 籍憑證佐證資料;必要時,並得要求受查核業者說明。 前項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提交相關書 面資料,進行書面複查;必要時,並得通知業者到場說明,作成紀錄。 第 10 條 實施本規則所定實地查核之人員,應主動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第 11 條 主管機關得辦理優良液化石油氣業者評選,並依評選結果公布優良業者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62 2/3 10/25/2017 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單。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榮獲第 339,310,451 2,442,256 961 148,621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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