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mpling Data Collection of Food Safety
Made 2022-03-1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采集技术规范.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processing/handl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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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 采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data collection of food safety 2 前 言 本文件参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 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起草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浙江清华 长三角研究院、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食品安全与营养(贵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 国人民大学、北京林业大学、江南大学、天津科技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华丽、陈山泉、张朝正、王秀娟、蔡强、陈亚龙、陆颖、强 文佳、陶光灿、林丹、生吉萍、高笑歌、宿文凡、王建新、马东、王建华。 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数据采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是依据项目课题一的研究成果:基于风险分级评价结果并融合抽样监测等数据的食 品安全分级评价技术的相关内容进行制定的。 本技术规范主要规定了抽样人员、抽样方式、移交样品及相关文书、样品信息填报、检验数据 填报、报告发放、数据报送、问题处理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3.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关数据信 息,并应用医学、卫生学原理和方法进行监测。 3.3 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是指通过数据填报系统,从传感器和其它待测设备中将数据传送到上位机中进行分 析,处理。 4 4 国家转移地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4.1 抽样 由各省局指定食品专业抽样队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方式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 测信息系统为主,纸质单为辅。 4.2 移交样品及相关文书 抽样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样品交接时,交接中心工作人员把被取 样品对应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交至承捡机构取 样人员。双方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确认移交的样品及文书。 承检机构拒收样品的,承检机构需在取样 24小时内将拒收样品抽样单号、样品名称、拒收原因 等相关情况报送至秘书处。符合抽样规定的样品,经省局抽检中心确认,承检机构应按程序接收样 品。 4.3 样品信息填报 对于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抽取的样品,要求承检机构在抽样日期起 5 个工作日 内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样品,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局联) 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省局联)扫描件。收样时,注意核对抽样单信息是否与系统 信息一致。经过抽检中心确认拒收的样品,承检机构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传拒收 样品的原因,并完成拒收程序。逾期未接收的,将无法接收。 对于通过纸质单抽取的样品,要求承检机构在抽样日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在国家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填报样品信息,并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省局联)及《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省局联)扫描件。抽检中心确认拒收的样品,无需填报国家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逾期未填报的,将无法填报系统。 4.4 检验数据填报 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样品之日起或填报样品信息至国家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把数据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 测信息系统;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在完成检验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 息系统。逾期未填报的,将无法填报系统。 5 4.5 报告发放 检验结果合格的,寄送合格报告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24小时内把不合格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寄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的市场监 管部门;流通环节抽取的样品,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标示生产单位所在 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5 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 5.1 抽样 省局指定抽样队伍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抽样工作,抽样方式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为 主,纸质单为辅。 5.2 移交样品及相关文书 承检机构与样品交接中心联系人沟通,确定取样时间,按照约定至样品交接中心取样;样品交 接时,样品交接中心工作人员把被取样品对应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 验告知书》交至承捡机构取样人员。双方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确认移交的样 品及文书。 承检机构拒收样品的,承检机构需在取样 24小时内将拒收样品抽样单号、样品名称、拒收原因 等相关情况书面报送至秘书处。符合抽样规定的样品,经秘书处确认,承检机构应按程序接收样品。 5.3 样品信息填报 对已接收的样品,要求承检机构在抽样 5 个工作日内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取样 品。拒收样品的,经过秘书处确认,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传拒收样品,并填 写原因。 5.4 检验数据填报 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接收样品之日起或填报样品信息至国家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信息系统之日起计算,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把数据填报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 测信息系统;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在完成检验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 6 息系统。 5.5 报告发放 检验结果合格的样品,寄送合格报告至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24小时内把不合格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 抽样检验抽样单》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寄送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6 数据报送 承检机构于每月 5 日前报送上月完成的检验数据至省局抽检秘书处。每季度报送一次任务完成 情况至秘书处。 7 问题处理 7.1 国家转移地方抽样单信息修改 若纸质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检机构可退回纸质单,待抽样人员修改正确后,由承检机 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样时修改相关信息(系统设置权限要求)。 若纸质单与实际样品相符,系统上面信息不符的,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上收样时根据纸质单修改相关信息。 若修改纸质单的样品检验不合格时,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前将相关情况报秘书处。 7.2 省级抽检抽样单信息修改 若纸质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检机构可退回纸质单,待修改正确且确认国家食品安全抽 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样品信息无误后,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上收样。 若修改纸质抽样单的样品检验不合格时,承检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前将相关情况报秘书处。 7.3 特殊情况数据填报 若因样品确认、信息修改等特殊原因造成的填报样品数据或接收样品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承检机构提前报备至秘书处。 7 8 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为实名制系统,各环节操作必须由账户拥有者本人登陆系统进 行操作。建议各承检机构用户绑定 CA证书,并用 CA证书登陆系统操作。用 CA证书登陆操作,国家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生成的报告上将带有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承检机构在国家食品安 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数据一旦提交至国家总局,需要书面申请至国家总局才可修改。若出现错 误情况,国家总局秘书处将记录并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