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on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for Mining Gold Minerals
Made 1994-01-3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Mineral resources
- Keywords
- mining, authorization/permit, minerals, certification
- Categories
-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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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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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19 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繁體版 | English 组织机构 新闻中心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市场 法治建设 科技外事 党群工作 互动平台 服务查询 首页 -> 法律库_new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2009-9-20 浏览:1927 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冶金工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为了加快发展黄金工业,加强黄金矿产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黄金工业建设当前和长远的 需要,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必须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精神。黄金 矿产作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要进一步有效地加强管理和实行保护。 二、鉴于目前全国集体开办的小型黄金矿山日益增多,为了简化审批手续,进一步做好开办黄金矿山的审批发证工作,决定将原来 由国家黄金管理部门审批改为由国家和省级黄金管理部门两级审批。 三、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是办理开办黄金矿山审批的管理机关。 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 由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颁发《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 四、申请开办黄金矿山属以下条款之一的,由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负责审批。 (一)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使用的地质勘查报告中岩金储量(C+D级)在2吨以上(含2吨),砂金储量(B+C+D级)在1吨以上 (含1吨)。 (二)岩金矿山企业的采矿或者选矿建设规模在100吨/日以上(含100吨/日);砂金矿山的建设规模在160立方米/小时以上 (含160立方米/小时);矿体平均品位低于3.5克/吨的矿石经黄金管理局批准后可采用堆(池)浸工艺采金,堆(池)浸矿石处理量 在3万吨/年以上(含3万吨/年)。 (三)利用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和黄金地质贷款勘查的项目及国家规划勘查项目建设的黄金矿山。 (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独办或联办的黄金矿山。 (五)外商投资开办的黄金矿山企业。 五、申请开办黄金矿山属以下条款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http://www.rerc.com.cn/News.asp?ID=4326 1/2 3/8/2019 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县、乡镇办黄金矿山。 1.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使用的地质报告,岩金储量(C+D级)在2吨以 下,砂金储量(B+C+D级)在1吨以下。 2.申请开办的岩金矿山企业的采矿或者选矿建设规模,岩金矿山在100吨/日以下;砂金矿 山在160立方米/小时以下;矿体平均品位低于3.5克/吨的矿石经黄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堆(池)浸工艺采金,堆(池)浸矿石处
理量在3万吨/年以下。 (二)由县组织的边远、零星岩、砂金资源及砂金过采区上的集体采金。 六、两级黄金管理部门审批办法和程序按原国家黄金管理局《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 39号〕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办黄金矿山及审批意见报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备案。 经冶金工业部黄 金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给申办单位《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 七、《开办黄金矿山申请书》、《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由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统一印制。 八、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部门的审批发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九、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冶金工业部 1994年1月31日 打印 / 关闭 【相关文档】 ·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开展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煤炭产业政策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联系电话:010-66558800 传真:010-66558844 热线电话:12336 Email:info@gtzyzcfl.com.cn 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3 - 2015 , All Rights Reserved . 京ICP备1203941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666-1 http://www.rerc.com.cn/News.asp?ID=4326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