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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注册认定准则(海外试行版)(2019年11月修订稿)

Text as of 2026-09-29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Kind
Other
Number
SGE rulebook
Issued by
上海黄金交易所
Country
China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国外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注册认定工作,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2. **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和注册认定企业,必须遵守本准则。 ## 第二章 申请企业基本条件

  3. **第三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的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该企业必须为法人单位。 (二)该法人企业申请时已从事黄金精炼业务 5 年以上。 (三)企业精炼黄金能力不得低于 10 吨/年。 (四)企业生产的金锭产品符合交易所执行的《金锭》标准。 (五)对于法人企业,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 第三章 申请认定基本要求

  4. **第四条** 申请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及其金锭品级资格的企业,应该完整填写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注册认定申请书,并附以下文件,申请材料以中文(英文翻译)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 (一)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复印件。 <!-- page 1 ends; printed page number 1 --> (二)企业注册资金和净资产证明。 (三)担保证明或资信证明。 (四)已从事精炼业务 5 年以上证明。 (五)产品商标注册复印件。 (六)企业金锭产品标准和分析标准。 (七)企业精炼原料的验收规定。 (八)质量手册。 (九)清晰描绘金锭印章和标记的技术图纸复印件。 (十)10 张彩色照片展示企业生产金锭的流程及金锭。 (十一)质量证明书、装箱单及分析报告。 (十二)其它交易所注册证书复印件。 (十三)所在国家或地区金锭标准及分析方法标准。 (十四)精炼黄金原料来源于非冲突地区及高风险地区的证明。 ## 第四章 认定评审

  5. **第五条** 企业提交全部文件后,由交易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接受交易所专家评审组的认定评审和交易所的审核。

  6. **第六条** 交易所专家评审组根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确定现场评审或样品抽检。凡 LBMA 最新合格供货商可免于现场评审,直接进行样品抽检,如有必要需现场考察。

  7. **第七条** 现场评审主要内容。 (一)现场确认企业精炼工艺及能力。 (二)现场监督企业浇铸金锭全过程,对金锭的规格、重量及表面质量等进行检查。 (三)交易所准备 12 份金考核样品。 (四)现场监督企业考核样品检测过程。 (五)现场抽查精炼原料、产品检测报告确认其准确性。 <!-- page 2 ends; printed page number 2 --> (六)现场确认申请书内容的符合性。

  8. **第八条** 样品抽检是对在库的申请企业品牌金锭进行抽样,抽取 6 批样品送检,样品检验由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

  9. **第九条** 现场评审或样品抽检均遵照交易所执行的《金锭》标准进行评审。

  10. **第十条** 交易所对专家评审组的评定内容进行审核和认定,符合规定的企业认定其为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

  11. **第十一条** 交易所向认定合格的企业颁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及其金锭品级资格证书。自认定之日起,认定合格企业每满 3 年需进行企业信息更新。

  12. **第十二条** 认定合格的企业,其生产的标准金锭可在交易所交割。

  13. **第十三条** 对于首次认定未通过的企业,自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可重新申请认定,第二次认定未通过的企业自接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申请。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 **第十四条** 认定合格的企业,应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交易所有权采取样品送检、现场检查等措施。

  15. **第十五条** 对经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16. **第十六条** 交割中发生金锭质量异议,由交易所授权的指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和最终裁定。

  17. **第十七条** 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交易所有权采取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其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等措施。

  18. **第十八条** 对撤消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的企业,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再申请。 ## 第六章 费用 <!-- page 3 ends; printed page number 3 -->

  19.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在交易所注册认定成功,必须向交易所交纳 30 万元质量保证金。 (一) 若该企业已在 LBMA 注册并交割,则免交 30 万元质量保证金; (二) 若该企业自愿放弃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则 30 万元质量保证金退回企业。

  20. **第二十条** 注册认定费 10 万元,现场评审费用须以实支付。

  21. **第二十一条** 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每年第一季度应向交易所交纳 2 万元年度管理费。 ## 第七章 罚则

  22.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交割金锭经交易所证实发现确有表面质量缺陷、重量短少及化学成份不符合质量证明书等问题,该企业应给予客户立即换货、弥补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关检验、差旅等费用。 (一)根据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交易所对该企业同时进行业务处分和经济罚款。 1、业务处分。首次,口头批评、限期整改;第二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其金锭上市交易一个月,整改后经交易所认可方可交割;第三次,撤消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自撤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 2、金成色不符质量证明书,按下列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1)不足金成色在 0.5‰(含 0.5‰)以内者,按照不足金成色价值 100 倍交纳罚金; (2)不足金成色在 0.5‰以上者,按照不足金成色价值 200 倍交纳罚金。 3、金重量不符合质量证明书,按下列规定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1)每公斤短少 500 毫克(含 500 毫克)以内,按照短少金量价值的二十倍交纳罚金; (2)每公斤短少 500~1000 毫克(含 1000 毫克)以内,按照短少金量价值的四十倍交纳罚金。 依此类推。 <!-- page 4 ends; printed page number 4 --> (二)其它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执行处罚。 (三)企业违规交纳的罚金列入交易所风险基金。

  23. **第二十三条** 注册认定合格的企业如被发现精炼黄金原料来源于冲突地区及高风险地区,处以撤消上海黄金交易所可提供标准金锭企业资格。 ## 第八章 附则

  24.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上海黄金交易所。

  25.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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