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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Regulation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on administration of groundwater resources

Made 2002-05-3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Xinjiang
Subjects
Water
Keywords
water charges, policy/planning, authorization/permit, groundwater, fees/roy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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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例 颁布日期:2004-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 年 5月 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 11月 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采利用的水资源。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资源活动必须遵 守本条例。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二)开源与节流并重,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三)开采与补给平衡,涵养水源,防止水源的枯竭和地下水资源的污染;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 1/347409.html#0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 1/347409.html#1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 1/347409.html#2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 1/347409.html#3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 1/347409.html#4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6%96%B0%E7%96%86%E7%BB%B4%E5%90%BE%E5%B0%94%E8%87%AA%E6%B2%BB%E5%8C%BA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6%96%B0%E7%96%86%E7%BB%B4%E5%90%BE%E5%B0%94%E8%87%AA%E6%B2%BB%E5%8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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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地)、市、县(市)编制的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 经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编制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以地下水资源调查 评价成果为依据。 流域或区域的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第八条 编制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承担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7%94%9F%E6%80%81%E7%94%A8%E6%B0%B4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B%BD%E5%9C%9F%E8%B5%84%E6%BA%90 第九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规划。取水许可申请需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呈报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附具规划同意书。 家庭生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下水的,免于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城镇供水项目和大型农业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 水的,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在同一水文地质单元内的相邻区域开采地下水,开采方所在地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前,应当征求相邻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 意见的,开采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批准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地下水的,其取水 许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需要凿井的,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在凿井前应当提 交凿井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凿井。凿井工程竣工后,经取 水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村牧区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 源的技术服务工作,无偿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对凿井活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BB%BA%E8%AE%BE%E9%A1%B9%E7%9B%AE%E5%8F%AF%E8%A1%8C%E6%80%A7%E7%A0%94%E7%A9%B6%E6%8A%A5%E5%91%8A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6%B0%B4%E6%96%87%E5%9C%B0%E8%B4%A8%E5%8D%95%E5%85%83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6%89%BF%E5%BB%BA%E5%8D%95%E4%BD%8D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活饮用水水源、重要工业项目用水水源、绿洲边 缘生态用水水源为重点区域,划定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五条 在地下水宜采区应当合理开采和积极利用地下水,在因地下水位过高而 形成的土地盐渍化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地下水水位。 第十六条 在地下水限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 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开采, 实现采补平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十七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提出年度计划开采量和井点布局、开采层位的调整意见,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在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取水工程,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勘探、采矿(含采油)、工程建设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 防止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污染监督管 理,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站网的 建设,做好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 的职责分工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6%B0%B4%E6%BA%90%E4%BF%9D%E6%8A%A4%E5%8C%BA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C%B0%E4%B8%8B%E6%B0%B4%E5%BC%80%E9%87%87%E9%87%8F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C%B0%E8%A1%A8%E6%B0%B4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C%B0%E4%B8%8B%E6%B0%B4%E8%B6%85%E9%87%87%E5%8C%BA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C%B0%E4%B8%8B%E6%B0%B4%E7%A6%81%E9%87%87%E5%8C%BA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9%87%87%E7%9F%BF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C%B0%E4%B8%8B%E6%B0%B4%E6%B1%A1%E6%9F%93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所列取水单位应当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并定期将监测资料报其 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取水许可、下达开 采计划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因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对违法开采地下水、破坏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没有及时制 止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取水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凿井工程承建单位未按核准的凿井方案施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 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超采区,未按调整的计划开采量、井点布 局、开采层位开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 5万元以上 10万元 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罚。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5%9C%B0%E4%B8%8B%E6%B0%B4%E5%8A%A8%E6%80%81%E7%9B%91%E6%B5%8B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8%A1%8C%E6%94%BF%E5%A4%84%E5%88%86 http://so.findlaw.cn/cse/search?s=5951707868767694152&entry=1&q=%E6%B2%A1%E6%94%B6%E8%BF%9D%E6%B3%95%E6%89%80%E5%BE%97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2年 8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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