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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Survey Markers (2011)

Made 201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2011).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Land and soil, Sea, Water
Keywords
survey/mapping,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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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10/27/content 1999913.htm 1/3 中文版 | English | 网站地图 | Rss | 设为首页 邮箱 手机版2018年2月23日 星期五 首页 | 宪法 | 国家机构 | 人大机构 | 张德江委员长 | 代表大会会议 | 常委会会议 | 委员长会议 | 权威发布 | 立法工作 | 监督工作 代表工作 | 对外交往 | 选举任免 | 理论研究 | 机关工作 | 地方人大 | 图片 | 视频 | 直播 | 访谈 | 专题 |手机版| 英文版 [中文版] [English] 新闻 浏览字号: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来源: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 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 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 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 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 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 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平方 更多>> 直播 视频 食品安全法修订在线访谈 访谈 图片报道 3名检察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 3名法院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 3名公安系统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 三位在地方法院工作的代表与网 ... 专题集锦 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著作权法执法检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张德江委员长访问葡萄牙、波兰和 ... 药品管理法执法检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 延伸阅读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立法 http://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news/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1/07/content 1822801.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 12734.htm http://m.npc.gov.cn/ http://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 505.htm http://www.npc.gov.cn/npc/gjjg/node 506.htm http://www.npc.gov.cn/npc/rdjg/node 507.htm http://www.npc.gov.cn/npc/wyzzy/node 20594.htm http://www.npc.gov.cn/npc/dbdhhy/dbdhhy.htm http://www.npc.gov.cn/npc/cwhhy/cwhhy.htm http://www.npc.gov.cn/npc/wyzhhy/node 21035.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 12435.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rdlf.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jdgz/jdgz.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dbgz/dbgz.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dwjw/node 187.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xjrm/xjrm.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rdlt/node 189.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node 22454.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dfrd/dfrd.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tpbd/node 513.htm http://v.npc.gov.cn/index.shtml http://www.npc.gov.cn/npc/zhibo/zhibo.htm http://www.npc.gov.cn/npc/zxft/node 542.htm http://www.npc.gov.cn/npc/zt/node 1773.htm 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news/ http://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news/index.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tpbd/node 513.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0/31/content 2030086.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syxw/2017-10/31/content 2030006.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tpbd/2017-10/30/content 2029928.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tpbd/rdhd/2017-06/20/content 2023508.htm http://www.npc.gov.cn/npc/zhibo/zhibo.htm http://v.npc.gov.cn/index.shtml http://www.npc.gov.cn/npc/zxft/cwhzxft/2014-03/08/content 1867372.htm http://www.npc.gov.cn/npc/zxft/node 542.htm http://www.npc.gov.cn/npc/zt/node 1773.htm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tpbd/node 513.htm http://www.npc.gov.cn/npc/zxft/2013dh/2013-03/07/content 1770889.htm http://www.npc.gov.cn/npc/zxft/2013dh/2013-03/07/content 1768990.htm http://www.npc.gov.cn/npc/zxft/2013dh/2013-03/05/content 1765143.htm http://www.npc.gov.cn/npc/zxft/fgdbtfhspzntjshglcx/2012-03/09/content 1700527.htm http://www.npc.gov.cn/npc/zt/node 1773.htm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 33174.htm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 33083.htm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 33084.htm http://www.npc.gov.cn/npc/zfjc/zfjcelys/node 33074.htm 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node 33014.htm http://www.npc.gov.cn/npc/wyzzy/cfhgjhy/node 32934.htm http://www.npc.gov.cn/npc/zfjc/zfjcelys/node 32674.htm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 32834.htm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 32843.htm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 32875.htm http://www.npc.gov.cn/ http://www.npc.gov.cn/npc/zt/node 1773.htm http://www.npc.gov.cn/npc/zt/node 1848.htm 2/2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10/27/content 1999913.htm 2/3 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平方米-36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 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 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 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 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 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 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 的除外。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 测量标志完好。 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 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 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 永久性测量标志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 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 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 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 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 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 施。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 使用效能的行为: 2/23/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2016-10/27/content 1999913.htm 3/3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4-2018 www.np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全国人大信息中 心 京ICP备06005931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 返回首页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 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 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 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 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 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 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四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 志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刘冬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01/07/content 1822801.htm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5FE00104DC11EF0E053022819AC7120 http://www.npc.gov.cn/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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