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Qingxiushan mountain
Made 2012-09-19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Guangxi
- Subjects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Keywords
- protected area,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habitats, authorization/permit,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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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40714-432389.shtml 1/4 无障碍网站支持IPv6|English|繁体版|简体版 2014-07-14 17:05 来源:广西政府法制网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 9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宁青秀山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南宁青秀山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南宁青秀山(以下简称青秀山)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 风景名胜区范围为由西向北至东从青山路起沿青秀湖公园至竹秀路、青秀路、凤岭南路、铜鼓岭南路,由东向南至西从 铜鼓岭南路至青环路至邕江,沿邕江至南宁大桥范围内的地域,总面积约13.54平方公里,分核心保护区和森林植物园区。核心 保护区范围为由西向南至东从青山英华路口沿青山路、青环路至青秀山宝塔岭,由南向东至北从青秀山宝塔岭沿孔庙、石壁 底岭、石脚塘岭、挂帐岭、铜鼓岭至凤岭南路,由东向西从凤岭南路至青山路以南的地域,面积约6.43平方公里。森林植物园 区范围为除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地域,面积约7.11平方公里。 外围保护地带为风景名胜区北面界线以外从铜鼓岭路由东向西沿桂花路至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风景名胜区东面界线与 桂海高速公路、凤岭南路之间的地域,高尔夫球场用地,以及邕江南岸从南宁大桥沿龙堤路、良堤路至三岸大桥之间的沿江地 域。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青秀山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青秀山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青秀山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青秀山保护工作由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 作。 南宁市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公安、旅游、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青秀山所在城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青秀山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青秀山生态环境、名胜古迹、公共设施的行为。 请输入关键词 网站首页 广西与东盟 美丽广西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广西数据 精彩专题 http://en.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s://weibo.com/u/6431916625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s://mail.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gov.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index.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31105/index.shtml http://ww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gxdm.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mlgx.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gov.shtml http://zwfw.gxzf.gov.cn/ http://www.gxzf.gov.cn/html/hdjl.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gxsj.shtml http://www.gxzf.gov.cn/html/activity.shtml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40714-432389.shtml 2/4 第七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自治 区人民政府在审批前,应当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将组成人员的 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经批准的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 程序办理。 第九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以及按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新建建(构)筑物外,不得建 设其他建(构)筑物。 第十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允许保留 的,需要维修时应当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改建时应当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青秀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的建设项目。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南宁市人民 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青秀山森林植物园区内经批准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他景观设施,其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 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施工的,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等。 第十四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重要景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不得砍伐或者移植。因更新改造、防火等需要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采矿; (二)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向水体抛掷物品或者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生活污水; (四)采挖植物、捕捉或者猎杀野生动物; (五)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坟墓,原有的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出。 第十八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实行用火管制和生态危害防控。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和生态环境监测点, 对火险火情、生态环境质量、生态安全进行动态监测。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40714-432389.shtml 3/4 第十九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发展旅游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条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休闲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服务网点合法经营,不得乱搭乱建设施、乱摆放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 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使用环保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 进入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环境卫生和维护 公共秩序。 第二十四条 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保洁工作。 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不得设置、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禁止采石、取土、采矿。 第二十六条 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的布局、朝向、造型、体量、色调、风格应当与青秀山风景名胜区景观相协 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青秀山风景名胜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由南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 筑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以及周围植被、水体、地形、地貌造成破坏 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树木或者赔偿损失,并 处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迁移,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服务网点经营或者乱搭乱建设施、乱摆 放设备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报批即在青秀山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 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由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 态环境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山保护条例(2012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40714-432389.shtml 4/4 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承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1240 桂ICP备06001517号-1 网站标识码 :4500000123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71-6116986 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 邮箱:bgtdzzwc@gxzf.gov.cn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青秀山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损毁林木、绿地和地形地貌,情节严重的,或者 从事采石、取土、采矿活动的,由南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青秀山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青秀山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2017年7月)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9631AADE762753DE053022819AC4B3F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45010302001240 http://www.beian.miit.gov.cn/ http://www.gxzf.gov.cn/map.shtml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80514-694349.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1230-674438.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1228-670508.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0829-640151.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0821-639140.shtml http://www.gxzf.gov.cn/zwgk/flfg/dfxfg/20170820-639096.shtml https://weibo.com/u/6431916625 http://www.gxzf.gov.cn/sjkhd/wxkhdewm/20181031-71969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