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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Regulations of Haibei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Forests

Made 1994-06-0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Forestry
Keywords
inspection,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authorization/permit, monitoring, offences/penalties,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public forest, private forest, fire management, pests/diseases, allocation/quota, haz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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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5/2017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1/art 7954 214175.html 1/3 国家民委政府网 >> 专题集萃 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 首页 >>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法规>> 单行条例>>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4­09­21 浏览次数:16 来源: 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 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 工作。 第五条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 第六条 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农村 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机关、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 第七条 国有林、集体林、单位所有林、承包的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 (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第八条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 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1762/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jsearch/index.jsp?pagemode=advsearch&appid=1&style=1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0/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6/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4/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8/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54/index.html javascript:doZoom(16) javascript:doZoom(14) javascript:doZoom(12) 28/5/2017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1/art 7954 214175.html 2/3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经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 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 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 制。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祁连、仙米林区为重点防火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 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州、县森林病虫害检疫机 构,负责境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防治,依法对应当检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 防止病虫害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 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二)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育草区开垦、采金、采石、挖沙、取土、砍柴、挖药材、剥树皮、过度修枝和其它活 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5倍的罚 款; (三)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或随意改变林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1元—10元的罚 款; (四)毁坏林业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五)无木材运输证或运输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数量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非 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六)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手续的木材,在天然林区非法开办木材加工厂(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一2倍的罚款; (七)滥伐林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林木价值2倍一3倍的罚款; (八)盗伐林木,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 价值3倍一5倍的罚款;盗伐、滥伐和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阻碍、殴打林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将火种带入林区随意用火的; (二)不报告森林火灾隐患或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以消除的; (三)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引进、调运种苗或木材的; (五)隐瞒、迟报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或者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六)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 (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的; (八)截留、挪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的; (九)管护人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林地被毁,林木被盗,或者管护人员监守自盗,破坏森林资源的; 28/5/2017 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1/art 7954 214175.html 3/3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网管信箱: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14020933号 建议使用IE 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2004­2011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十)有其他侵犯林地、林木权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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