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Gansu Province on Ecological Protection and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of the Yellow River Basin
Made 2023-07-2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Gansu
- Subjects
- Water
- Keywords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ater abstraction, sustainable use, hazards, ecosystem conservation, irrigation, pollution control, protected area,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ater shortage/drought, freshwater pollution, inland wa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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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3 年 7 月 27 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 -2- 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 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 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 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 州、兰州市、白银市、定西市、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武威 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法律、行政法规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 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 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 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 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统筹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督促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 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黄河流域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3- 的规定,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和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 水行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 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 自然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向社会公布 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状况,并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黄河流域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 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野 生动物资源状况。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 生态状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布黄河流域生态状况。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荒漠化、沙化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 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黄河流域水土流 -4- 失调查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调查监测结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和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气象等 有关主管部门,在已经建设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 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文、泥沙、荒漠化和沙化、水土保 持、自然灾害、气象等监测网络体系。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 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自然 资源、水行政、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 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省 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黄河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应对管理。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 信息,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 领域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信息共享系统,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传承和弘扬 黄河文化,围绕建设精神富有的现代甘肃,挖掘黄河文化时代价 -5- 值,延续黄河文化根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打造彰显黄 河文化、展示黄河文明的重要窗口。 第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 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黄河流域 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将黄河 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 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力与河床演变、水土保持、水 文、气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列为科技 发展的优先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展科技攻关,推 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黄 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全国国土空 间规划纲要以及本省国土空间规划,构建以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 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省级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 -6- 基础,以专项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对黄河流域 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有关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与黄河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省人民政府、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 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国 土空间规划纲要、国家层面相关规划、本省国土空间规划、甘肃 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 域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本省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等功 能空间,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优 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构建沿黄生态带、 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陇中陇东黄土高 原水土保持区、中部沿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区和野生动植物栖息 地等生态、生产、生活总体布局。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 划,统筹黄河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稳定生态 保护空间,优化农业空间,合理控制城镇发展空间。 -7-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辖区范围内黄河流域国土空间 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 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 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 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黄河流域以人工 湖、人工湿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观,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应 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国家 岸线管控要求,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 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 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 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十七条 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 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 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8- 和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 度的原则,依法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 洪规划等,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开发、利用和水害防治作出 总体布局。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 间规划、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流域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环 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 资源利用状况,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 元和一般管控单元进行管理。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要求,优化空间开发保护布局,推进绿色发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9- 第二十一条 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 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对甘南黄河上游 水源涵养区和陇中陇东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应当根据其地貌特 征差异,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 流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生态保 护与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各项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山清水秀的现代 甘肃,加强黄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和系 统治理,提高黄河流域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实施上 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系统协同治理,促进流域生态系统质 量整体改善。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 护,采取措施,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 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 力度。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黄河流 域市(州)人民政府,加强对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 脆弱区域的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和荒漠化、沙化、盐 渍化土地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科学造林的 原则,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封造育并 -10- 举,采取建设防护林、实施禁牧封育、工程固沙、沙化和盐渍化 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黄河流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天然林、 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 第二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人工造 林、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人工草场建设、治虫灭鼠、补播 改良、封山育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严格管控开矿、采 石、挖沙等活动,有效保护和恢复湿地,促进草地森林增量提质。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 加强森林资源培育,保持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加 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 生态保护能力。 禁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坏植被。 第二十四条 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保护与修复,增强区域水源涵养能 力,恢复和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植被盖度,实施泥炭地保护,对 黑土滩、毒害草等进行综合治理。 第二十五条 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 增强祁连山水源涵养能力为核心,保护祁连山区域森林、草原、 河湖、湿地、冰川、戈壁等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退化草地,营造 农田林网,提高森林林分质量,构建荒漠化、沙化综合防护体系。 第二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天 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草原保护与修复、沙 -11- 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与修复等工程。 鼓励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设水土保持林,通过采取建设国 家储备林、抚育中幼林、修复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多种措施, 持续提高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碳汇增量,确保林业碳汇资源安全。 第二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自然保护地开展整体保护与系统修复,分类有序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加强生态廊道、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灾 害防控等建设。 第二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 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监督体系,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落实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 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 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 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 态保护修复为重点,围绕渭河、洮河、泾河、湟水河、大通河、 大夏河、祖厉河、庄浪河、马莲河、葫芦河、散渡河等水系实施 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 保护,加强梯田、鱼鳞坑和小型雨水集蓄等工程建设,从源头上 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减少入黄泥沙。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 -12- 建设,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 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地方防汛责任体系, 落实管护责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禁止损坏、 擅自占用淤地坝。 第三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省 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由黄河流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 布。已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 林(草)计划,逐年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 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 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 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 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 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 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 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局 面。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 -13- 性的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 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评估生物受 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 鼓励和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设。 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 物种种质资源;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 态的捕捞行为。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水优 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 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第三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和组织实施 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取用水总量 和消耗强度控制。坚守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坚持以水定 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 业布局,促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 第三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表水 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当地水与外调 水,实施深度节水控水,优化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14- 第三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取 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监督管理。 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 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 业目录制度。列入国家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 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第三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水 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相适应。 水资源费应当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合理开 发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 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 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 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水 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水 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 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批准的黄河水量调度 -15- 计划,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调度,并综合平衡相关市(州)、县(市、 区)用水计划建议,制定下达甘肃省黄河水量年度调度计划,根 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 定黄河流域市(州)、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 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节水型 产业、工业园区和企业建设。推动能源、化工等高耗水产业节水 增效,推广应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装备、产品和 材料,提高废水高效循环利用率,支持企业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 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园区企业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 促进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产业节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 实施用水计量和节水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 效节水农业,推进农村生活用水设施改造,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 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推行管道输水、喷 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优化种植结构,扩大低耗 水、高耐旱作物种植比例,选育推广耐旱农作物新品种,降低农 业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层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 -16- 第四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节水型 社会建设,推进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完善城乡节水配套设 施和农村集中供水设施,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实施城 乡老旧供水设施和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使用集 中式直饮水,实行分质供水,减少制水过程中的水资源浪费。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 梯水价,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水价实行高额累进加价,非居民用 水水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十四条 除国家制定的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 录外,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 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 源建设。 第四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 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优化 利用矿井水和苦咸水、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 管网,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缺水地区及兰(州)西(宁)城市群沿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实施使用再生水的制度和政策措施。 -17-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等应 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 程、标准化堤防、控制引导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体系建设和 管理,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的运行管护, 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 国务院批准的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编制省内黄河干流及刘家峡等 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 送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组织 实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黄河其他支流、 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黄河流域有防凌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凌汛 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防洪规划,确保黄河流域防凌安全。 第四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 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支持和鼓励以稳定河势、规范流路、 保障行洪能力为前提,统筹河道岸线保护修复、退耕还湿,建设 集防洪、生态保护等功能于一体的绿色生态走廊。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 -18- 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 准等要求,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擅自改变水域和 滩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确实无法避免 降低行洪和调蓄能力、缩小水域面积的,应当同时建设等效替代 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补救措施。 第四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河道采 砂规划先行,严格行政许可,科学划分可采区、保留区,依法划 定禁止采砂区、规定禁止采砂期,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黄河流 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强化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制。严格控制河砂开采,提升机制砂利用 比例。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刘家峡、九甸峡等干支流骨干 水库库区和水源地的规范化管理建设,按照规定合理预留水库库 容,强化水土保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五十一条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 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 害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城市防灾减灾体系,提升城市洪涝灾害防 御和应对能力。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洪涝灾害防 御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社会防范 -19- 意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污 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 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 第五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 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放射性调查监 测,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 控,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建立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并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五十四条 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 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紧急情况的,黄 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法及时公布 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 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可能影响防洪、供 水、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排污口的,审批时应当征求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20- 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除城乡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 者扩大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河道、湖泊的 排污口组织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临夏州、兰州市、白银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 运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船舶码头污染防治计划,统筹建设船舶污 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新建码头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 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限期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第五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 服务,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技术,实施灌区农田退水 循环利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 禁止向黄河干支流沿岸灌区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第五十八条 陇东油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油 区环境污染整治,加快推进防污治污工程建设,重点加强董志塬、 马岭川、庆城、华池、西峰、马莲河、蒲河、柔远河等区域的污 染防治。 -21-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九条 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完整、准确、全 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经济繁荣的现代甘肃,加快发展方 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 第六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与乡村振兴战略、 新型城镇化战略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围绕 建设人民富裕的现代甘肃,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城乡融合 典型示范项目,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六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 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控制黄河流域新建 各类开发区,推进节水型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 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第六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 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管护 长效机制,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 发展黄河流域全域旅游、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休闲农庄。 第六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集 聚区产业发展重点导向,推动产业布局由分散向集聚转变,产业 发展由粗放消耗型向绿色集约型转变,搭建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 -22- 紧密衔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合作平台,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 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因地制宜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 应的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 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应 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资源型城 市积极发展清洁能源、循环农业等绿色生态产业。 第六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建设设 施完善的现代甘肃,构建水利、交通、能源、环境、市政等现代 化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开展通信网络、数据中心、物联网等新型 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推进智能市政、智能建 造等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六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服务国家粮 食安全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 式,大力发展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打造牛羊菜果薯药等优势特色 产业;加强高标准农田和高标准梯田建设管理;积极支持种质资 源和制种基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打造黄河流域地理标 志产品,推动黄河流域农业发展的绿色化、特色化、品牌化,提 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六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黄 河流域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信息、人工智能技术与化工、能源、 钢铁、有色金属、食品等传统产业的深度融合。支持企业整合产 -23- 业资源,推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探索产业转型升级新路 径和产业融合发展新模式。 第六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能源高 效利用制度,重点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各类产业园区应当采取 措施,推广和应用节能产品及技术,提升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 产出率、水循环利用率、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降低能源消耗 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 及配套政策制度,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实施碳排放、能源消 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及空气质量达标协同管理。 第六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主 导、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市州、县域间的黄河流域高质 量发展协调协作机制,解决区域协调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 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 机制。 第七十条 本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 等的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平台,依托兰州新区建 设,培育建设内陆自贸区、保税区,推进国际物流中转枢纽和国 际贸易集散中心建设,提升对外开放层次和空间,打造沿黄开放 高地。 第七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 个人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 -24- 灾害预防和应对、黄河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加 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 发挥东西部科技合作机制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与中东部地区各类创新主体建立合作关系, 推进科技交流合作和开放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发挥兰州白银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龙头带动作用,营造 具有吸引力的创新生态,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完善人 才引进激励保障措施,打造能够吸引高端人才、具备创新集聚能 力的国家级黄河创新走廊,提升黄河流域的技术创新水平。 第七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 导居民绿色消费,提倡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规划,统筹黄河干支流、左右岸不同区域,建立符合各地实际的 保护传承弘扬模式与机制,推动文化资源与特色旅游、文化创意 等深度融合,创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构建重点 突出、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统筹推进的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体系。 第七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 -25- 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依托黄河上游文明发祥展示高地、中华民 族共同体构建示范高地、黄河文化交流互鉴创新示范高地、新时 代红色文化传承弘扬高地、西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高地建设,促 进文化产业与农业、水利、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等深度 融合,为西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提供新动能。 第七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黄河文化研究,对黄河文化资源的种 类、数量、分布、保护传承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记录、评价 和建档,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库,利用甘肃黄河文化资源云平台, 加强黄河文化资源数字化保护、保存,实现黄河文化资源公共数 据开放共享。 第七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 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黄河文化遗产长 廊,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 古灌区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农耕文化遗产、地名遗产等的保护,培 育沿黄旅游品牌,推出黄河主题公园、精品剧目等具有黄河文化 特色的旅游产品。开发和培育体现黄河历史文化、黄河特有风貌、 古镇古村等特色精品旅游线路,打造具有当地黄河流域文化特色 的文创产品和反映黄河文化的新型文化业态。 黄河流域旅游活动应当符合黄河防洪和河道、湖泊管理要 求,避免破坏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 第七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文 -26- 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将具有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 文学、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摄影等文化产品 纳入公共文化服务目录,支持单位和个人围绕黄河流域历史文化、 风土民情、发展成就、时代风貌等开展文艺创作,丰富城乡居民 精神文化生活。 第七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 质文化遗产重要载体和文化空间的保护,实施黄河流域文明发源、 文化发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全面系统记录,完 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开 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推动智库建设,健全非物质文化遗 产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技术职称评 审制度。 第七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 化保护传承工作,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弘扬伟大建党精 神,开展长征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研究阐释,推动黄河流 域红色文化传承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黄河 流域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空间,提升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水平。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 育常态化机制,打造红色文化传播平台,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 -27- 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创新红色文化融媒体数字化 传播等方式,丰富红色文化展示主题、内容和方式,提升红色文 化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八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黄河 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教育基地、水工 程等资源,提升服务功能,增加和扩大展品的种类和数量,开展 馆际展览交流,将馆展方式与历史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 国主义教育紧密结合,推动展示方式向数字化、虚拟化、智能化 转化。 第八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黄河流 域重点文物考古发掘工作,建立黄河文物保护公共平台,运用大 数据、移动互联网、云平台等先进科技手段,实现黄河文物保护 安全动态监管,构建现代化文物安全防护体系和监管模式,提升 文物保护科技化、数字化水平。 第八十二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度融入 “一带一路”建设,利用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 国际文化博览会、中国(甘肃)中医药产业博览会等平台,扩大 黄河文化对外交流,培育发展黄河文化对外传播平台建设和重点 文化项目,鼓励支持举办黄河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黄河 文化影响力。 -28-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八十三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履行支出责任,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资金需求,建立常态化、稳定化的财政资金投入机 制。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发展绿色信贷、绿 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 展提供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 业为主、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生态保护投入机制,拓宽黄河流域生 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资金渠道。 第八十四条 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国 家规定明确补偿范围,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合理确定补偿 标准,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黄河流域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下列生态保护补偿方式: (一)引导和支持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人民政 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二)支持实施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资源环境市场 化交易补偿方式; (三)支持相关责任主体之间自愿协商采取资金补偿、对口 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29- 第八十五条 本省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 护负主要责任,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范围。 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 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保持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等生态 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八十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 绕建设平安和谐的现代甘肃,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信息, 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便利,并依法调处水事纠纷,构建和谐稳 定的水事关系。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相关信息, 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和控告的部门应当及时受 理、依法处理。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 质量发展督察工作机制,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 方式对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履行黄河流域生态 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 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被督察单位应当配合督察工作,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 -30- 改。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市(州)、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 高质量发展议事协调、联合会商和应急联动等机制,在黄河流域 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开展联 合执法。 加强黄河流域上下游生态环境省际监督执法协同工作。与邻 省接壤的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执法中发现 有跨省(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违法案件的,应当及时上报主 管部门,积极对接邻省(区)同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或者联 合执法等活动。 第八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 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 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 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对黄河流域内发生的重大 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 受监督。 第九十一条 黄河流域毗邻市(州)制定有关黄河流域生态 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大政策、重大规 -31- 划时,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开展 协同立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砍滥伐林木的,由黄河流 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 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黄河 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设置排污口 的,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黄河干支流沿岸灌区排放 -32- 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黄河流域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 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