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Dehong Dai and Jingpo Autonomous Prefecture, Yunnan Provi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Dehong Coffee Sector
Made 2013-02-06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Yunnan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Cultivated plants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coffee/cocoa/tea, ecofriendly products/ecofriendly processes, business/industry/corporation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beverages, pesticides, pests/diseases, plant protection
- Categories
- *, agriculture, softs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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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德宏咖啡 产业发展条例 (2013年 2月 6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3 年 3 月 28 日云南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3 年 2 月 18 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 年 5 月 31 日云南省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提升德宏咖啡产品质量,打造特色品牌,促进 德宏咖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 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德宏咖啡种植、加工、科 研、经营、服务及其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德宏咖啡,是指在国家批准的德宏咖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范围内,以云南小粒咖啡为主的咖啡品种及其 产品。 第四条 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 -2- 展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产业 发展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德宏咖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的衔 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咖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管理工作,并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科技、教育体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 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农垦、搬迁安置、供 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德宏咖啡产业 发展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德宏咖啡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咖啡种质资 源保护、科技创新和培训示范推广、人才培养、种植基地建设、 产品质量提升、流通体系建设、品牌建设、文化挖掘和宣传等。 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的宣 传,普及德宏咖啡知识和文化,扩大德宏咖啡品牌的影响力。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德宏咖啡文化研究、产品宣传和推 介活动。 -3-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的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优化德宏咖啡生产布局,确 立主推品种和技术。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德宏咖啡技术推广机构, 加强技术推广力量,加快德宏咖啡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等的 推广应用,提高对德宏咖啡产业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 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农垦等部门加强对德宏咖啡种质资源 的保护、开发与利用,鼓励和支持选育优质、高抗、高产以及适 应性好的德宏咖啡特色品种。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和咖啡企 业、协会等制定并推广德宏咖啡标准化种植规程。 鼓励和支持咖啡经营主体建设德宏咖啡标准化种植示范园 (区)。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德宏咖啡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 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草害绿色综合防控技术,保障德 宏咖啡质量安全。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咖啡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档 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咖啡生产记录档案。 禁止在德宏咖啡种植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土壤、空气、灌溉用水污染超标的区域种植生产; -4-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或者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 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 用农药; (三)向咖啡园(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矿渣等;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信科技 等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德宏咖啡生产加工经营主体提高初加工水 平,推进精深加工全产业链发展。 鼓励咖啡生产经营主体以德宏咖啡豆(含鲜、干豆)在制品、 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咖啡食品、药品、保健食品、 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衍生品,提高德宏咖啡附加值。 第十三条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 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工咖啡,在清洗、分拣、去皮、烘焙、磨粉、 包装、储存等环节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 添加剂、防腐剂、色素等。禁止使用不合格咖啡原料、辅料。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咖啡开展质量 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 经检测不符合咖啡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咖啡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将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企业 -5- 信用信息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平台,实现种植、加工、贮存、运 输、销售全产业链信息可追溯。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 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制定并组织实施德宏咖啡质量安全监测计 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德宏咖啡进行抽查,及时发布质 量安全监测信息。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德宏咖 啡品牌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德宏咖啡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培育、 推介、保护机制。 第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德宏 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品牌建设,鼓励咖啡生产企业申请使用德 宏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认证。 对获批使用德宏咖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得绿色食品、有 机产品等认证的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可以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具体补助和奖励办法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组 织对外推介德宏咖啡产品、品牌、文化等,提升消费者对德宏咖 啡品牌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赖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举办德宏咖啡品牌展示展销活动,组织 引导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 等,支持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国内外德宏咖啡品牌推广展 销中心,提升德宏咖啡知名度。 -6-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咖啡交易中 心、互联网交易平台、边境仓等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完善 咖啡仓储、物流、检测和营销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发展区域性 德宏咖啡市场。 第二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德宏咖啡文 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推广普及德宏咖啡知识、咖啡文化。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农业 农村、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科学引导德宏咖啡产业 与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相结合,建设咖啡博览园、咖啡特色小镇、 咖啡庄园、咖啡体验馆等,发展特色旅游、观光体验等,提升德 宏咖啡产业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德宏咖 啡产业的政策扶持,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龙头企业等,促进德宏咖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鼓励德宏咖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 作等方式与咖啡种植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财税 政策等措施,促进德宏咖啡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德宏咖啡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 和服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德宏 咖啡产业灾害保险、收益保险、价格保险,提高德宏咖啡产业抗 -7- 风险能力。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德宏咖啡 产业技术研发,鼓励德宏咖啡生产经营主体和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共同建立技术研究机构、公共科研平台、院士(专家)工作站 等,促进德宏咖啡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 转化。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教育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德宏咖啡种植、加工、 营销等方面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组织开 展技能培训、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支持高等学校、职 业院校开设咖啡相关专业,培育德宏咖啡产业人才。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德宏咖啡产业发展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 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单位或者组织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8-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日以 上 15 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 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