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Chaozhou City on the Protection of Ancient Tea Trees
Made 2023-07-2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Guangdong
- Subjects
- Forestry
- Keywords
-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classification/declassification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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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潮州市古茶树保护条例 (2022年 10月 21日潮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 年 7 月 27 日广东省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促进古茶树资源合理开 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在一百年以 上的茶树,包括野生型茶树、过渡型茶树、栽培型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 理、有序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 和利用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行政 区域内古茶树资源普查和保护管理工作。 -2-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 树保护、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古茶树保 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古茶树利用工作,开展宣传、培训、技术研究和指导等工作;编 制本行政区域古茶树生产技术方案;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基 地;协助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 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职责, 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或者林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 理和利用相关的具体工作。古茶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 区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茶树保护经费列入 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茶树调查、认定、建档、养护、复壮、生 态改善、抢救、保护设施建设、保险、培训、科学研究、宣传、 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 对在古茶树保护、管理、利用、研究和宣传等方面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或者破坏古茶树的行 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3-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古茶树保护投诉举报热线电 话、网络平台,及时受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潮州市古树名木专家库中设立潮州 市古茶树保护专家组,为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询、论 证和指导。专家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 责。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树龄一百年以上的古茶树,实行分 级保护: (一)对树龄三百年以上的古茶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对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茶树实行二级保 护。 对五百年以上的古茶树实行特别保护。凤凰山省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古茶树,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进行保护。 第十条 实行一级保护古茶树的鉴定、认定按照省有关规定 办理。实行二级保护古茶树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并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未经认定和公布的古茶树资源信息,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 -4- 区内的古茶树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实行特别保护的古茶树推进视频监 控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古茶树保护标志和保护 设施。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分级保护 的要求,定期组织实施古茶树资源调查、登记,建立古茶树图文 档案、电子信息数据库,并对古茶树资源进行动态管理,每十年 组织开展一次古茶树资源普查。 第十三条 古茶树的所有权人和实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 茶树日常养护责任制,确定古茶树日常养护责任主体,与其签订 养护责任书。 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签订养护责任书 的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应当无偿向养护责任主体提供古茶树生产、加工的技术 支持,提高古茶树的栽培、茶叶制作水平。 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养护责任书的要求,对古茶树进 行养护,保障古茶树正常生长,并接受市、县(区)人民政府林 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古茶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主体承担,市、县(区) -5- 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古茶树所有权人、实际经营权人不得对古茶树进 行整株更新,在不破坏古茶树生长环境和正常生长的前提下,可 以依照经营习惯或者技术规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古茶树进行养护,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 机械防治等措施科学防治古茶树病虫害; (二)种植有利于古茶树生长的植物,优先施用有机肥; (三)对古茶树进行利用,实行因地、因树、因时制宜保护 性采摘,合理采摘叶、花、果、枝; (四)其他有利于古茶树保护的活动。 第十六条 古茶树树冠垂直投影及边缘外五米范围内为古 茶树保护范围,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日常养护责任主体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在古茶树保护 范围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影响古茶树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 采取避让措施;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确需施工,无法避让的,应 当在施工前制定保护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施工 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污染物危害古茶 树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 除危害。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林场管理 -6- 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生态环境,加强古茶 树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砍伐古茶树; (二)擅自迁移古茶树; (三)对古茶树掘根、剥皮、刻划、敲钉、折枝,或在树上 攀爬,或悬挂、缠绕其他物品; (四)施用影响古茶树生长或者品质的化肥、农药、生长调 节剂、化学除草剂等有毒有害物质; (五)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坑取 土、淹渍或者封死地面、排放烟气、倾倒有害污水或者垃圾等破 坏古茶树生长环境的行为; (六)除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外,擅自修剪枝干、采 摘花果叶; (七)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因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让需要迁移古 茶树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古茶树应当制定技术方案,并按照技术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 古茶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报告市、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 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置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 -7- 木主管部门同意。对于需采伐处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在古茶树 名录中注销、出具注销文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现状保留的,由 林业主管部门在古茶树名录中备注。 已死亡的古茶树,凭注销文书依法向县(区)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和处置。 第二十条 对古茶树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市、县(区)人 民政府批准的古茶树保护、管理和利用专项规划,科学开发、可 持续利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茶树开发利用扶持措施, 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扶持措施应当包括: (一)建设古茶树种质资源库、种质繁育基地; (二)开展古茶树栽培、养护、利用等技术交流合作; (三)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打造古茶树景观; (四)鼓励古茶树所有权人或实际经营权人打造古茶树产品 品牌; (五)培育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行业协会开展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和 行业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二)投资建设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林)场等项目; (三)申请、登记、注册地理标志和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 -8- 标志;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依法建立古茶树种质资源圃, 开展种质资源研究; (五)依法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繁育,通过驯化、育种,培 育新优茶品种; (六)鼓励从事古茶树产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标 准化技术研究,创新茶叶加工工艺,改造提升茶叶加工设备,加 大产品研发,促进产品结构、香型、档次多元化,满足市场大众 化的需求; (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各类茶文化促进 组织,开展茶艺和茶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八)挖掘古茶树历史文化,开发古茶树文创产品、旅游线 路,推动茶文旅融合发展; (九)相关行业协会、茶叶企业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符合本市古茶树特点的茶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提高古茶树茶 叶产品质量,打造绿色环保的古茶树产品品牌; (十)其他有利于古茶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 破坏古茶树保护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砍伐 古茶树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砍伐古茶树 -9- 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擅自迁移古茶树 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擅自迁移古茶树价 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茶树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 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影响古茶 树正常生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茶树死亡的,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茶树保 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古茶树生 长环境、古茶树资源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