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Made 2018-10-1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Energy, Land and soil, Mineral resources, Sea
- Keywords
- governance, policy/planning, authorization/permit, agricultural l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 urban land
- Categories
-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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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 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 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 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 党中央。
第三条 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 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情况;变更人民政府驻地时,应当优化 资源配置、便于提供公共服务;变更行政区划名称时,应当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 征。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行政区划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七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 顺序的变更;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 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1/01/content_5336379.htm 1/3 12/14/2018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令第704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 相关报道 变更;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八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 解读 府驻地的迁移,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国务 确保行政区划工作科学有序开 院备案。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 展 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为新时代社会建设“画好棋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 盘”——民政部、司法部相关 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 负责人详解《行政区划管理条 报国务院批准。 例》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明年施 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 行——更好地发挥行政区划服 案。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报送国务院备案的事项,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务大局作用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 推进行政区划管理制度化、规 (一)申请书; 范化——专家解读《行政区划 (二)与行政区划变更有关的历史、地理、民族、经济、人口、资源环境、行政区域面 积和隶属关系的基本情况; 管理条例》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四)专家论证报告;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 (五)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情况; (六)变更前的行政区划图和变更方案示意图;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有关情 (七)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况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当根据情况分 别征求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外事、发展改革、民族、财政、自然资源、住房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 当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 更;情况复杂,12个月内不能完成变更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完成变更时, 同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勘定行政区域界 线,并更新行政区划图。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 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区划管理的信息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变更 的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划档案的管理。 行政区划管理中形成的请示、报告、图表、批准文件以及与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有关的材 料,应当依法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完成行政区划变更、备案、信息报送的,由上一 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完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划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1/01/content_5336379.htm 2/3 12/14/2018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令第704号)_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 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 总理 新闻 政策 互动 服务 数据 国情 动态 最新 要闻 文件库 督查 便民服务 指数趋势 宪法 常务会议 | 视窗 讲话 专题 解读 我向总理说句话 部门地方大厅 快速查询 国旗 全体会议 文章 政务联播 中央有关文件 高端访谈 政府权责清单 数据要闻 国歌 组织机构 媒体报道 新闻发布 双创 文津圆桌 服务搜索 商品价格 国徽 政府工作报告 视频 人事 公报 政策法规意见征集 服务专题 生猪信息 版图 音频 滚动 法律法规 统计公报 行政区划 图片库 数据说 直通地方 链接: 全国人大 | 全国政协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港澳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媒体 中央企业网站 中国政府网 | 关于本网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1/01/content_5336379.htm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