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the work of water conservancy archives
Made 2003-03-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Water
- Keywords
-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aterworks, offences/penalties, hydropower generation, inspection, renewable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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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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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 水利档案工作规定 水办[2003]105 号 水利部 国家档案局 2003 年 3 月 14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水利系统档案工作情况,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水利档案是指水利系统各单位,在从事水利工作及相关活动中直接 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国家 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水利档案工作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水利工作历史真 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应加强档案法规宣传,提高档案意识。 第四条 水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应建立、健 全档案工作,并加强领导,保证档案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 各单位应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 划,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为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创造条件,为档案 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六条 水利部依法制定水利档案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对水利档案工作进 行监督和指导;水利部办公厅下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http://www.law-lib.com/law/lawml.asp?bbdw=%CB%AE%C0%FB%B2%BF%20%B9%FA%BC%D2%B5%B5%B0%B8%BE%D6 第七条 水利部直属单位和省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应建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 档案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各门类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 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机关,在档案业务工作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 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各流域机构应建立档案馆,负责本流域应进馆档案资料的收集、管 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履行流域机构机关档案管理职能,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 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专业技能,爱岗敬业, 忠于职守。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晋升或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并享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 职责与要求,确保各门类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档案保管条件应符 合国家规范要求,保证档案安全;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人员或业务部门的专人负责收 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任何部门或个人 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 水利档案在各单位保存一定时期后,应按规定向相关的档案馆移 交。 第十三条 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进程实行同步 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好科研成果和工程验收关,凡档案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项目,不得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十四条 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处 理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档案部门应加强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大力开发档 案信息资源,通过多种方式满足利用需求,为各单位的中心工作提供更好服 务,并注意做好档案利用效果收集和档案基本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档案信息进入互联网,要加强管理,防止泄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人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可 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具体责 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可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予以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