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the Functions,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Social Security Fund
Made 2018-07-3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General
- Keywords
- social protection, financing, institution, invest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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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是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加挂国家公园管 理局牌子。
第三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 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 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 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 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 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 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 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 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 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 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 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 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 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负 责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 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 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 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 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 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 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 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 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 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 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 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 急管理部,以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 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 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 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 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 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 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 公开工作。承担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以及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 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 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 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森林采伐限 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 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 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草原管理司。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 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五)湿地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指导湿地保护工 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 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六)荒漠化防治司。起草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 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 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 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 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 (八)自然保护地管理司。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 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 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 (九)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司。承担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 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 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司。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 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 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 经营行为。 (十一)森林公安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 特大森林案件。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司。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 和草原中央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 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援外项目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 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司。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 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 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承办相关 重要国际活动和履约工作。承担相关国际协定、协议和议定书的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林 业和草原事务。承担国际竹藤组织和亚太森林组织相关工作。 (十五)人事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 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 429 名(含两委人员编制 4 名、援派机动编 制 1 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41 名)。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正副司长职数 58 名(含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1 名、总工程师 1 名、总经济师 1 名、机关党委 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4 名。
第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跨地区设置 15 个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中华人 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办事处牌子,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 监督专员办事处除外),作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派出机构,行政编制 304 名,司局级领 导职数 45 名,主要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 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所辖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野生动植 物进出口管理相关工作。在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 牌子、在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在驻成都森林 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加挂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承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 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第七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