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n Pet Feed Labeling
Made 2018-04-2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Livestock
- Keywords
- animal feed/feedstuffs, international trade, inspection, internal trade, packaging/labelling, offences/penalties
- Categorie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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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宠物饲料标签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标签标示内容,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宠物饲料标签是指以文字、符号、数 字、图形等方式粘贴、印刷或者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产品信 息的说明物的总称。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 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 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 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第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磋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 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 量检验合格证。 第五条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 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 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 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 —22 — 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 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 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 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 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 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示例见附 录 1 。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 剂预混合饲料”、“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 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 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 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 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 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 称或者类别名称。示例见附录 1 。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 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 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 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 —23 — 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 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 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示例见附录 1 。 第六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原料组成。原料组成 包括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两部分,分别以“原料组成“和“添加 剂组成”为引导词。其中,“原料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所用 的饲料原料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并按照各类或者各种饲料原 料成分加入重量的降序排列;"添加剂组成“应当标示生产该产品 所用的饲料添加剂名称,抗氧化剂、着色剂、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 料添加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 饲料原料品种名称应当与《饲料原料目录》一致,类别名称应 当与附录 2 规定一致。饲料添加剂名称应当与《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一致。 在产品中使用以《饲料原料目录》中动物水解物为主要原料 复配制成的调味产品的,应当在原料组成部分中以“宠物饲料复合 调味料”或者“口味增强剂”标示。 原料组成中的某种原料如以品种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类 别名称标示;如以类别名称标示,则不应当再以品种名称标示。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 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 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24 — 第八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 值。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计量单位见附录 3 。 (一)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项 目、要求及具体标示方法见附录 4 。 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 合饲料,其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可以进行特殊 标示。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 标示水分和产品中所添加的主要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方法参 照附录 4 。 (三)其他宠物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标示水分, 也可以根据需要标示其他成分的分析保证值,标示方法参照附 录 4。 第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净 含量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与产品名 称应当位于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 固态产品应当使用质量进行标示,净含量不足 1 千克的,以克 或者 g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千克(含 1 千克)的,以千克或 者 kg 作为计量单位。 液态产品、半固态产品除可以使用前款规定的质量进行标示 外,也可以使用体积标示,以体积标示时,净含量不足 1 升的,以毫 —25 — 升或者 mL 作为计量单位;净含量超过 1 升(含 1 升)的,以升或者 L 作为计量单位。 第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 存方法。 第十一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说明。使 用说明应当根据宠物的生命阶段、活动量和体型类别标示推荐饲 喂量或者饲喂建议。 第十二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使用的注意事 项。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 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通用名称标示“处方”字样的宠物配合饲料,应当在注意事项 中参照本规定附录 5 中的示例,标示该产品适用的宠物特定生理、 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并在醒目位置标示“请在执业兽医指导 下使用”字样。如其适用的生理、病理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未在附 录 5 收录范围以内,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参照附录 5 根据产品 的实际情况标示注意事项,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资料至少 应当包括能够验证产品效果的科学试验数据及配方组成。 第十三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 日期信息,标示方法见附录 6。进口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生产日 期应当与原产地标签上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采 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生产 —26 — 日期的标示不得另外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标示方法见 附录 6。进口宠物饲料产品中文标签标示的保质期应当与原产地 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 位”的形式,应当标示包装物的具体部位。保质期的标示不得另外 加贴或者篡改。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的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与许可证明文件一致的生产许可 证编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其他宠物饲料 产品,应当标示与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一致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如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一致,可 不重复标示。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进 口宠物配合饲料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与进口 登记证一致的登记证号、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品在 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其他 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生产厂家名称、生产地址,以及该产 品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销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应当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 方式、通讯地址等 。 第十六条 对于内包装不独立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外包装 —27 — 应当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内包装至少标示产品名称、保质期和 净含量。对于内包装独立销售的产品,内、外包装均应当标示本规 定的所有内容。如内包装巳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且标示内容 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完整地呈现,可不在外包装物上进行重复标 示。仅用于宠物饲料产品运输的外包装除外。 对于复合包装产品,外包装应当标示复合包装的净含量和所 含独立包装的净含量及件数,或者直接标示所含独立包装的净含 量和件数,标示形式见附录 6。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当按照 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应当标示最早 生产的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也可以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 独立包装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七条 宠物饲料免费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 还应当标示“免费样品”、“赠品”、“非卖品”或者“试用装”等 字样。 第十八条 委托加工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 料产品,除标示本规定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当标示委托企业的名 称、注册地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九条 宠物饲料产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其标示应当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 声称,声称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8 — (一)禁止对宠物饲料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宠物疾病的说明 或者宣传。 (二)所有声称应当具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公开发表 的出版物、教科书、配方组成、检测数据或者试验报告等。 (三)对成分进行声称时,声称的内容应当置于产品名称相邻 位置,并与产品名称使用相同的字体和颜色,字号不大于产品名 称,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部分内容。 1. 宠物饲料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应当在饲料原料组成 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如该饲料原料使用所属 类别名称标示,应当在类别名称之后以括号的方式标示该饲料原 料的品种名称及其在产品中的添加量。示例见附录 1 。 2. 经脱水处理的饲料原料,可以依据水分还原后其在产品中 的含量进行声称。可以进行水分还原的饲料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 法见附录 7 。 如进行水分还原,则附录 7 中涉及的三类饲料原料应 当同时还原,计算方法应当按附录 7 执行。 3. 声称 "XX 配方”时,产品中的 "XX" 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 总重的 26% 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 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26% 以上,其余每种 饲料原料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3% 以上,声称应当按原料的重 量百分比降序排列 。 示例见附录 1 。 声称“含 xx 配方”时,产品中的 "XX"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 —29 — 总重的 14% 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 其中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14% 以上,其余每种 饲料原料均应达到产品总重的 3% 以上,声称应按原料的重量百 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 l 。 声称“含 XX" 时,产品中的 "XX" 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 的 4% 以上;如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饲料原料进行组合声称,其中 至少一种饲料原料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4% 以上,其余每种原料 均应当达到产品总重的 3% 以上,声称应当按饲料原料的重量百 分比降序排列。示例见附录 1 。 4.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或 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可以对产品的风味进行声 称,声称应当使用 "XX 味”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5. 如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 某些特有属性,即使该原料未达到产品总重的 4%' 也可以对其进 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添加 XX" 字样。示例见附录 l 。 6. 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等 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性, 声称应当使用“含 XX" 字样。声称涉及的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 素等营养素应当在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中列示 。 声称涉及的饲料 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中列示并标示其添加量 。 示例见附 录 1 。 —30 — 7.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声称不含有某种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 剂,声称应当使用“无 XX" 或者”不含 XX" 。除饲料原料和饲料添 加剂外,不得对其他任何物质进行不含有声称。对于蚨质成分,如 其含量不高于 20mg/kg 时,可以进行“无蚨质”或者”不含蚨质”的 声称。 8.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中的某种成分含量进行“高”、“增高”或 者“低”、“降低”或者类似的比较性声称,应当以本企业的产品作 为参照物且明确列示,增高或者降低的比例应当达到 15% 以上,对 于常量营养素,增高或者降低的百分比应当能够通过配方进行验 证。示例见附录 1 。 (四)对特性进行声称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所有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均来自 未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 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 微量元素,可对产品进行特性声称,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 然粮”或者类似字样。如宠物饲料产品中添加的维生素、氨基酸、 矿物质微量元素是化学合成的,也可以对产品进行“天然的”、“天 然粮”的声称,但应当同时对所使用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质微量 元素进行标示,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粮,添加 XX" 字样;如添加了 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的化学合成的维生素、氨基酸、矿物 质微量元素,声称中可以使用饲料添加剂的类别名称 。 所有声称 —31 — 文字应置于同一展示版面,使用相同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中间不 得插入其他任何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突出或者强调其中某一部 分。示例见附录 1 。 2.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来自未 经加工、非化学工艺加工或者只经过物理加工、热加工、提取、纯 化、水解、酶解、发酵或者烟熏等处理工艺的植物、动物或者矿物质 微量元素,可以对该饲料原料或者饲料添加剂进行特殊声称,声称 应当使用“天然”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3. 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除冷藏外未经蒸煮、 于燥、冷冻、水解等类似任何处理过程,且不含有氯化钠、防腐剂或 者其他饲料添加剂,可以对该饲料原料进行声称,声称应当使用 “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示例见附录 1 。 4.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的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脂肪含量不高 于 9% 、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7% 、水分 含量大于 65% 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4% 时,可以对犬用宠物饲料进 行“低脂肪”的声称。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 脂肪含量不高于 10% 、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脂肪含量不 高于 8% 、水分含量大于 65% 且脂肪含量不高于 5% 时,可以对猫 用宠物饲料进行“低脂肪”的声称。 5. 如犬用宠物饲料产品的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能量值不高 于 1296kJ ME/lOOg、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能量值不高 —32 — 于 1045kJ ME/100 g、水分含量不低于 65% 且能量值不高于 376 kJ ME/lOOg 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 行标示。如猫用宠物饲料产品水分含量低于 20% 且能量值不高于 1359kJ ME/lOOg、水分含量在 20% 至 65% 之间且能量值不高于 1108kJ ME/lOOg、水分含量不低于 65% 且能量值不高于 397 kJ ME/lOOg, 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低能量”声称并对其能量值进行 标示。标示时应当以“能量”或者“能量值”为引导词,并与该声 称置于同一展示版面。能量值应当以代谢能 (ME) 值表示,并以 kJ /lOOg 为单位,代谢能可以采用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录 8, 但应 当在代谢能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计算值”字样。 6. 宠物饲料产品可以使用“新产品”、“配方升级”、“产品升 级”或者类似声称,但声称应当有充分证据,且该声称在产品标签 上标示的时间不得超过 18 个月。 7. 如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符合国际或者国外标准的声称,产 品应当符合对应标准的所有要求,且在监管部门要求时应当能提 供检测报告或者产品配方等证明材料。 (五)如宠物饲料产品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者 饲料原料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 理功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 1. 声称涉及的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添加剂组成或者产品成 —33 — 分分析保证值中按本规定要求标示,声称涉及的饲料原料应当在 原料组成中标示其名称,并在名称后标示其添加量,示例见附 录 1 。 2. 如宠物饲料产品对毛球产生、牙垢积聚等非疾病性问题具 有预防性作用,可以进行功能声称,声称可以使用“预防”字样并 标示该产品可以预防的非疾病问题,示例见附录 l 。 第二十一条 宠物饲料标签应当结实耐用。附签形式的标签 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或者被遮掩,标签内容应当在不打开包装的情 况下完整呈现。标签内容应当清晰、醒目、持久,方便消费者辨认 和识读。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进口宠物饲料的生产者 和地址、国外经 3 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可以同时使用有 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其他文字,但不得大于相 应的汉字(商标除外)。对于印有多语言的包装物,凡使用规范汉 字提供的信息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标签的展示面积大于 35cm2 时,标示内容的文 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 8mm。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 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 9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宠物 饲料产品标签监督抽查。 第二十四条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依据《饲料 —34 — 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宠物饲 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录: 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量单位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至少应当包括的 项目及标示要求 5. 宠物配合饲料适用的特定状态及主要营养特征标示 示例 6.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7.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8. 产品能量值的计算方法 9.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最大表面面积计算 方法 —35 — 附录 1 宠物饲料标示内容示例 一、宠物配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配合饲料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粮”或者“全 价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粮" ; “宠物配合饲料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幼年期 犬粮”或者“全价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 宠物食品幼年期犬粮" ; —“宠物配合饲料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泰 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泰迪幼年 期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泰迪幼年期犬粮" ; —“宠物配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 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大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大 型犬幼年期犬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犬粮" ; “宠物配合饲料犬处方粮”或者“宠物全价饲料犬处方 粮”或者“全价犬处方粮”或者“全价宠物食品犬处方粮”。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或者“补充性宠物食 品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微量元素" ; —36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补充 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 微量元素"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 泰迪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 大型犬幼年期微量元素”。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维生素 B" 或者“补充性宠物食 品维生素 B" 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维生素 B"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补充 性宠物食品犬幼年期维生素 B"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犬幼年期维 生素 B"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 泰迪犬幼年期维生素 B" ;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 “补充性宠物食品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 B" 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 大型犬幼年期维生素 B" 。 —37 — 三、其他宠物饲料通用名称示例 —“宠物零食肉棒" ; “宠物零食幼犬饮料" ; —“宠物零食幼犬牛肉粒" ; —“宠物零食幼犬洁齿磨牙棒” —“宠物零食泰迪犬咬胶”。 四、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饲料原料,标示示例 “肉类及制品(鸡肝 3.5%)";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蔓越薛 1. 3%)" 。 五、成分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 26% 以上, 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配方" ; “鸡肉大米配方" ; —“牛肉鸡肉配方”。 (二)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 14% 以上, 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配方" ; “含糙米配方,, ; “含牛肉鸡肉配方,, ; —“含牛肉大米配方”。 —38 — (三)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达到产品总重 4% 以上, 声称标示示例: “含牛肉" ; “含糙米" ; “含牛肉鸡肉" ; —“含鸡肉大米”。 (四)宠物饲料产品中使用的饲料原料、宠物饲料复合调味料 或者口味增强剂能够赋予产品某种风味,声称标示示例: —“牛肉味" ; “鸡肉味" ; “烟熏味”。 (五)宠物饲料产品中某种饲料原料的添加量足以赋予产品 某些特有属性,声称标示示例: —“添加燕麦" ; —“添加牛初乳”。 (六)宠物饲料产品如声称使用某种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 等营养素或者使用的某种饲料添加剂可以赋予产品某些特有属 性,声称标示示例: “含 DHA"; “含共辄亚油酸”。 (七)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比较性声称时,声称标示示例: —高蛋白全价犬粮(与 xx 全价犬粮相比)。 —39 — 六、特性声称标示示例 (一)声称应当使用“天然的”、“天然粮”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 饲料产品标示示例: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 ; —“天然粮,添加维生素和氨基酸”。 —“天然色素" ; “天然防腐剂”。 (二)声称应当使用“新鲜的”、“鲜”或者类似字样的宠物饲料 产品标示示例: —“新鲜鸡肉,, ; —“鲜牛肉”。 七、功能声称标示示例 (一)宠物饲料产品中如使用的某种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或 者其中含有的某种营养素具有维持、增强宠物生长、发育、生理功 能或者机体健康的作用,声称标示示例: —“含钙促进骨骼发育" ; —“含菊笸根粉促进肠道有益菌增殖”。 (二)宠物饲料产品如对非疾病性问题具有预防性作用,声称 标示示例: “预防毛球产生" ; —“预防牙垢聚集”。 —40 — 附录 2 宠物饲料原料分类 序号 类别名称 与《饲料原料目录》对应的原料品种 1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2 油料籽实及其制品 “油料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3 豆科籽实及其制品 “豆科作物籽实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 原料 “块茎、块根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原 4 果蔬类籽实及其制品 料、“其它籽实、果实类产品及其加工产 品”中的所有原料 5 天然植物及其制品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的 7. 1 、7.2 、7.3 、7.4 的原料 6 饲草类及其制品 “饲草、粗饲料及其加工产品”中的所有 原料 7 藻类及其制品 “其它植物、藻类及其加工产品”中的 7.5 的原料 8 乳类及其制品 “乳制品及其副产品”中的所有原料 9 肉类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 9. 1 、9.3 、 9.6 和 9.7 的原料 10 昆虫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 9.2 和 9.5 的原料 11 蛋类及其制品 “陆生动物产品及其副产品”中 9.4 的 原料 12 鱼类等水生生物及其 “鱼、其它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中的所有 制品 原料 13 矿物质 “矿物质”中的所有原料 14 微生物发酵类制品 “微生物发酵产品及副产品”中的所有 原料 —41 — 附录 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常用计最单位 一、粗蛋白质、粗脂肪、粗纤维、水分、粗灰分、钙、总磷、水溶性 氯化物(以 Cl -计)、氨基酸含量,以百分含量(%)表示。 二、微量元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 囊、每粒中元素的毫克数表示。 示例:mg/g、mg/kg 、mg/mL、mg/L、mg/片、mg/胶囊 。 三、维生素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 每粒产品中含药物或者维生素的毫克数,或者以表示生物效价的 国际单位(IU) 表示。 示例: mg/g、 mg/kg、 mg/mL、 mg/L、 mg/片、 mg/胶囊、mg/粒,或 IU/g、IU/kg、IU/mL、IU/L、 IU/片、IU/胶囊。 四、酶制剂含量,以每克、每毫升、每片、每胶囊、每粒产品中含 酶活性单位表示。 示例: U/g、U/mL、U/片、U/胶囊、U/粒。 五、微生物含量,以每克、每千克、每毫升、每升、每片、每胶囊、 每粒产品中含微生物的菌落数或者个数表示。 示例: CFU/g、 CFU/kg、 CFU /mL、 CFU /L、 CFU/片、 CFU/胶囊、 CFU/粒,或者个/g、个/mL、个/片 、个/胶囊。 —42 — 附录 4 宠物配合饲料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至少应当包括的项日及标示要求 项目 要求 标示方法 粗蛋白质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最小值;对于进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粗脂肪 行低脂肪声称的 进行低脂肪声称的产品应当标示为: 产品,应当同时 最小值<粗脂肪<最大值』戈者 标示其最大值 粗脂肪不小于,且不大于 粗纤维 最大值 至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水分 最大值 至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粗灰分 最大值 冬或者不大于,或者至多 钙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总磷 最小值 艺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水溶性氯化物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以 Cl -计) 赖氨酸,适用 最小值 ~,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于犬粮 牛磺酸,适用 最小值 ;>-:'或者不小于,或者至少 于猫粮 —43 — 附录 5 宠物配合饲料适用的特定状态及 主要营养特征标示示例 一、改善慢性肾功能不全状态 示例:本产品适用于慢性肾功能不全的犬、猫使用,产品中的 磷和蛋白质经过科学调整。 二、帮助溶解鸟粪石 示例:本产品用于促进犬、猫鸟粪石溶解,产品中的镁和蛋白 质经过科学调整。 三、减少鸟粪石再生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鸟粪石再生,产品中的镁经过科 学调整。 四、减少尿酸盐结石形成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尿酸盐结石形成,产品中的嗔呤 和蛋白质经过科学调整。 五、减少草酸盐结石形成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草酸盐结石形成,产品中的钙、维 生素 D 经过科学调整。 —44 — 六、减少胱氨酸结石形成 示例:本产品用于减少犬、猫胱氨酸结石形成,产品中的蛋白 质和含硫氨基酸经过科学调整。 七、降低急性肠道吸收障碍发生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猫急性肠道吸收障碍发生,产品中 的电解质和易消化原料经过科学调整。 八、降低原料和营养素不耐受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猫原料和营养素的不耐受症,产品 中的蛋白质或者碳水化合物经过科学调整。 九、改善消化不良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消化不良,产品中原料的可消化 性和脂肪经过科学调整。 十、改善慢性心脏功能不全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慢性心脏功能不全,产品中的钠 经过科学调整。 十一、调节葡萄糖供给 示例:本产品用于调节糖尿病犬、猫的葡萄糖供给,产品中的 碳水化合物经过科学调整。 十二、改善肝功能不全 示例:本产品用于调节肝功能不全的犬、猫的营养供给,产品 中的蛋白质和必需脂肪酸经过科学调整。 —45 — 十三、改善高脂血症 示例:本产品用于调节犬、猫的脂肪代谢,产品中的脂肪和必 需脂肪酸经过科学调整。 十四、改善甲状腺机能亢进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猫的甲状腺机能亢进状态,产品中的碳 经过科学调整。 十五、降低肝脏中的铜含量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肝脏中的铜,产品中的铜经过科学 调整。 十六、改善超重状态 示例:本产品用于降低犬、猫的多余体重,产品的能量密度经 过科学调整。 十七、营养恢复期 示例:本产品用于犬、猫疾病后的营养恢复,产品的能量密度、 必需营养素和易消化原料经过科学调整。 十八、改善皮肤炎症和过度脱毛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皮肤炎症和过度脱毛现象,产品 中的必需脂肪酸经过科学调整。 十九、改善关节炎症 示例:本产品用于改善犬、猫的关节炎症,产品中的多不饱和 脂肪酸、维生素 E 等经过科学调整。 —46 — 附录 6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净含量的标示 一、生产日期的标示 生产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 隔,或者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当标示 4 位数字,小包装食品 也可以标示 2 位数字。月、日应当标示 2 位数字。 生产日期标示示例: “生产日期:2010 年 3 月 20 日" ; —“生产日期:20 日 3 月 2010 年”或者“生产日期: 3 月 20 日 2010 年" ; “生产日期(年/月/日):2010 03 20" 或者“生产日期(年/ 月/日):2010/03/20" 或者“生产日期(年/月/日): 20100320" ; “生产日期(月/日/年): 03 20 2010" 或者“生产日期(月/ 日/年):03/20/2010" 或者“生产日期(月/日/年):03202010" ; “生产日期(日/月/年):20 03 2010" 或者“生产日期(日/ 月/年):20/03/2010" 或者“生产日期(日/月/年):20032010" 。 二、保质期的标示 示例: —“保质期: xx个月”或者"xx 日”或者"xx夭”或者"X年" ; —47 — —“保质期至xxxx年xx月 xx 日”或者“保质期至 xx月 xx 日 xxxx年”或者“保质期至xx 日 xx月 xxxx年" ; “此日期前最佳……”或者“此日期前食用最佳……”或 者“最好在... …之前食用”或者”……之前食用最佳,, (…...)处填 写日期。 三、净含量的标示 (一)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 示例: “净含量:40 克 x5" 或者“净含量:40gx5" ; —“净含量:5x40g" 或者”净含量:5x40g"; —“净含量:200 克 (5x40 克)”或者“净含量:200g(5x40g)" ; “净含量:200 克 (40 克x5)" 或者“净含量:200g(40gx5)"; “净含量:200 克 (5 件或者 5 袋或者 5 包或者 5 罐或者 5 听)”或者“净含量:200g(5 件或者 5 袋或者 5 包或者 5 罐或者 5 听) " ; —“净含量: 200 克 (100 克 +50 克 x2)" 或者“净含量: 200g (100g+50gx2)"; —“净含量: 200 克 (80 克 x2+40 克)”或者 "200g(80gx2+ 40g)" 。 (二)复合包装中独立包装为不同类产品的,净含量标示方式 示例: —48 — —“净含量:200 克 (A 产品 40 克 x3, B 产品 40 克 x2) 或 200g(A 产品 40gx3,B 产品 40gX2)"; “净含量:200 克 (40 克 x3,40 克 x2)" 或者“净含量: 200g (40gx3 ,40gx2)" ; “净含量: 100 克 A 产品,50 克 X2B 产品,50 克 C 产品”或 者“净含量: lOOgA 产品,50gx2B 产品,50gC 产品,, ; —“净含量:A 产品: 100 克, B 产品:50 克 X2;C 产品:50 克” 或者“净含量:A 产品: lOOg,B 产品:50gX2;C 产品:50g" ; “净含量: 100 克 (A 产品), 50 克 x2(B 产品),50 克 (C 产 品)”或者“净含量: lOOg(A 产品), 50gx 2 (B 产品), 50g(C 产 品)”; “净含量: A 产品 100 克, B 产品 50 克 x2,C 产品 50 克”或 者“净含量:A 产品 lOOg,B 产品 50gx2,C 产品 50g" 。 —49 — 附录 7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其计算方法 -、可进行水分还原的原料种类及还原后水分还原标准 新鲜水果和蔬菜(不包括由果蔬皮渣制成的副产品)的脱水 物: 90. 0%; 肉类、鱼类(仅包括可食用动物组织)的脱水物:75. 0% ; 谷物: 15. 0% 二、含水原料水分还原示例 (一)固态/半固态宠物饲料 配方 原料的 配方中的 原料 组成,kg 水分含量, 干物质 % 含量,kg 玉米 66.0 10.0 59.4 鸡肉粉 24.2 10.0 21. 8 牛肉粉 1.8 11. 1 1. 6 胡萝卜粉 2.0 8.0 1. 8 添加剂预 4.0 4.0 混合饲料 油脂 2.0 2.0 总计 100.0 水分还原 还原后的 还原后的 标准,% 配方组成, 配方组成 kg 比例,% 15.0 69.9 37.2 75.0 87.2 46.4 75. 0 6.4 3.4 90.0 18.4 9.8 4.0 2.1 2.0 1. 1 187.9 100.0 注:1. 上述示例中,原配方中 24.2kg 的鸡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千 87.2kg 的鸡肉,占还原后配 方组成比例 46.4%,可以进行“鸡肉配方”的声称;原配方中 2.0kg 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 于 18. 4kg 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9.8%, 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原配方中 1. 8kg 的牛肉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6.4kg 的牛肉,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3.4%,可以进行“牛肉味”的 声称。 —50 — (二)液态宠物饲料 配方 原料的 配方中的 水分还原 还原后的 还原后的 原料 组成,kg 水分含量, 干物质 标准,% 配方组成, 配方组成 % 含量,kg kg 比例,% 水 42.0 35.4 35.4 牛肉 35.0 35.0 35.0 鸡肉 18.2 18.2 18.2 鱼肉 2.0 2.0 2.0 添加剂预 2.0 2.0 2.0 混合饲料 胡萝卜粉 0.8 8.0 0.7 10.0 7.4 7.42 总计 100.0 1001.0 100.0 注: 1. 上述示例中,配方中 0.8kg 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重量增加至 7. 4kg, 增加的 6.6kg 重 最可视为来源于配方中的水分,所以计算还原后的配方组成比例时配方总重最保持 100kg 不变。 2. 配方中 0.8kg 的胡萝卜粉经水分还原后相当于 7.4kg 的胡萝卜,占还原后配方组成比例 7.4%, 可以进行“含胡萝卜”的声称。 —51 — 附录 8 产品能最值的计算方法 一、犬用宠物饲料产品能量值计算方法(每 100g 产品中) (一)总能 (GE) 计算 总能 (Kcal)= 5. 7x粗蛋白质克数+9. 4x粗脂肪克数+4. 1 X (无 氮浸出物克数+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 91. 2-1. 43x干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 (DE) 计算 消化能 (Kcal)= GEx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 (ME) 计算 代谢能 (Kcal)= DE-1. 04x粔蛋白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4. 186kJ 示例: 以 100 克犬用配合饲料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 80g 水分、7g 粗蛋白质、4g 粗脂肪、3g 粗灰分、 lg 粗纤维和 5g 无氮浸 出物 GE(Kcal)= 5. 7x7+9. 4X4+4. lx(1 +5) = 102. 1 —52 — GE(Kcal)= 5. 7x7+9. 4x4+4. lx(1 +5) = 102. 1 1 于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xl00-5 100 - 80 能量消化率(%) = 87. 9-(0. 88x5) = 83. 5% DE(Kcal)= 102. lx83.5% =85.3 ME(Kcal)= 85. 3-0. 77x7 = 79. 9 ME(kJ) = 79. 9x4. 186 = 334. 5 二、猫用宠物饲料产品能量值计算方法(每 100g 产品中) (一)总能 (GE) 计算 总能 (Kcal)= 5. 7x粗蛋白质克数+9. 4x粗脂肪克数+4. 1 X (无 氮浸出物克数+粗纤维克数) (二)能量消化率(%)计算 能量消化率(%) = 87. 9-0. 88x于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三)消化能 (DE) 计算 消化能 (Kcal)= GEx能量消化率(%) (四)代谢能 (ME) 计算 代谢能 (Kcal)= DE-0. 77X粗蛋白质克数 (五)单位换算 1 Kcal= 4. 186kJ 示例: 以 100 克猫用宠物配合饲料产品为例计算其能量值,其中含 —53 — 80g 水分、7g 粗蛋白、4g 粗脂肪、3g 粗灰分、lg 粗纤维和 5g 无氮浸 出物 1 于物质中粗纤维所占百分比数= X100-5 100 - 80 能量消化率(%) = 87. 9-(0. 88x5) = 83. 5% DE(Kcal)= 102. lx83.5% =85.3 ME(Kcal)= 85. 3-0. 77x7 = 79. 9 ME(kJ) = 79. 9X4. 186 = 334. 5 —54 — 附录 9 不同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标签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一、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 (cm) 乘以宽度(cm) 。 二、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近似圆柱形包装物或者包装 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高度(cm) 乘以圆周 长 (cm) 的 40% 。 三、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上的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 40% 。 四、如果包装物或者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 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五、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 者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 凸缘。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