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f the Shandong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xogenous (Transit) Susceptible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in the Areas without Prescribed Animal Epidemics
Made 2015-05-14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handong
- Subjects
- Livestock
- Keywords
-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quarantine,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transport/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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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外引(过境)动物的管理,预防、控制规定 动物疫病发生,维护无疫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无疫区外引易感动物的申报管理 第一条从无疫区外引入易感动物的,货主应当向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山东省无规定动物 疫病区外引动物申报单》(见附件 1 在山东畜牧兽医信息网或山东动物卫生监督网下载)。 第二条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申报单后,应当对货主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 1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准予引入的决定。 第三条货主申请时需提供个人基本信息、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偶蹄动物:口蹄疫 禽类:高 致病性禽流感)、输出地动物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及畜禽养殖场畜禽代码(复 印件)。 第四条符合引入条件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签发《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引入动物通知 单》(见附件 2),并指定动物隔离场;不符合引入条件的,由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说明理由,并书面 告知货主。 第五条从无疫区外引入易感动物的,货主应当在起运 3日前,向无疫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申报,并附《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动物申报单》。 第六条无疫区外引易感动物申报的,通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并逐步推行网上 申报。 二、无疫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受理申请过程中,输出地、输入地或运输沿途必经之地发生相关动物疫情时,省动物卫 生监督所应当立即停止受理申请,并书面告知货主。 第八条外引(过境)的易感动物必须经过指定通道进出无疫区。无疫区外引易感动物的,货主或 承运人应当提交《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引入动物通知单》、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易感动物过境的,货主或承运人应当 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认真查验相关材料,检查畜禽标识及动物健康状况等。 经检查,证物相符、临床健康的,实施消毒后,在《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准予引入动物通知单》 上填写核查的动物数量、日期等,加盖“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专用章”,予以放行。 第十条经指定通道检查合格的易感动物,用于继续饲养的,应当到指定的动物隔离场依法进行隔 离检疫。经隔离检疫合格的,由动物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用 于屠宰的,应直接进入动物屠宰场进行屠宰。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过境动物,货主或承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运输出境。 第十二条无疫区外引易感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在 24小时之内向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进行监督检查,用于继续饲养的,监督场方 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隔离观察一个潜伏期后动物无异常,确认健康后,方可混群饲养。用于 屠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屠宰。 三、部门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引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外引(过境)动物检疫、监督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 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外引(过境)动物的监测、检测以及其他预防、控 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具体负责外引(过境)动物的监督检查。动物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外引动物的检疫监督工作。 四、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货主从无疫区外引入易感动物未办理审批手续、未申报检疫、未经指定通道出入、未经 指定动物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未履行落地报告义务等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 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接收未经指定通道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由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执法,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15年 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3月 31日。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