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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Provision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on Reporting Earthquake Disasters

Made 1993-12-13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Environment
Keywords
hazards, monitor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Categories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1993 年 12 月 13 日宁政发〔1993〕122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1 月 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8 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 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 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 第三条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 响: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 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 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破坏数 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 4.电视塔、水塔等单体重要设施工程的破坏程度、数量及 资产价值; 5.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 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 6.大家畜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 7.家庭财产损失数量,企业停产损失程度、数量,企业恢 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灾害影响。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 有毒、有害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 (四)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 合影响。 (五)环境影响。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缝、砂土液 化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上报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做到专人负 责,快速反应,上报及时。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 第五条 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 震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 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建立本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各级灾情速报网必 须责任落实到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 部门,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辖区内的灾情, 在一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并 进一步详细调查,继续上报汇总灾情资料,做好进行灾情评估的 准备工作。 第七条 地震灾情评估分为初评估和总评估两类。地震灾情 初评估是恢复地震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决策的依据,地 震灾情总评估是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决策的依据。 总评估继初评估之后完成。 第八条 地震灾情评估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 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及其方法进行。发生 在自治区境内的一般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 评估;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应当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评估。 第九条 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地震局必须 在地震发生后一小时内,组织并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及时赶 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的专家,也应 在震后的当天到达震区现场开展工作。发生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 震后,邀请国家地震局派人快速赶赴现场,参加并负责地震灾情 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 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工作。三天内完成一般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4 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五天内完成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灾情初评估。 第十一条 初评估之后,立即转入地震灾情总评估。地震灾 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十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 震灾情总评估,二十天内完成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三 十天内完成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 第十二条 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总评估的结 果,经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验收核准后,及时向地震现场 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严重和特大破坏 性地震灾情的初评估、总评估结果,报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 政府,并上报国务院。 第十三条 凡在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各 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报地震灾 情的,由各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玩 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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