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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Provisions of Haina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Prohibiting Disposable Non-degradable Plastic Products

Made 2020-02-10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Hainan
Subjects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Keywords
waste domestic sources, waste management, inspection, pollution control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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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0/2020 海南出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 省厅动态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hnsthb.hainan.gov.cn/ywdt/zwdt/202002/t20200212 2747323.html# 1/3 简 繁 请输入关键词搜索 更多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02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 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 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 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 作。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 料制品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 动。 公众应当减少使用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增强 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积极参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 首页 > 要闻动态 > 省厅动态 海南出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2020-02-12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首页 机构介绍 要闻动态 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开放 javascript:ClickObject1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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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 (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 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 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 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20/2020 海南出台《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 -- 省厅动态 --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hnsthb.hainan.gov.cn/ywdt/zwdt/202002/t20200212 2747323.html# 3/3 【TOP】【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 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 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链接: 中国政府网 生态环境部 省人大 省政府 省政协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联系我们|网站说明 |网站支持IPV6 版权所有: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主办单位: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0898-65350100 管理维护: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0898-65512370 技术支持: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260号 琼ICP备1600250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45 附件: 国家部委 省市区政府 省直部门 市县政府 省级环境 其他 http://www.gov.cn/ http://www.mee.gov.cn/ http://www.hainanpc.net/ http://www.hainan.gov.cn/ http://www.hainanzx.gov.cn/ http://hnsthb.hainan.gov.cn/fzlm/wzdt/ http://hnsthb.hainan.gov.cn/fzlm/lxwm/ http://hnsthb.hainan.gov.cn/fzlm/wzsm/ javascript:voi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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