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f Hainan Province on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Made 2023-07-21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Hainan
- Subjects
- Environment
- Keywords
- hazards, early warning system, monitoring,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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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2023 年 7 月 21 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 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 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 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 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 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 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 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 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健康、公安、教育、自然 -2- 资源和规划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 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 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 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 能力。 每年 5 月 12 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 周。 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 低地震灾害损失。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火山活动 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震、 火山短期与临震、临喷预测方案,建立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 火山监测预测能力。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及时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海域地震监测情况,提高地震 海啸监测预警能力。 -3- 第七条 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由省级地震、火山监 测预警站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站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 分类管理,其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水库大坝、油田、矿山、石油化工、核电站、特大 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建设单 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 监测预警台网联网。 第九条 地震、火山监测预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与群测群防 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 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动,完善地震宏观异常报送、调查核 实机制,并给予指导。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 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 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 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 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 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海 洋地震构造探测等工作,探索开展海域地震区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及 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高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城市地震 活动断层探测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修 订国土空间规划、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危险地 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 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 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 价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审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 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电力设施中的大跨越工程,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 -5- (三)抗震设防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 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建(构)筑物和 厂房; (四)大型海洋风电场、大型海上固定油气设施或者地震地 质条件复杂的海洋油气设施; (五)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 院用房,具有 I 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 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细菌的疾病预 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独立特大型桥梁及独立特长隧道公路工程、地震动峰 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 0.40g 地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抗震危 险地段,越江隧道、海底隧道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在城市轨 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 的主体结构,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一百五十 米的拱桥,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的航管楼,液化天然气码 头和储罐区护岸; (七)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 国际海缆登陆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混凝土结构塔高度 大于二百五十米或者钢结构高度大于三百米的省级及以上的电视 调频广播发射塔; (八)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 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的科学实验建筑; -6-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 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或者地震小区划的区域,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或者地 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 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 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 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 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采取抗震设 防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 震改造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 管部门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免费为农 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 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结合乡村振兴、生态移民搬迁、农村 危房改造等,逐步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报建时,应当积极 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7-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 学技术研究,合理安排防震减灾科研经费投入,加强地震科技创 新基地、防震减灾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发和推广使用减隔震、装 配式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等加大对海洋地震监测的研究,以新科 技、新方式推进海洋地震监测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 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 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医院、机场、车站、 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 应急疏散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采用统一标志,并在显著 位置予以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 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 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 -8- 急预案、上级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结合各自的社会管理与公共 服务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 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 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 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应急 预案应当包括火山灾害应急内容,或者制定专项的火山灾害应急 预案。 地震、火山应急预案应当切实可行,适时检查修订,每两年 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练。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 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 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民 政、农业农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完成。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一)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确定抗震设防要 求的; (二)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 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海南省防 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