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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 of China

Plan for Mineral Resources Ownership Benefit System Reform

Made 2017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Language
Chinese
Kind
policy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Subjects
Mineral resources
Keywords
minerals, mining, policy/planning, exploration, management/conservation, taxes, authorization/permit, access right, oil, natural gas, liability/compensation, environmental fees/charges
Categories
energy

Where to read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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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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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 通知 国发〔2017〕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7 年 4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 地发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对维护国家权益、 调节资源收益、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 推进生态文明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现就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制定 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 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 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 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 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 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 展新常态,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 案》要求,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 主线,以维护和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为重 点,以营造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为目 的,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 金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国家矿 产资源权益,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推进 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 乱采、贱卖资源行为。二是坚持落实矿业企 业责任,督促企业高效利用资源、治理恢复 环境,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同时按照“放 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稳定中央和地方财力 格局,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 益,合理确定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收入分配 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 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 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 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 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 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 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 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 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 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 就高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出让时一次性 确定,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缴 纳。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 另行制定。同时,加快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 改革,实现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机衔 接。全面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 协议出让行为,合理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 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 定为 4∶6,兼顾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矿产地利 益,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 定,与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 的国情相适应,同时有效抑制私挖乱采、贱 卖资源行为。 (二)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 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 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 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 矿业权占用费,有效防范矿业权市场中的“跑 马圈地”、“圈而不探”行为,提高矿产资源利 用效率。 矿业权占用费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确定 为 2∶8,不再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登 记机关分级征收的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 会同国土资源部制定。 (三)在矿产开采环节,组织实施资源 税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2. 署,做好资源税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对绝大 部分矿产资源品目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 与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资源价格挂钩,建立 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增强税收弹性。同时, 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 资源税,取缔违规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改 变税费重复、功能交叉状况,规范税费关 系。 (四)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 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 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 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 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 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 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 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 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 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 恢复责任。 三、配套政策 (一)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 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按照矿产资源 法、物权法、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推 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5 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由各级财 政统筹用于地质调查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等 方面支出。 (二)取消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 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推动国 有地勘单位加快转型,促进实现市场化运 作。已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可不再补缴,由国家出资的企业履行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责任,并接受履行国有资产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监管。 (三)建立健全矿业权人信用约束机 制。建立以企业公示、社会监督、政府抽 查、行业自律为主要特点的矿业权人信息公 示制度,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 案、矿产资源税费缴纳情况纳入公示内容, 设置违法“黑名单”,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 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 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治理格局。 四、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 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 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改 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 牵头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部际协调 机制,强化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会同 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使用 的具体管理办法,妥善做好新旧政策的过渡 衔接。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进本 地区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主体责任, 扎实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要强化对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 问题、解决问题,确保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改革顺利实施,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党中央、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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