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der No. 97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regarding to the Measures of the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ngqu
Made 2014-01-07 · Text as of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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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Regulation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Guangxi
- Subjects
- Forestry, Water,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Keywords
- afforestation/reforestation, plant protection, pests/diseases, ecosystem conservation, inspection, registration,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waterworks, policy/planning, pollution control, public water, freshwater pol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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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40208-428423.shtml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9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 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4年1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灵渠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渠是指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以下简称灵渠本体)及 其各类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灵渠本体主要包括大天平、小天平、 铧嘴、南渠、北渠、陡门、堤岸、三将军墓、泄水天平、堰坝、桥梁、水涵 等。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主要包括秦城遗址、石马坪古墓群、石刻、古树名木 等。灵渠具体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见《附件》。 第三条 灵渠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灵渠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 体制。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机制,制定保护政策,协调解决灵渠 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灵渠保护管 理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管理。 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灵渠保护工作。 打印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40208-428423.shtml 2/5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灵渠的保护。 第五条 兴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灵渠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 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统筹安排灵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灵渠的保护、管理和修 缮。灵渠保护修缮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并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在灵渠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大天平坝、小天平坝上新建码头或者在坝顶通行机动车辆; (二)在铧嘴上擅自新建码头或者从事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三)在南渠、北渠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桥梁、新开引水口、筑坝、建设取 水泵站或者从事与渠、堤岸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活动; (四)撬取、毁坏陡门、堰坝、堤岸、桥梁、水涵构件,以及在其周边从事取 土等破坏自然风貌的活动; (五)其他损害灵渠本体的行为。 第八条 在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秦城遗址上修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取土、挖沙、开道、深耕、 养殖等; (二)在石马坪古墓群修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石马坪 古墓群封土堆上取土、种植、建坟; (三)涂绘、刻画、损毁石刻以及在飞来石上新刻、补刻今人或者古人作品; (四)其他损害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灵渠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 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在灵渠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修路或者兴建码头、水利、电力、电 信、有线电视、市政工程等活动的,应当同时制定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灵渠及其周围的林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破坏和污染。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40208-428423.shtml 3/5 第十一条 灵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古树和 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珍贵、稀有名木进行调查、鉴 定、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制定养护管理措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沿岸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 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种草种树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 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搞好水土保持,美化、绿化灵渠,改善灵渠生态环境。 在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沿岸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 (二)开矿、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第十三条 灵渠源头及其相关支流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灵渠源头及其 相关支流的水量分配和调度,在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前提下,兼顾生态环境用 水。经审批修建的临岸渠道、管道、暗涵等分水取水设施,以及在上游河流修建 水库、电站,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量配置和调度计划。 在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向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排放工业污水、含病 原体的污水等污染物; (二)向灵渠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支流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 圾、农业生产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动物尸体; (三)在灵渠南渠、北渠、分水塘、湘江故道等水体炸鱼、电鱼、毒鱼、网 箱养鱼、养殖家畜家禽以及从事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殖。 第十四条 灵渠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应当经科学评估、合理确定后向社 会公布。 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灵渠本体保护、文化内涵和生态环 境保护的要求。灵渠旅游景区内的船只、竹筏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应当实行 统一管理、总量控制。 灵渠旅游景区内的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保 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40208-428423.shtml 4/5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灵渠南渠、北渠、分水塘、湘江故道等水体 炸鱼、电鱼、毒鱼、网箱养鱼、养殖家畜家禽以及从事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 殖的,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 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附件 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灵渠本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渠首段。 保护范围:四贤桥至粟家桥的南岸以渠岸为起点,外延20米;粟家桥北50米处 向东至现湘漓镇与打鱼村公路以南50米;观音阁旧址段北面渠岸为起点,外延100 米;竹枝堰至北陡的东岸为起点,外延50米;驼龙河故道入口至四贤桥南岸为起 点,外延50米;三将军墓四周墓边外延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鳌鱼山东麓公路,向北沿公路至分水塘村西边宅地至分 水渠,沿分水渠向北450米,转西至打鱼村公路,沿打鱼村公路向北400米转跨湘江 故道粟家桥;从粟家桥沿鸟媒岭山脊至官帽岭(231.6高地),沿官帽岭高地山脊走 向至西南灵渠饭店水池高地,往南至兴安罐头食品厂水平塔高地,并由此转东南 至240.2高地、转东北252.9高地、230.2高地;由230.2高地向东北跨海洋河至 234.8高地,转北至254.2高地,并西转至鳌鱼山东麓公路范围内。 (二)三里桥段。 保护范围:从铁炉陡至东风水泥厂公路堰段,以渠岸为起点,外延30米范围 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50米范围内。 (三)黄龙堤段。 12/9/20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渠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9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xzf.gov.cn www.gxzf.gov.cn/zwgk/zfwj/zzqrmzfl/20140208-428423.shtml 5/5 保护范围:从星桥陡上游50米起至大陡下游100米的灵渠段,以渠岸为起点, 直角向外延伸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再山岭高地沿200米,转向西至清水河高地,北至万家 山、向西北至本头山高地、六岩口山高地、大猪头岭(285.5高地、290.6高地), 向北转至小猪头岭高地,向西北转至凤凰岭高地,由此向南至大狮子岭高地、小 狮子岭高地,向东南至李家凸234高地、黄家湾山,向东南至赵家堰山,向东南面 与文物保护范围外线等距60米至再山岭形成汇合线范围内。 (四)回龙堤段。 保护范围:从回龙堤上游100米起至回龙堤下游100米、排洪渠下游100米的 灵渠段,以灵渠渠岸为起点,外延20米,以排洪渠渠岸为起点,外延5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30米范围内。 (五)鸾塘堰段。 保护范围:从鸾塘桥上游80米起至清水河故道与灵渠会合口的灵渠段,北岸 以灵渠渠岸为起点,外延30米;南面以清水河故道南岸为起点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30米范围内。 (六)其他段。 保护范围:以灵渠渠岸为起点,外延10米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线为基线,外延20米范围内。 二、灵渠伴生的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东至灵河,西至大溶江,南至溶江新酒厂,北至白竹铺南山槽,面积 约4平方公里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与保护范围线同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