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7 of 2024 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on the Release of the Quality Management Standards for Clinical Trials of Special Medical Purpose Formula Foods
Made 2024-04-25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 Original title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2024年第17号).
- Language
- Chinese
- Kind
- Other
- Organisation
- European Union
- Country
- China
- Subjects
- Food and nutrition
- Keywords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governance, inspection, standard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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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4 年第 17 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 2024 年 4月 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 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6年 10月 13 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 4月 25日 — 2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 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 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 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 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安全和权 益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伦理审查与 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 当具有临床营养科以及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 专业科室,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 力、伦理审查能力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条件, 及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经验,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 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 3 — 第五条 试验样品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和(或)相关规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良好生产规范。 临床试验中的试验用留样样品应当至少保存至样品保质期 结束。 第六条 临床试验相关方应当妥善记录、处理和保存所有临 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相 关资料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七条 临床试验相关方应当保护受试者隐私,遵守保密相 关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申请人等可按规 定查阅试验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是临床试验的责任人,应当把保护受试者的 安全和权益以及临床试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作为临床试验 的基本考虑,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覆盖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选择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 (三)选派监查员对临床试验开展的全过程进行监查。 (四)免费提供试验用样品,对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的质量 — 4 — 安全负责。 第十条 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 权益,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伦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并 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研究者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对批准开展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受理并妥善处 理受试者的相关诉求。 (四)审查是否存在受试者被强迫、利诱等参加临床试验的 情形;是否在知情同意书中采用了使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放弃其 合法权益的内容。 (五)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终止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或者 受试者出现非预期严重损害的临床试验。 第十一条 研究者是实施临床试验并对受试者安全和权益及 临床试验质量负责的试验现场负责人,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伦理委员会要求提供伦理审查需要的相关文件, 并且遵照伦理委员会批准的试验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二)遵守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实施知情同意。 (三)保证受试者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安全和权益。 (四)出现不良事件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试者得到及时 适当的治疗和处置。 (五)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提交临床试验报告。 — 5 — (六)负责临床试验现场的数据采集,确保所有临床试验数 据是从临床试验的源文件和试验记录中获得的,且符合准确、完 整、可读和及时的要求。源数据应当具有可归因性、易读性、同 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和持久性。 第十二条 监查员应当按照申请人制定的监查计划及监查标 准操作规程,对临床试验进行现场监查并向申请人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临床试验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 验的管理和实施,制定临床试验相关管理制度。 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申请人提供的试验用样品承担管 理责任;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核查、申请人组 织的监查。 第三章 临床试验方案 第十四条 试验方案通常包括基本信息、研究背景、试验目 的、试验设计、试验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试验方案中基本信息一般包括: (一)试验方案标题、编号、版本号和日期。 (二)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研究者姓名、职称、联系方式,临床试验机构名称和 地址。 (四)监查员、数据管理人员和统计分析人员的姓名、单位、 — 6 — 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参加临床试验单位及相关科室,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 单位。 (六)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组长单位。 第十六条 试验方案中研究背景资料通常包括: (一)产品研发综述。包括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产品研发目的、 配方特点和营养学特征、能量与营养成分、质量控制与检测结果、 潜在临床意义等。 (二)产品适用人群及确定依据、临床试验受试人群与适用 人群相关性依据,产品对受试人群已知和潜在的风险和获益。 (三)试验用样品介绍。包括产品名称、类别、形态、净含 量及规格、能量密度、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适用人群、产品标准要求、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等信息。 (四)试验样品用量、给予途径等描述,并说明制定理由。 (五)预期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 参考的文献和数据来源。 第十七条 试验方案应当详细描述临床试验研究目的。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设计应当综合考虑产品配方特点和营养 学特征、适用人群等,注重产品的实际临床应用效果,并说明试 验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依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终点和次要终点。 (二)受试者入选、排除及退出标准和程序。 — 7 — (三)试验方法设计描述和选择的理由。一般采用随机对照 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未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 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性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临床试验设计、 流程和不同阶段可以流程图形式表示。 (四)样本量。受试者样本量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说明测 算依据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试验或文献数据。 (五)对照样品。采用阳性对照设计的,应当阐述对照样品 选择的依据,并说明采用该设计对于试验目的的符合性,试验组 与对照组在能量、氮量和主要营养成分方面的可比性。 (六)试验用样品给予途径、使用方案。 (七)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按照试验目的设置能够反映 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观察 指标。 (八)临床试验前和临床试验中允许和禁止使用的合并治疗。 (九)试验周期和具体安排,包括访视和随访计划。依据研 究目的、拟考察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 察时间,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应当明确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 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指标及其评价、记录、分析方法与时间点。 (十)试验记录、病例报告表填写要求(包括明确具体试验 数据作为源数据应当记录在病例报告表)。 (十一)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和伴随疾病的记录、处置 和报告程序。不良事件的随访方式与期限。 — 8 — (十二)减少或控制偏倚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随机化和盲法 的方法和过程。采用单盲或者开放性试验需要说明理由和控制偏 倚的措施。盲底保存和揭盲的程序,应当明确时间点及具体操作 方法。 (十三)受试者、部分或全部临床试验暂停或终止标准。 (十四)评价受试者依从性。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相关措施。 (十五)编盲、破盲、揭盲和盲底保存的程序和方法。 (十六)试验数据的采集与管理流程、各步骤任务、使用的 系统,缺失数据、未使用数据和不合逻辑数据的处理方法,以及 数据管理的质量保障措施。 (十七)数据统计方法和统计分析软件,偏离原定统计分析 计划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试者选择包括试验样品适用人群、受试者的入 选、排除、退出标准。受试者入选时,纳入标准应当充分考虑试 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临床治疗方法在品 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第二十条 试验方案应当明确生物样本采集时间、贮存及转 运管理流程、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依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试验管理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查、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措施、风险管理、受试者权益与保障、数 据管理和统计学分析。 第二十二条 试验过程中需改变试验方案的,申请人需按上 — 9 — 述要求完善试验方案,提供充分的变更理由,提交伦理委员会审 查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完成临床试验注册平台备案。 如涉及,申请人应当提供人类遗传办公室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相应类别特殊医 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临床试验实施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措施。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当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和预警方案,试验过程 中应当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 同生产工艺、相同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试验样品,生产条件 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试 验用样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 申请人应当制定试验用样品的质量管理规程,保证试验用样 品临床试验期间的稳定性,并对试验用样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 全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与研究者、数据管理人员、统计分析人员 共同商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与临床试 — 10 — 验机构就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进度、试验监查、受试者保险、与 试验有关的受试者补偿或补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原则、责任 归属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和受试者保护内容 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当向伦理委员会提交审查资料,伦理 委员会应当审查的文件包括:试验方案和试验方案修订版、知情 同意书及其更新件、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提供给受试者的其 他书面资料、病例报告表、研究者手册、包含受试者补偿信息的 文件、研究者资格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 具的试验样品检验报告、以及伦理委员会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其 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在获得伦理委员会 书面同意后开展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 同意的审查意见、试验目的、试验过程,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 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有关情况、预期可能的受益、 风险和不便、受试者权益保障措施、造成健康损害时的处理或补 偿等,并取得知情同意书。试验方案及知情同意书的修订,需经 伦理委员会重新批准,必要时,需受试者再次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三十条 研究者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医师、临床 营养师等人员组成。研究者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本规范相 关培训,具有培训及考核记录。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 — 11 — 研究者如有变动,所在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及时调配具备相应 资质人员,并将调整的人员情况报告申请人及研究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应当充分了解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试 验用样品,明确各自在试验中的分工和职责,确保收集的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研究者应当保持与受试者良好沟通,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 对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及时作出相关的医疗决定,保 证受试者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治 疗措施、转归及与试验用样品的关联性等应详细记录并分析。 第三十二条 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研究 者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研究者在确认 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向负责及参加临床试验单位的伦理委 员会、申请人报告。申请人应当同时向该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 通报。 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应当提供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治疗措 施、受试者转归等相关信息,以及出现可能显著影响临床试验实 施或者增加受试者风险的情况。 为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伤害,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已经 批准的临床试验。由申请人、研究者、伦理委员会作出提前终止 或暂停临床试验决定时,研究者应当及时通知受试者,并给予受 试者适当治疗及随访。 第三十四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应当向临床试验机构 — 12 — 报告、向伦理委员会提供临床试验结果的摘要、向申请人提供临 床试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监查员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查职 责,确保临床试验参与各方遵守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求。 监查员应当保证受试者选择、试验用样品使用和保存、数据记录 和管理、不良事件记录等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监查员应当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完整,与原始资料一致, 无涉及受试者隐私方面信息。监查员应当核实临床试验中所有观 察结果,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如有错误和遗漏, 及时要求研究者改正,修改时需保持原有记录清晰可见,改正处 需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监查员应当保证核查过程中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 监查员应当受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医学、药学或营养学等临 床试验监查所需的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查职责。监查员不得参 加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临床试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试验用样品, 贮存条件符合相应要求。试验用样品的接收、贮存、发放、使用、 回收、销毁均应当遵守相应规定并建有记录。 研究者应当确保试验用样品按照试验方案使用,应当向受试 者说明试验用样品的使用方法。试验用样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 相销售。 第三十七条 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申请人确定组长单位, — 13 — 统一培训内容、临床试验方案、病例报告表、资料收集和评价方 法,集中管理与分析数据资料。主要观察指标由中心实验室统一 检测或各中心按照相同的临床和实验室数据评价标准检测。临床 试验病例分布应当科学合理,防止偏倚。 第五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研究者、监查员以及数据管理员等应当 履行各自职责,临床试验开始前,按照确定的临床试验方案制定 数据管理计划,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九条 数据管理过程包括病例报告表设计、填写和注 释,数据库设计,数据接收和录入、核查和疑问表管理、更改存 档、医学编码,实验室和外部数据管理、盲态审核,数据库锁定、 解锁及再锁定,数据转换和保存等。 第四十条 数据的收集和传送可采用纸质病例报告表、电子 数据采集系统、用于临床试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系统等。 第四十一条 数据管理执行标准操作规程,并在完整、可靠的 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行,对可能影响数据质量结果的 各种因素和环节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使临床研究数据始终保持 在可控、可靠水平。数据管理系统应当经过基于风险考虑的系统 验证,具备可靠性、数据可溯源性及完善的权限管理功能。 第四十二条 临床试验结束后,应当锁定数据库,将数据管理 — 14 — 计划、数据管理报告、数据库作为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当制定统计分析计划,如果 试验过程中研究方案有调整,统计分析计划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不同时点的统计分析计划应当标注版本及日期,正式文件应当在 数据锁定和揭盲前确定并签署。 第四十四条 统计分析计划应当包括设计类型,比较类型,随 机化与盲法,观察指标的定义与检测方法,检验假设,数据分析 集的定义,试验样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 果评价和统计分析的详细计划。统计分析结果通常采用统计分析 表或图的形式呈现,计划中应当以简明的格式、精炼的文字描述 所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由统计学专业人员对试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 形成的统计分析报告,作为撰写临床研究报告的依据,并与统计 分析计划一并作为产品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统计分析需采用国内 外公认的统计软件和分析方法。对于主要观察指标,需要采用适 宜的统计推断方法,并保证分析结果与方案设计中所采用的假设 检验相对应。 第六章 临床试验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报告是对临床试验过程、结果的总结。 — 15 — 主要内容包括首页、摘要、引言、正文及附件。 第四十七条 首页包括研究名称、试验样品名称、研究起止日 期、研究者(签字)、临床试验机构(盖章)、申请人(盖章)、 统计学负责人签字及单位盖章、报告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地点等。 第四十八条 摘要应当对所完成的研究进行概述,包括能够 代表试验结果的重要数据。引言应当介绍临床试验背景及试验 目的。 第四十九条 正文应当详细描述试验设计和试验过程,对试 验样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 进行分析和说明,并阐明临床试验结论。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总体设计及方案的描述、试验设计和对照组选择 的依据(包括试验组与对照组可比性分析及数据)、受试者选择、 合并治疗方法对试验结果影响的分析、试验用样品使用方法、观 察指标及判定标准、数据管理过程、统计分析方法、试验的统计 分析结果和临床意义、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单位(包括合同 研究组织等)在试验过程中修订或调整的情况等。 (二)对所有不良事件均应当进行分析,并以适当的图表方 式直观表示。应当列明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严重程度、治疗 措施、受试者转归,并分析不良事件与试验用样品在适用人群选 择、给予时机、摄入途径、用量和观察时间等方面的相关性,对 产品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当进行评判。严重不良事件应当单独进 行总结和分析,并附病例报告。 — 16 — (三)对与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评 价有关的观察指标(包括实验室异常指标)加以分析说明,并对 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风险和获益进行整体评判。 第五十条 临床试验报告中应当说明所采用的质量管理方 法,并概述严重偏离质量风险容忍度的事件和补救措施。 第五十一条 附件包括:伦理委员会批准件、临床试验方案、 知情同意书样本、病例报告表,研究者、研究人员、监查员、数 据管理人员及统计分析人员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及参与临床试验 单位的信息、总随机表、试验用样品检验报告及标签说明书样稿、 严重不良事件及研究者认为需要报告的重要不良事件病例报告、 统计分析报告、各分中心的临床试验小结和临床研究主要参考文 献等。 第五十二条 分中心临床试验小结应当由分中心研究者签 字,并加盖分中心临床试验机构公章。数据管理计划及报告、统 计分析计划及报告应当分别由数据管理负责人、统计分析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临床试验,指以人体为对象的试验,以证实或揭示试 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 — 17 — 途临床效果。 (二)受试者,指参加一项临床试验,并作为试验用样品的 接受者。 (三)知情同意,指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作出参加临床试 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 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四)伦理委员会,指由临床试验机构的医学、营养学、药 学及其他背景人员组成的委员会,其职责是通过独立地审查、同 意、跟踪审查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 同意所用的方法和材料等,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受到保护。 (五)申请人,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 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生产企业。 (六)研究者,指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质量及受试者 安全和权益负责的试验现场负责人。 (七)监查员,由申请人任命并对申请人负责的具备医学、 药学或营养学等临床试验监查所需相关知识的人员。负责监查和 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八)试验用样品,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样品和对照样品。 (九)对照样品,临床试验中用于与试验样品进行临床效果 参照比对的其他产品。 (十)试验方案,叙述研究的依据及合理性、产品试验目的、 适用人群、试验设计、受试者选择及排除标准、观察指标、试验 — 18 — 期限、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试验报告及试验用样品安全性、营 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研究 者、研究单位和申请人签章并注明日期。试验方案包括方案及其 修订版。 (十一)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样品后出现的所有 不良医学事件,可以表现为症状体征、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 但不一定与试验用样品有因果关系。 (十二)标准操作规程,指为保证某项特定操作的一致性而 制定的详细的书面要求。 (十三)多中心临床试验,是指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在 两个以上(含两个)临床试验机构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 (十四)质量控制,指在临床试验质量保证系统中,为确证 临床试验所有相关活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而实施的技术和活动。 (十五)病例报告表,指按照试验方案要求设计,记录受试 者相关信息及试验过程中数据的纸质或电子文件。 (十六)严重不良事件,指受试者接受试验用样品后出现死 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 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 良医学事件。 (十七)盲法,也称设盲。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 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 究者、监查员和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 19 — (十八)统计分析计划,是包括比方案中描述的主要分析特 征更加技术性和更多详细细节的文件,并且包括了对主要和次要 变量及其他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详细过程。 (十九)质量保证,指在临床试验中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性 措施,以保证临床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生成、记录和报告均遵守 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十)研究者手册,是有关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汇编。包括产品 配方设计及依据、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准要求、样品检验报 告、其他有助于研究者了解试验样品预期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效果相关资料。 (二十一)不良反应,指临床试验中发生的任何与试验用样 品可能有关的对人体有害或非期望的反应。试验用样品与不良反 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相关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 4月 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