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Nelum
Laws of China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Meat Quality Traceability Filing 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Made 2012-12-18 · Text as of 2026-10-01

Public law and official guidance, published as research. Not legal, tax or financial advice.

About this law

Original title
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
Language
Chinese
Kind
Regulation
Organisation
European Union
Country
China · Ningxia
Subjects
Food and nutrition
Keywo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ransport/storage, registration, meat, cattle, swine, sheep/goats, consumer protection, traceability, poultry products, slaughtering, internal trade, processing/handling

Where to read it

Text

The law's own text, section by section, as held. Each section has its own link.

  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设置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家 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政发〔2001〕55 号)、《宁夏回族自治 区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宁政发〔2002〕98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禽定点屠宰 厂(场)设置规划》(宁商发〔2004〕40 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加强肉品销售管理,维护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 序的肉品销售秩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保证少数民族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区(境)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品交易市场及经销商,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肉品,是指生猪、牛、羊、活鸡、活鸭、活鹅、鹌鹑、鸵鸟等,经畜 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鲜(冻)胴体、分割肉、内脏器、骨、头、蹄、爪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肉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商 场、超市及其他肉品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批发商,是指从事肉品批发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委托代理、屠宰企业直 销)。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是指从事肉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宁夏区(境)内实行“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制度。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农牧、工商、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民族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五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市场、肉品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 完整的资料,所有证照、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红色印章,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 责。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屠宰许可证》、《动 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从业工作人员健康证明复印 件。 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场)还要提供《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和《清真食品合格 证》原件。 2.本企业肉品冷冻冷藏库房产证和冷藏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加盖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肉品 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 4.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印模。 5.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书和商务、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 提供的“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市场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2.市场管理人员名单和固定、移动电话号码,《肉品经营、销售、质量监督等管理制 度》。 3.肉品经营户名单、联系电话、商铺(摊位)编号。 (三)批发商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经销牛羊、家禽肉品的批发商还要提供本企业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和委托代理牛羊、 家禽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及加盖委托代理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厂 (场)印章的《清真食品合格证》原件。 2.本企业肉品冷冻冷藏库房产证和冷藏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肉品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本企业与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5.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书和商务、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 提供的“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6.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 证》、《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7.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印模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印模。 8.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农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 部门提供的“两年内未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9.经销宁夏区(境)外肉品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畜禽定点屠宰厂硬件设施及畜禽屠宰 操作、检疫检验、肉品加工、包装、冷藏、运输等全过程的不低于 30 分钟的录像片。 (四)零售商备案登记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 件。 从事牛羊、家禽肉品零售的还需提交《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 2.肉品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摊位)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资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备案登记,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 需要进行资格核查的,可采用函电等方法进行核查。备案登记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核发《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 《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实行年审制,对不及时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应当清理 注销。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肉品可在宁夏全区市场销售肉 品: (一)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计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 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1990)、《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GB/T17237-1998) 《禽类定点屠宰厂建厂要求(暂行)》等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二)屠宰操作符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牛屠宰操作规程》(G B/T19477-2004)和《羊屠宰技术要求(暂行)》、《肉鸡屠宰操作规程》(GB/T19478-2004)、《鸭屠 宰技术要求(暂行)》的要求。 (三)肉品品质检验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牛羊屠 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和《禽肉产品肉品品质检验要求(暂行)》的要求。 (四)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 2006)的要求。 (五)肉品质量符合《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畜禽肉水分限量》(GB183 94-2001)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 、《鲜、冻禽产品》(GB1 6869-2005)、冷却肉及产品流通过程中应符合《畜禽产品流通卫生操作技术规范》(SB/T10395-200 5)的要求。 (六)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和 HACCP 认证或其他质 量保证体系认证。有完备的质量管理文件、操作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屠宰加工牛羊、家 禽肉品的企业必须通过 HALAL 认证。 (七)运输肉品符合《鲜、冻肉运输条件》(GS/T20799-2006)运输牛羊和家禽肉品符 合清真食品管理要求。 (八)肉品具有清晰的动物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印章(标识)。每头(只、件)附有加 盖畜禽定点屠宰场厂(场)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牛羊和家禽肉品每头(只、件)还要附有加盖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印章的《清真食品 合格证》。 第九条 销售肉品应当将《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肉品销售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查看肉品经营者是否具有 《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还要查看其销售的肉品是否每头(只、件)具有加盖畜禽定点屠 宰厂(场)印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牛羊和家禽肉品还要检查《清真肉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市场销售肉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肉品质量溯源备案登记证》并公 告,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 (一)报备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两次抽查其产品不合格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 (四)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拒绝、阻碍正当检查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Meat Quality Traceability Filing 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 Nelum